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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两网公司的转板看新三板新政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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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4-23   

两网公司的转板看新三板新政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执行加亮操作(2010-04-23)
两网公司的转板看新三板 

我们讲“转板”是指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在现有不同层次证券市场中的转市。当前证券市场有三个板块层次:主板市场(上交所市场和深交所市场)、创业板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三板)。 

依照证券法规定,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必须经历二个法定程序,即第一步“公开发行”股票,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非公众公司”完成“公开发行”程序后就成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第二步,向交易所申请上市。 

所谓“公开发行”,指依规定由证监会批准的发行。凡没有经证监会批准的发行,为非法发行。1995年前有一批因制度混乱形成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凡经发改委审查认定有效的,被定名为“未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发改委文件规定其上市需经证监会审批。 
 
目前三板有二类三种公司挂牌,一类为“公众公司”(老三板公司),由原两网8家公司和主板退下的44家公司组成。交易的是股票,买卖对象为社会公众。 
 
另一类为“非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由中关村园区公司组成。交易的为发起人股份,买卖对象为法人,起售3万份,交易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否则为无效买卖。 

公众公司股票属於“公开发行”,依照证券法规定,其“上市”入驻主板市场,仅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非公众公司的股份,未经“公开发行”程序,所以其“上市”只能先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合法成为“公众公司”后可向交易所申请上市。 

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和“非上市”是特定专用名词,仅在主板和三板市场中使用,在主板挂牌称“上市”;在三板称“转让”,为“非上市”。至于证券市场外的只能称“未上市”。 

三板市场目前是扭曲的市场,说扭曲是一个市场有两类截然不同法律关系的公司(老三板公司和新三板公司),有两种交易制度(老三板交易制度和新三板交易制度)。公众公司中的两网符合上市条件的粤传媒居然被证监会里个别专业人员专横与傲慢,无理强制要求重复“公开发行”程序,再进而上市。经过坚持味全,监管层目前己认识到这问题,用管理层话说“关系没理顺”,迹象表明正在解决之中。 
 
监管层“理顺关系”的思路是,新三板公司实行“注册”制发行股票,在三板挂牌。 
 
备案制挂牌受理主体为证券业协会,因为属於委托券商原始股份转让,尚还勉强说得过去。 
 
注册制挂牌受理主体为证监会,乃属於股票“公开发行”。 
 
当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三板)中园区公司(新三板公司)通过“注册制”改变“非公众公司”身份后,三板市场的两类公司性质达到统一,即都是“公众公司”。之后新三板上市(指转入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除增发融资依法需证监会审批后外,只要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转板,至此,两网的转板程序迎刃而解,正如曾主住229所说,两网上市途径在发展中自然会得到解决。
结论:新三板公司实行注册制就地挂牌后,两网公司在符合上一层次市场入市条件后,不需要增发融资的,只要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即可。


此时,证监会首先收回三板监管(随时会宣布),考虑实施连续交易和定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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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0-04-23 法理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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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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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4-23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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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4-23   
“园区公司通过“注册制”进入三板市场后,三板市场的两类公司就都成为“公众公司”,都可直接向交易所申请转板,至此,两网的转板程序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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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赞成以上观点,看看全国有多少个高科技园区,每个高科技园区又有多少个高科技公司?他们都争先恐后的要进入新三板,而这些公司又都是有深厚的背景,他们又舍得花钱打点,他们象滚滚 的洪流,冲进新三板,两网公司将被他们淹没得无影无综,又谈何迎刃而解??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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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4-23   
如果将两网公司划入新三板,对两网公司将是灾难!!!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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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4-23   
引用
引用第3楼hzxx于2010-04-23 11:04发表的 :
如果将两网公司划入新三板,对两网公司将是灾难!!!


注册制与审核制批准权力上有何区别?没有区别,由证监会垄断。

两网、退市、园区公司均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个房间,不存在“划入”与不划入之分。

上面分析的是管理层目前思路,而非投资者的想法。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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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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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4-23   
引用
引用第4楼华山于2010-04-23 11:25发表的 :


注册制与审核制批准权力上有何区别?没有区别,由证监会垄断。

两网、退市、园区公司均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个房间,不存在“划入”与不划入之分。
.......

请问    注册制   与   审核制    的本质区别    在哪里?

