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五十四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03-05 18:54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