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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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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4-07   

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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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1829/21836/21957/21961/2006/3/xi777701015101360022960-0.htm


                                               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  
                                          
(2002年10月31日证监发[2002]8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减少行政性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以下职责:
  一、受理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报送的备案材料。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规范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竞争行为。
  三、监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四、负责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的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
    五、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和行为规范,对证券从业人员衽自律管理。
    六、强化信息技术应用(IT)委员会的职能,明确其职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与证券公司相关的行业公共标准起草与维护工作,但涉及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的行业标准,应当由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八、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九、依法对会员、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会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协会依法进行调查,按照协会自律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移递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理。
    协会要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职责和要求,切实规范会员以及从业人员的行为,不断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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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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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4-07   
《证券法》

99年版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fl/200409/20040900012493.shtml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证券法》

05年版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10/28/content_85556.htm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新《证券法》实施后,根据新《证券法》对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协会已无任何权利过问三板事务!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04-07 19:3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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霰瓣孤悯 威望 +20 2010-04-07 学法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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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abraha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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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4-07   
确实如此,由于法律的修改,
证监会赋予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职责的行为,
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
zg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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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4-07   
zhaozuchu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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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4-07   
证监会赋予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职责的行为,
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
hch91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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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4-08   
02年的贴,已失效了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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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4-08   
行政起诉

原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市场”)投资者

被告:国务院中国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法定代表人xxx主席。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02年10月31日 证监发〔2002〕82号《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 八、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的违法授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国证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履行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改变目前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位状态,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协会”)不具有制定三板市场交易规则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中国证监会将三板市场的监管职责授权予协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三板市场简介

三板市场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以下简称两网)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而设立,于2001年7月16日开张。现有上市交易股票55个,挂牌公司51家:其中原两网公司8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进入三板市场上市的有43家公司(以下简称“退市公司”)。

三板市场运行的三项基本制度和规则由协会制定并颁布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由协会制定,共有十章,八十二条规定,对三板市场从总则、业务许可、委托代办转让、股份的登记与托管、至股份转让、清算与交收、信息披露、暂定转让和终止转让、及罚则都作出了规定,形成市场交易的规则。一个月后三板市场开张。

2001年11月28日,协会发布《股份转让公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共有一百零三条,对挂牌公司提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对主办券商提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协会又於2002年8月29日颁布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认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运行一年”,“取得了一定成效”,“也逐步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作出若干“改进”。例如“调整代办股份转让方式”,实行“分类转让”,制定了“股份分类转让标准”,明确了“股份分类转让实施要求”,建立“股份分类转让方式的正常调整机制”。还提出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的试点范围,特别强调“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自律管理”,“主办券商要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并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管人员负责该项业务日常管理”。这条自律规定,证明协会并没有把三板市场排斥于证券市场之外,“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三板市场,因此才会对主办券商提出“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市场运行一年多后,为平息市场舆论对协会的质疑,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追认协会制定市场规则和监管市场的授权。

2、协会自我定位“行业自律”,不监管三板市场

从《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看出,协会有保留地把自己定位于“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只监管券商的业务,不监管市场。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中,对券商的违规犯法行为,仅限于行业自律性谴责或限期改正,或建议中国证监会查处。对挂牌公司只提要求,不提监督管理,对违规处罚,隔靴搔痒。所以对市场的监管仅以模糊的文字应付广大投资者,规则无实际监管权利、义务与措施。

协会在《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前一句虽然信誓旦旦表示“根据法律、法规、《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监督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后一句立马表示“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担任何责任”。说明协会对三板市场不具有执法职能,无能力监管,心知肚明,颇有自知之明。

3、证券法规定协会不具有监管证券市场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自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立法以来,证券法修正修订二次,但对“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能没有作过任何变动。“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规定协会有八项职责,仅有第一百七十六条(七)款中出现“监督”两字:“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可见协会只是行业社团法人,协会成员是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故法律的公平原则是不允许协会同时成为市场裁判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八条指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据此规定即便证监会授权协会监管三板市场,协会受权也是无效的。何况,证券法没有规定中国证监会将监管证券市场职责可以授权与他人,更不用说授权给无民事法律行为的协会。所以,中国证监会的授权行为不折不扣违反了法律规定。

4、三板市场监管主体八年缺位,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176万投资者处境艰难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使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挂牌、转让交易和券商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活动。证券市场的监管必不可少,如果说资本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正和经济发展的功能,那么监管者就是市场的保护神!

