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监督下级依法行政:全国年均纠错近3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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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26 07:28:50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法制日报北京3月25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发布以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越来越重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2004年至2009年,我国通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近51万件,其中,综合纠错比例在33%左右,有效纠正了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制度。我国在1990年就确立了这项制度。根据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法,认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相对人,可以向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告状”,请求上级机关审查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当。也可以一并请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依据的“红头文件”是否合法作出审查。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数字,51万件行政复议案件中,综合纠错比例33%。据此换算后,就是纠错近17万件。6年平均下来,每年约有3万件。
据介绍,2006年以来,“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已成为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目标。各地各部门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越来越重视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专家咨询、和解调解。北京等地组建了行政复议委员会。海南设立了省行政复议院,统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全省行政复议案件实行“两级受理、集中审理、分别决定”模式。
统计表明,80%以上行政争议发生在基层,市县乡三级政府和市县政府部门是主要被申请人。多数争议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和行政确权。近些年,有关山林纠纷、信息公开、社会保障、劳动工伤、土地拆迁等方面案件明显增多。
国务院法制办强调,各级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必须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在有条件的地方,要把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延伸到乡镇或者街道、居民点,让它们代为接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解答群众咨询,畅通复议渠道。我国行政复议的发展方向,将逐步实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只设立一个综合性行政复议机构,采取更加灵活的案件审理方式,同时与*****、诉讼有效衔接。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