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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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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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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03-21 21:11重新编辑 ]
冤假错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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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4-05   
两网股的冤案,简直是无法无天。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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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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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3-04   
《证券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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