然而三板市场设立至今,中国证监会不闻不问,视市场与其无关。为推脱责任,通过追加授权方式将市场制度、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市场监管活动,极其荒唐地推给了与市场有千丝万缕利益关系、但又无督管执法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

多年来投资者未见中国证监会对三板市场履行过任何职责与义务,
例如对三板市场存在的市场操作未见监管,
例如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严肃、不准确甚至虚假陈述充耳不闻、熟视无睹。至使不披露年报的公司逐年增加,现有22家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披露07年年报,占三板市场公司43%,甚至有一家经营不错的公司连续三年疑似故意不披露年报。
例如投资者向主办商反映,得到“无能为力”的回答;向协会反映,协会不理不复;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信转至协会,协会给了证监会面子,答复投资者道:“协会作为证券行业自律组识,也仅针对主办券商进行自律性监管”。
例如有原告走访中国证监会,接待人员说证监会不管三板市场,*****官员让协会工作人员出面,协会人员说“协会是行业团体”,表示无权监管。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原告指控市场长期监管主体缺失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由于监管主体缺失,除了投资者查找信息披露和统计数据困难外,现有交易制度的漏洞,股价更易被庄家操纵。三板市场目前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在收市之时对投资者的指令进行配对成交。由于缺乏连续交易和行情显示,三板市场主力可以采用庄家常用的连续涨停或连续跌停的方法操纵股价,高抛低吸,获取暴利。如:当连续涨停或跌停时,由于集合竞价采用时间优先和最大成交量优先原则,而中小投资者想买股票时买不上,想卖时卖不出。市场股价异常波动,使中小投资者由于跑道不同,挂单时间慢于庄家,导致涨跌停时无法及时买入或卖出,股价更易被庄家控制。此状态已同样延续八年之久。

三板市场有原两网公司八家, 至今转板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上面承诺无一兑现,究其原由还是因为市场监管主体的缺失。

三板市场有主板市场退市公司43家,党和政府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政策在沪、深交易所已经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展开之时,而三板市场仍然“黑夜静悄悄”;当沪、深交易所市场接近尾声时,在三板市场仍无风无息,至今尚未开展。同样是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竟厚此簿彼,不讲公平正义原则,原因也在於监管主体的缺位。

例如2006年11月七日,国务院八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文件下达快二年了,清欠大股东资金占用政策在三板至今得不到落实!究其原因还是市场监管主体缺位。

例如湖北省宜昌市的400045猴王,其控股母公司持有4256万股,价值不到5000万元,巧取豪夺,侵吞资金却高达12.2亿元。在主板市场市价曾达13.34元,在三板市场均价仅为0.42元。56,546名投资者苦难深重。

    广东深圳的400032深石化,大股东控股16454万股,侵占公司10.2亿元。

    沈阳的400036环保股份,被自已的母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侵吞了7.2亿元,其中4.4亿元被当地政府挪用,占用资金为其股份的2.89倍。深圳一位中小投资者持股成本23元,到了三板缩水109倍。退市保护了违法者,惩罚了已经屡受伤害的中小公众投资者,完全本末倒置。

据上海证券报2000年11月15日载文披露,东北工业重镇鞍山市的400021鞍一工因国民经济制度转轨,“帮带”当地七家亏损企业,损失8190万元,负债12亿元,被关联单位占用6.5亿元。

