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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热议“上海共识”,众股.民对证监会不信任,仍准备北上维.权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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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3-01   

热议“上海共识”,众股.民对证监会不信任,仍准备北上维.权

管理提醒: 本帖被 霰瓣孤悯 设置为精华(2010-03-01)
        2010年2月27日下午,应中国证.监会邀请,老三板老年维.权队与证.监会官员在上海举行会谈,就最终解决老三板问题达成一些一致看法,大家称之为“上海共识”。
        但是,在上海会谈后很多老三板股.民对所谓的上海共识,仍有很大疑问。
        其实老三板广大股.民们的疑虑是有着深层次原因的:在解决老三板问题上,中国证.监会早在2000年和2004年,就制订了(2000)29号、(2004)30号两个文件。但是,证.监会这两个文件从一开始就是摆设,一搁十年,不管老三板百万股.民的死.活。
        如果证.监会能及时认真履行29号、30号这两个文件,如果证.监会对错关两网、监管不力让公司被掏空退市、致使老三板百万股.民蒙冤受难损失惨重、有一点良知和愧疚,老三板的问题早就解决了,何致于拖到今天,何致于老三板成为老大难?
        老三板广大股.民们,他们作为老三板中深受其害、承受了这么多年刻骨铭心痛苦的百万大众,他们多年四处奔波、不断上.访,年复一年地向官员们陈诉他们的冤/屈,他们经历过被人训斥的痛苦,也经历过被忽悠的“高兴”,他们被忽悠、拖诿和出尔反尔给弄怕了,对承诺不敢相信了。

        大家议论得最多的是:有红.头文件都不办,这次上海会谈也只不过是口头的承诺,能轻信吗?


众股.民对上海会谈和北上维.权的热议:

*支持北上维 权,讨回二网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和公众公司地位。
*20%个税事小,非公众公司的不合法身份事大。这其实是证监会给两网公司上的紧箍咒,不老实就拿这个捏你,同时也是他们不愿意正视历史的鸵鸟 政策。
*关键是落实,比如29、30号文10年了都得不到落实。
*接受是一回事,落实到行动上又是一回事。不知道还要等上多久?现在可是制定场外市场政策的关键时期,等木已成舟,悔之晚矣。
*以前书面的承诺也不少,这次口头的,只能“听其言,观其行”了!不能不信,千万不能轻信!
*关键是落实 他们说话不算数 要有书面的红.头文.件落实
*注意是接收(资料、意见)不是接受。每次会谈都接受,关键是会谈的官员级别太低,没有拍板的权利,只能是接收(意见、资料)再转达。
*只要有50人以上去,我出5000元,今天是十五,元宵节,骂说到做不到的!
*上海共识  各按其表  北上决战  推动落实
*取得阶段性成果 92共识 各安其表 三板未全任重道远 我们继续努力。
*所谓共识 其实都是空话  三板解放  靠我们自己努力争取!
*请1107 统筹规划!
*在味泉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提高认识,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
*官场惯用的手法----避免在2会期间到京上方
*请尚主席解救我们于水火之中,让我们也看到明天的希望。
[ 此帖被hzxx在2010-03-03 18:3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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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5 2010-03-01 总结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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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飞の鱼 好评度 +6 2010-01-15 很有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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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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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3-01   
有红.头文件都不办,口头承诺能轻信吗?
zhenre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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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3-01   
弄清楚,解决三板问题的困难在何处?我们也要提他们想想。这对解决问题有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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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3-01   
打蛇打七寸,软肋要找准。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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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3-01   
1、老三板的退市股要要求证监会来一个“新老划断”。所谓“新老划断”就是股改前的退市股和股改后的退市股要严格区分开来,不能“一锅煮”,不然一旦新的退市股下来,就分不清谁是谁了。

2、“两网”股要要求立即转市,该ST的ST,该加 * 的加 * ,实在不行的就停牌重组。“两网”股是“两网”关闭以后的善后处理问题,核心是妥善安置历史遗留问题——也就是转市的问题。


今后无论谁去伟全,都不要忽视这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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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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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3-01   
谈判代表劳苦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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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3-01   
回 5楼(hzxx) 的帖子
共识要有双方签字才行,否则找谁,谁认可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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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03-02   
*ST夏新破产重整盈利近7亿 将申请恢复上市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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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03-02   
要求中国证监会和券商协会直接召集三板公司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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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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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03-02   
*引用第12楼victor7505于2010-03-02 17:02发表的  :

唯一对具体事情发表意见的好象就是接着曾主任的口气说,二网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问题和公众公司问题,会在发展中解决。

