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请求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
新《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2002年10月31日证监发[2002]82号)第八条,已违反了《立法法》第十条的规定。我作为退公司受害者的一员,切身感受了中国证券市场早期大量存在的上市公司监管缺失带来的切肤之痛!现以退市公司受害投资者的名义,请求证监会切实履行《证券法》第七条的法定职责,做好中国证券市场依法办事的表率。此请求望贵部百忙抽空,尽快给予书面回复。
此致
请求人
20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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