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2010年2月27日下午在上海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办主任曾彤、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工作委员会贾忠磊处长、上海证监局钱衡处长等7人与10位来自全国的老三板投资者代表,就尽快解决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会谈。证监会参会人员表示本次会谈的官员返京后,立即向证监会高层领导和各相关部门详细通报老三板的特殊情况和老三板广大股/民的强烈要求。
会议达成了以下一致观点:
1,根据证监会办发(2004)30号文件精神,对老三板中提出上市申请报告的公司,证监会应积极受理和指导,并给予优先、从宽、从快的审批。
2,根据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件精神,对于原两网8家历史遗留问题公司,支持和帮助它们通过重整、重组,转板上市。对于43家退市公司,尽早出台具体有效的措施,支持和帮助通过清欠、股改、重组,上市;
3,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三板市场实施集中统一有效地监管,加快完善三板公司的管理办法,转板机制,退市机制。
2.27上海会谈后,老三板广大投资者认为,经过老三板股.民与证.监会的多次会谈协商,对最终解决老三板问题已具备了许多共识。证.监会今年把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及建立全新的三板交易体系,作为今年的中心工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在此之前圆满地解决老三板的历史遗留问题。
证.监会领导曾经表示,要将老三板问题放在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中综合解决,但我们认为,老三板问题因系特殊环境、特殊原因形成,完全可以在此之前解决;老三板是历史冤案,只能用特殊方法来解决。老三板中,两网股系错杀冤案,43家退市股多系掏掏空退市,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设及到176万股.民切身利益,设及到中国证劵市场的长治久安。老三板遗留问题不解决,始终是中国证劵市场不安定的隐患,始终是中国证劵市场健康发展路上的一块跘脚石。
依据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1条第13项:“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16项“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国务院第112号条例早已明确规定两网系统挂牌的公司是“上市公司”,证.监会长期把两网公司当作非上市公司,是明显的违法。
在今后新的三板市场中,交易的股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各科技园区的公司,二是从主板退市的公司。因此,新的三板交易市场,实质上与原老三板中的两网公司已毫无关系。因此,证.监会完全可以在新三板政策之外,对老三板八家两网历史遗留公司进行善后处理问题,另行专门予以一次性解决。
证.监会领导多次表示要对老三板公司一揽子包底解决,老三板广大投资者强烈要求证.监会兑现承偌,有所作为,立信于民,立即履行29号、30号文件,尽快制订并公布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公司转板上市实施细则。。
2.27上海会谈后,老三板广大投资者通过认真学习国务院第112号令和证.监会第29号、30号文件等有关政策精神、回顾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行成之原因,经广泛共商,提出以下彻底解决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之方案,呈请证.监会采纳。
《关于彻底解决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
1、依据国务院第112号令和证.监会第29号、30号文件,尽快制订并公布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公司转板上市实施细则。
2、老三板公司转板上市的条件应比创业板更宽松更简便:只要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达到销售收入5000万元、净利润、300万元、净资产0.5-1元以上,就应特批转板上市。
3、允许老三板公司以向大股东定向增发的方式,购买或置换优质资产进行重组,实现转板上市。
4、优先受理老三板公司上市申请报告并尽快指导其整改达标。对达标公司,在收到公司转板上市申请报告后的30天内,参照主板*ST公司停牌重组成功后恢复上市的方式,不通过发审委,而予以特批直接转板上市。
5、对老三板公司中愿意通过ipo融资方式上市的,在收到公司上市申请报告后的30天内,送交发审委审批。发审委对老三板公司的ipo上市申请,应予以特批放行。
6、两网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应进行善后处理。两网8家公司的股票,已在三板市场挂牌交易9年,其交易主体早已是个人投资者,与深沪交易所的流通股票一样已是事实上的公众流通股,两网公司转板上市后,原在三板市场交易的股票应准许立即流通,不再额外征税。
7、设法减轻老三板公司转板上市过程中的公关费用,减轻老三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8、对于无力整改重组而最终破产的老三板公司,借道其他新IPO公司,每次拿出10%的新股按1:1配售给老三板破产公司投资者,通过分批分期换股方式,弥补投资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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