8家两网公司通过努力都转板了,自然就是在发展中解决了。走捷径的可能小,与新三板转板方式不会有大的区别,ipo就是管理层认可的方式。不ipo,直接升板也可以,但条件一样还是达到上市门槛,然后升板。公司从圈钱角度,当然还是希望转板的同时圈一部分钱,所以ipo转板结合是公司利益驱动的结果。达到主板门槛后,升板还ipo当然是公司自己的选择。

华山

ipo上市,含意非公众公司发新上市     证监会核审   公司为非公众公司 三板买的流通证券视为法人股 冻结一年

增发上市:含意公众公司增发转市      证监会审批   意味着公司为公众公司,三板买的流通证券为非法人股,转市后即刻流通

向交易所申请上市:意义公众公司符合上一层次门槛后转市   交易所核准   意味着公司为公众公司,三板买的流通证券为非法人股,转市后即刻流通

眼光放远些,不要象当年粤传媒股民只要上就好,结果给留下的形成问题。*
wind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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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0-03-02   
hzxx,我已留短消息,有事联络。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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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0-03-03   
回 9楼(hzxx) 的帖子
粤传媒IPO是执法犯法,粤传媒是地地道道明明白白的公众公司,把粤传媒在老三板流通股锁定一年打回法人股是严重侵权!
xiaocaobeihei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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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0-03-03   
引用
引用第7楼不想飞の鱼于2010-03-03 13:40发表的 回 6楼(victor7505) 的帖子 :
等不来的,朋友。

20%个税事小,非公众公司的不合法身份事大。这其实是证监会给两网公司上的紧箍咒,不老实就拿这个捏你,同时也是他们不愿意正视历史的鸵鸟 政策。
jack19756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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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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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19756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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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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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0-03-03   
回 14楼(jack197563) 的帖子
有道理。
91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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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0-03-03   
引用
引用第4楼bdzwq于2010-03-01 15:31发表的  :
1、老三板的退市股要要求证监会来一个“新老划断”。所谓“新老划断”就是股改前的退市股和股改后的退市股要严格区分开来,不能“一锅煮”,不然一旦新的退市股下来,就分不清谁是谁了。

2、“两网”股要要求立即转市,该ST的ST,该加 * 的加 * ,实在不行的就停牌重组。“两网”股是“两网”关闭以后的善后处理问题,核心是妥善安置历史遗留问题——也就是转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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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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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0-03-04   
碎刀引用“关于做好原STAQ、NET系统投资者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办发(2004)30号 ]”,“  对原两网申请上市问题,证监会态度是明确的,积极的,承诺依法办事,在合符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豁免受理,审核。到补充材料,到安排上发审会等方面证监会都给予支持,这次上市申请就是这样安排的,代办转让市场挂牌的原两系统其他公司,只要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上市的路是畅通的。”

问“这些原则”是否继续有效?

曾主任、贾处长回答“有效”。

上面所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证监会办发(2000)29号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证监会办发(2000)30号 ]中的几条原则,两位领导明确表示有效,我们认为是对的,但29号和30号文件也有不合适甚至与目前法律和法规及你们发布的规章、规定的精神有冲突,证监会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例如,29号文中“对妥善处理两系统原挂牌企业及其原流通法人股问题,30号文中“经过三年努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解决原两系统挂牌公司法人股流通的过程中”,都把流通的证券定为“原流通法人股”或“原两系统挂牌公司法人股流通”是模糊的、不准确、不合适的。应当作出明确调整,即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证券,已经供任何投资者买卖八年多了,不再是法人之间流通的法人股了,而是公众流通股了,两网公司是名符其实、货真价实的“公众公司”。因此,征税也是不合理的。

对这观点曾主任、贾处长没有发声。
小张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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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0-03-04   
有几个概念是必须弄清楚的,

1、“两网”股———决策失误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2、 退市股1 ————制度缺陷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3、 退市股2 ————股改后形成的问题;

也就是说,“两网”股必须转市。退市股1 必须进行新老划断与退市股2 区别开来,因为退市股1 缺少一个股改、清欠的过程,这对退市股1 的投资者是不公平的。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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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0-03-05   
引用
引用第17楼小张于2010-03-04 09:17发表的  :
碎刀引用“关于做好原STAQ、NET系统投资者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办发(2004)30号 ]”,“  对原两网申请上市问题,证监会态度是明确的,积极的,承诺依法办事,在合符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豁免受理,审核。到补充材料,到安排上发审会等方面证监会都给予支持,这次上市申请就是这样安排的,代办转让市场挂牌的原两系统其他公司,只要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上市的路是畅通的。”

问“这些原则”是否继续有效?

曾主任、贾处长回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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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e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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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0-08-30   
    
zhaoe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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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0-08-30   
    
山薹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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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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