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bgcls.com/lantianjinzhan.htm蓝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进展
2009年9月3日 蓝田公司股东会通过破产重议案,将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破产重整申请书
今天,生态农业股份公司发布公告,成公司董事会通过了破产重整议案,将向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破产重整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该公司进行破产前的重整。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一种程序,如果重整失败,法院将依法宣告该公司破产。有关破产重整的规定,请大家详细阅读《企业破产法》。
附:生态农业破产重整的相关情况和规定
2009年8月3日 股民委托我所诉蓝田股份证券民事赔偿案已申请执行
今天上午,我所霍继强律师代表各位委托人正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况,各位股民何时才能真正获得赔偿,还需要看法院的最终执行结果。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度,各位股民可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
2008年10月8日 我所已经收到武汉中院寄来的蓝田案判决 书,出自行撤诉的两人外,其他委托我所起诉的原告全部胜诉。
今天,我所收到了武汉中级法院寄来的股民诉讼生态农业(原蓝田股份)案件的判决书。判令被告生态农业公司向原告赔偿一定金额的损失。反委托我所起诉的蓝田股民,除两人不符合赔偿条件自行撤诉以外,其他原告均获得胜诉。这是我所代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个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例,以前代理的其他案件均是通过调解结案的。
凡判令胜诉的原告,交纳公告费用后即通过公告的形式向被告生态农业公司送达判决书。两个月的公告期满后,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胜诉原告即可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该案结案尚有时日。
2008年8月25日 蓝田案已经 作出判决,但因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原告需要缴纳公告费用
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股民诉蓝田股份公司的判决书已经作出,目前我所还没有收到该判决。法院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判决书,公告费用为每人300元。前述费用按人计算,与每人损失数额多少无关,且应当由原告预先垫付。请各委托人速将上述公告费用一并交(汇)给我所,每人300元,再由我所律师代交给法院或《人民法院报》公告办理处。委托人如对此费用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武汉中院主办法官,电话:027--65686221,赵法官;《人民法院报》湖北公告办理处,电话:027--87220158\40\34。如果不及时交纳该费用,将影响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申请执行。
2008年4月29日 蓝田案已经开庭
昨天和今天上午,在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法院依法对我所代理的股民诉生态农业虚假陈述案进行了审理。目前在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鉴于该案的特殊性,目前判决结果不好预测。
2008年3月28日 因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下落不明,为了便于诉讼,决定撤销对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
最近接法院通知,称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下落不明,短时间内无法查清该公司的现状,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建议撤回对被告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我所经研究决定,依据各委托人对我所律师的特别授权,代理广大委托人撤回对被告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只起诉湖北生态农业股份公司。不同上述决定的委托人请跟我所联系。
2008年3月25日 4月28日开庭 需要提交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原件或者经派出所和证券公司盖章确认的复印件,请在4月20日前提交到我所。
起诉生态农业虚假陈述案,定于4月28日上午九点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开庭。法院通知,开庭时需要原告提交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原件原件,也可以提交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所开户证券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证券账户复印件。请各位委托人在2008年4月20日之前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我所,务必在4月20日之前寄到,否则将可能影响到自身权利保护。石家庄市的原告可以在4月20日之前送到我所。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280号和合大厦1704房间,邮编:050011,收件人 霍继强律师,手机:13582617217,电话:0311-85371114、68218114
2008年1月26日
起诉生态农业的起诉书送达公告已经刊登在2008年1月26日《人民法院报》的G10版上,委托我所诉讼的投资者可以登陆“中国法院网”查看公告详情。刊登样报直接邮寄给武汉中院的承办法官了。
2008年1月3日
今接武汉市中院通知:法院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书副本以及将来再公告送达判决书。目前需要收取两次公告费用,其中开庭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需要公告送达一次,费用为每人260元;今后判决书需要再公告送达一次,费用为每人300元。前述费用按人计算,与每人损失数额多少无关,且应当由原告预先垫付。请各委托人速将上述公告费用一并交(汇)给我所,每人560元,再由我所律师代交给法院或《人民法院报》公告办理处。委托人如对此费用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武汉中院主办法官,电话:027--65686251,胡法官;《人民法院报》湖北公告办理处,电话:027--87220158\40\34。如果不及时交纳该费用,将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2007年10月31日
本所代理的蓝田股民诉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已经正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