黑龙江省的400044哈磁股份,92年以哈尔滨磁化器厂为主体组建,截止2005年6月30日被大股东及关联企业侵吞6.43亿元。

    陕西省西安市400051精密股份,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五名罪犯,仅用275万元从地方国资部门手中骗得国有法人股5010万股,在取得控股权后占有该公司资金1.09亿元。用精密固定资产作担保在广东地区取得6亿贷款。还编制虚假年报、中报及配股说明书报请证监会批准,非法募集资金2.25亿元。该团伙用侵占的3个亿为自已填去期货亏空。致使精密连续停产四年,职工连续七个月拿不到分文工资,引发数百名职工被逼迫占据国道要地静坐41天的群体事件。2007年10月15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主犯张华无期徒刑判决,其他四名分别处以18年至6年等徒刑,2007年10月16日陕西华商报、西安晚报对该案作了详尽报导。400051精密股份於今年2月2日挂牌三板,股价最低仅为0.74元/股,对比主板挂牌时的最高价18.90元,6万余户流通股东遭受的损失可想而知。

四十三家退市公司无一例外都存在大股东侵占巨额资金、违规担保等问题。
因为占款发生在主板上市期间,中国证监会本应有责任开展三板“清欠“工作,帮助投资者追回被侵占的资金。目前,失去流动资金的公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连年亏损,中小投资者的的合法资产不断贬值灭失,!不开展“清欠”工作的三板,客观上成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法犯罪者的安全避难所。《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已发布实施,三板不开展“清欠”,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等背信行为,致使公司发行的证券被终止上市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将无法追诉。所有这一切究其原因,还是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位!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市场长期监管主体缺位对投资者的伤害多么巨大,所形成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1名投资者背后有1个家庭,涉及五、六百万人口群

二、中国证监会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三板市场监管,改变目前监管主体缺失状态。

三板市场同样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有法律依据,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指出“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其他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一个即三板市场。
在中国证监会网页登载了2006年09月15日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告诫投资者,“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这则公告说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都确认三板市场与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属于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三板市场同样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还取得了中央政府及资本市场运作的其他主管单位一致认识。
让我们以400009广建1为例,看一看政府部门和市场管理机构向投资者收缴四项费用的名目吧!

根据国信证券向用户提供的鑫网通达信证券交易系统(V5.59)上的数据统计,自2002年至2008年8月29日间,投资者在三板市场买卖“广建1”,成交总额人民币5.15亿元。

根据深圳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各名目收费标准测算如下:

证券业协会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双向0.5‰)年均 7.9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双向 3‰)年均15.75万元;

深交所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 双向0.1‰)年均1.58万元;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双向2.4‰):年均 38.03万元。

尊敬的法官,在结束本诉讼状之时,让原告慎重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极其重要的规定条款。依据法律考量,三板市场作为中国合法的资本市场组成部分,必须有适格的监管机构,适格的监管机构目前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证监会!

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以上的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定除了中国证监会,其他机构或社会团体都是无法履行的。

为中国资本市场制度的建设,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诚信道德水平的进步,为176万名三板市场投资者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老年的母亲父亲、亲爱的爱人妻子、可爱的儿子或女儿,摆脱因市场制度缺陷不幸遭遇了多年的生活和精神艰难困若。

因此原告恳望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时作了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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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0-05-15 有法可依、立即起诉!时不我待。
boleliu 威望 +10 2010-04-08 告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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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04-08   
引用
引用第6楼华山于2010-04-08 07:55发表的  :
行政起诉

原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市场”)投资者

被告:国务院中国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法定代表人xxx主席。
.......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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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04-08   
  建议华山将诉状第二条、第一项改为: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协会”)不具有制定三板市场交易规则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中国证监会将三板市场的监管职责授权予协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的规定。

这样更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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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0-05-15 稳准狠精确制导!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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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就《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1/20050710220649.htm

http://www.law-lib.com  2001-7-15 22:06:14


2001.07.15


北京消息 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针对投资者和市场关心的有关事宜,协会负责人日前发表谈话,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什么样的组织?有法律地位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章的规定,作为证券公司的自律性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职责。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怎样理解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答:股份转让业务,事实上是为解决原NET、STAQ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份等历史遗留问题提供的有效流通渠道。原NET、STAQ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既定政策,在达到股票上市条件后,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此之前,应进行股份代办转让。在股份转让期间,公司仍可继续努力,通过资产重组,加强管理,达到上市标准,到交易所上市。

三、两系统原挂牌公司包括哪些?

