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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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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三水股民 执行压帖操作(2010-03-27)
http://38888.uueasy.com/read.php?tid=63714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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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 2010-03-21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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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3-27   
知错能改,善莫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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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3-27   
无利不往乃商人之道,证监会应切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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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3-21   
引用
引用楼主三水股民于2010-03-21 07:37发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所以中国证监会将三板市场的监管债权擅自授予中国证券业协会,是无法的,是无效的
患难与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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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3-21   
就是这一条 找到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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