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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行政监察法首次修改 拟规定官员处分期满可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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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3-25   

行政监察法首次修改 拟规定官员处分期满可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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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实施近十三年面临首次修改

行政监察法首次修改 拟规定官员处分期满可晋升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0-02/25/content_2065160.htm?node=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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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2-25 07:27:45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丽平

  对行政监察对象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行政监察的方式包括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纠风工作有望成为监察机关法定职责之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

  今天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上述规定均为草案中的重要内容。

  据了解,此次是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5月9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监察对象

不包括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等

  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其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据了解,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各方面都比较关注。有一种意见提出,公务员法出台后,中国*****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成为公务员,为解决对上述机关及其公务员监督的盲区问题,有必要将其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起草部门认为,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的重点是体现十多年来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完善行政监察制度,不成熟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这样做,既有利于维护行政监察法的权威性,保持行政监察法内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能够使行政监察法及时反映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现行行政监察法确立的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总体上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需要,如果扩大监察对象范围,将所有公务员都纳入进来,势必涉及到立法目的、工作原则、监察机关职能、监察体制、行政监察工作机制和监察机关权限的重大改变,涉及到机构编制、监察机关机构设置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经过慎重研究,起草部门决定在修正案草案中不扩大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监察方式

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

  现行行政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方式未作规定。

  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各级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行职能的有效方式。各级监察机关也基本上成立了或正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有效开展着相关工作。

  执法监察是履行检查、调查处理、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等多项职责的综合性的监察活动。十多年来,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家重大决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通过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

  廉政监察主要是通过查办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案件来惩治腐败行为,加强廉政建设。自各级监察机关恢复重建至今,廉政监察一直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

  效能监察主要是通过规范和改进政府施政行为,促进政府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设立了省一级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各级监察机关开展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政府转变职能,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不断强化行政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涉及效能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查处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修正案草案对这些经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行政监察方式予以明确,规定:监察机关通过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方式行使监察职能,履行职责。

  监察建议

增加可提出建议的两种情形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的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在总结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

  一是“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

  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

  纠风工作

有望成为监察机关法定职责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的。在同年3月20日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廉政建设要抓好四件事,大力整顿和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即是其中之一。

  所谓不正之风,是指部门和行业中普遍存在的多发性的不良行政行为和不良服务行为,是消极腐败现象的一种表现形式,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正之风主要表现有三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突出表现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问题。

  目前,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的办事机构均设在各级监察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的规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保留名义,工作由监察部承担。

  多年来,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教育乱收费和农村乱收费的治理力度,查处制售假药和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努力解决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监察机关承担纠风工作的职责,规定:“监察机关承担国务院确定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职责。”

  完善制度

增加处分的执行和解除程序

  为了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修正案草案对举报制度、派驻机构管理体制、监察机关职责、行政监察程序等内容作了修改:

  ———增加了举报制度,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理顺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派出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增加了处分的执行、解除程序,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受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处分执行部门或者单位。”

  法制日报北京2月24日讯

我国拟明确官员复出程序 处分期满仍可晋升(人民网-《京华时报》)

本报讯 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一项规定。

当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做准备。为此,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同时,会议继续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等。

解读:实名举报要予以回复

【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实名举报的给予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年来,确实发生了一些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情况,为了严格举报保密制度,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要给予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专家观点

留有电话邮件的也应直接回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这是对实名举报者的进一步的尊重。“从过往经验看,重大案件60%以上都是通过群众举报顺藤摸瓜侦破的,因此群众的力量是不可小视的。但也有很多举报被层层返回到了本级单位,由于保密工作做得不好以及不良的风气,使得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汪玉凯认为,只要构建完善的制度、完善的程序,再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就可以对违法违纪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汪教授还提到,不仅是对实名举报者,对于那些提供了电子邮件,以及真实电话等有效联系手段的举报都应该给予回复,以便和举报人进行有效的互动。

解读:行政处分明确解除程序

【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解读】以往因为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以后,有关的人事管理部门没有执行,没有严格地执行处分决定,因此处分决定下达后,涉及到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的调整,有关的人事部门就存在着不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这次主要增加了处分的执行程序,有利于处分决定能够得到执行。

【规定】受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处分执行部门或者单位。

【解读】这一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处分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这也是为了维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观点:官员复出程序也要公平公正

一些被问责官员时隔一段时间后又复出,社会微词颇多。对此,汪玉凯认为,有些官员被问责并不因为其就是事故责任人,而是因为其负有领导责任,所以要视情况而定,一律打入冷宫是不负责任的,应该有个解除期限,并由相关部门对被问责官员作出评估。因此,根据被问责的原因及社会影响的大小区别对待官员复出是公平公正的,但前提条件是程序也要公平公正。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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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3-25   
中国难道没有优秀人才?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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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3-25   
 执法监察是履行检查、调查处理、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等多项职责的综合性的监察活动。十多年来,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家重大决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通过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03-25 07:3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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