答:两系统共有11家挂牌公司,其中,在原NET系统挂牌的公司有:东方实业、中兴实业、建北集团、湛江供销、广东广建;在原STAQ系统挂牌的公司有:沈阳长白、海国实、华凯股份、恒通置业、五星三环、杭州大自然。

四、这些公司的现状如何?

答:据了解,这些公司的情况差别较大。杭州大自然曾于2000年11月和2001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两次均未予通过。关于其他公司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已经致函原挂牌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请他们通知原挂牌公司公布电话号码,并派专人负责回答问题,提高公司透明度。届时,投资者可直接向公司询问。

我会将对公司在此间的表现进行跟踪记录,作为其今后申请上市时,考核是否依法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依据,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关注。

五、原挂牌公司如办理股份转让,需经过哪些程序?

答: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原挂牌公司要先召开股东大会(形式不限);股东大会作出股份转让的决议后,报请注册地政府同意或确认;确定代办券商,并与代办券商签定有关协议;向投资者公告,进行股份确认,并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份托管。

《试点办法》规定了有关参与各方的基本行为规范,具体操作流程在代办券商和有关各方签定的协议中予以明确。所有协议参照协会的《标准文本指引》。

六、原挂牌公司是否可在报刊上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答:按照《试点办法》的有关条款,公司应该在股份正式转让之前,在指定报刊上公布最近一个年度的年度报告。考虑到这些公司从未进行正式的信息披露,因此,我们要求,其年度报告需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原挂牌公司的内部职工股是否可一并解决流通问题?

答:目前只解决这些公司流通股份的转让问题。

八、目前有哪些代办券商?

答:根据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工作的需要和统一部署,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系统环境和地域分布,我们从首批被核准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23家证券公司中选择了6家作为试点单位,协助进行本服务业务的法律和技术前期准备工作。他们是: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公司、辽宁证券公司、闽发证券公司。

我们准备待本试点正常运行后,再行研究增加代办券商的问题。

九、可否使股份转让更方便,比如,每周转让5天,在单个券商处可通买通卖,提供实时行情,不设涨跌幅限制等?

答:由于进行股份转让的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可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过度炒作,在开展股份转让工作的初期,适当加以限制,暂定每周转让三天,是必要的。同时,在某一代办券商营业网点覆盖不到的地方实行证券公司间的委托代理,为投资者提供方便。我们将根据试点情况,不断完善股份转让服务工作。

十、第一天转让开盘价以什么为基准,第一天是否应无涨跌幅限制?

答:由于这些公司股票停盘的时间比较长,期间可能发生了一些非正式转让,根据估计,目前的股票价格与停盘价格之间会有一定的出入。我们正在对此进行调研,以求找出较合理的开盘价形成方式。

十一、“杭州大自然”和“沈阳长白”等公司确认的股份是否已托管在上海登记结算公司?

答:上海登记结算公司只办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和托管。上述公司并未到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投资者持有的《股份确认清单》上标示的“上海代码”、“上海姓名”和“上海身份”并不表明该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已正式托管到上海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这些股份目前分别由原挂牌公司托管在地方证券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

十二、代办券商是否可给非代理股份出具托管证明?

答:目前,一家原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业务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代办,因此,即使是代办券商也不能给非代办股份出具托管证明。

十三、如何防止个别机构、庄家借机炒作?

答:我们在《试点办法》中已对防止恶意炒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限制转让次数、仅以集合竞价方式集中配对、设置涨跌幅限制、强制暂停转让、明令代办券商不能自营所代办的股份等。我会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股份转让活动严加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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