谢谢!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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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4-23   
国外引入的理论
中国式“注册制”理论目前还没有,只能摸石头过河。

以下搜索的是国外理论介绍文章

证券发行注册制概况

  证券发行注册制又叫“申报制”或“形式审查制”,是指政府对发行人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仅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发行者在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定时期以内,若没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发行证券。


  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机关对证券发行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凡是拟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与所发行证券有关一切信息和资料,合理制成法律文件并公诸于众,其应对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公布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信息误导。


  证券主管机关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其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发行人只要依规定将有关资料完全公开,主管机关就不得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未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其发行。


  在一段时间内,在未对申报书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证券发行注册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态,也是很多国家普遍采取的证券发行监管方式。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证券发行上均采取注册制。其中,美国证券法是采取发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在公司或属于某个公司的人或实体对该公司的证券进行出售时,这些证券的潜在购买方应获得有关的财务资料及有关该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的充分披露,以便它们能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一个公司上市,无须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联邦管理机构的批准。任何公司,不论它有多大或多小,无论它是否盈利,不论它重要或不重要,均可上市,只要全面披露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的资料,当然,还要有一旦获得此种资料便要购买它的股份的人。简言之,在美国是市场而不是管理者决定什么样的公司可上市” 。



  证券发行注册的程序


  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审核程序和行政程序。从审核程序看,证券发行注册分为三个阶段:


  1、注册申报书送达前阶段


  在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不得组织承销集团,不得发表与此次发行有关的新闻或作其他市场布置。但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承销商相互之间作技术性的初步谈判,研究发行数量,准备注册文件,商议费用分配,发行最高或最低价等事宜不受此限。该立法的意义是防止投资者利用证券发行信息,提前出售未发行证券。


  2、等待阶段


  等待阶段指注册申报书送达,尚待确定生效与否阶段。注册申报书送达后20 日不允许做成证券发行交易。因为,此时许多证券发行信息亦可能披露外界。等待阶段的作用是放慢审核程序,使证券自营商及潜在投资者与发行者接触。此期间可从事以下行为:作出口头要约;作简单广告,其内容包括发行人、证券种类、价格及何处取得公开说明书等;制定初步公开说明书,该文件是申报注册文件的一部分,包括发行价格、承销报酬以外的公开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3、生效阶段


  此阶段可从事证券发行并订立合同,但必须适时提交公开说明书。其他补充宣传文件也可于此阶段使用,但必须于事前或同时交付公开说明书,以防止投资者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


  从美国证券发行审核行政程序看,申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1、正式行政程序


  证券发行注册申报书送交证管会审查,由证管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生效。依据1933年《证券法》第8条第2款规定:如注册申报书有重大缺陷,证管会应于注册生效前,发出“拒绝命令”,拒绝申报生效,直到注册申报书依此命令补正为止。同条第4款规定:注册内容有重大不实、遗漏或误导之处,证管会可随时发出“停止命令”,以阻止其生效。此行政程序仅适用于重大案件,且需给予注册人以申辩的机会,直到上诉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


  2、非正式行政程序


  由证管会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律师或其他专家审核。审核方式包括:


  1)不予评论。如注册申报书准备不充分或有其他严重问题,不再予以审核。通知申请人的律师,也不予评论,并且拒绝提前生效。若纵容其生效,注册人有随时接到拒绝命令或被采取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的危险。


  2)初步审查。在注册申报书给予初步审查后,通知注册申请人的律师,不再给予口头或书面评论。如申请发行公司为第一次注册,应由公司行政负责人、审计及承销经理提出书面说明,以表示了解初步审查的性质和证券法人的责任。


  3)详细审查。证管会财务部将审核发现的问题以“补正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其补正法定文件。20日的等待期于补正书送达后重新起算。如果审查无法及时完毕或注册人于20日内无法提出补正书,可由注册申请人省略非重要内容,于20日内提出“延期补正书”。如果注册书已合乎要求,则于最后一次补正时,宣布于当日或次日生效,无须等待20日。



  美国证券发行注册豁免


  1、发售


  对于不涉及证券发行者、证券承销商或者证券自营商的证券销售;某些证券的特殊转让,如证券商之间的证券销售,不涉及证券发行者,证券在证券承销商与经纪商之间的销售;证券发行者持有证券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发行;证券发行者不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私募发行都可以豁免注册。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 条第3 款规定:发售包括任何将证券或证券上的权益予以出售或处分并获得代价的契约。发售或处分证券或证券权益的契约行为,必须以证券或证券利益为对象。所以,像证券赠予、以发行新股充股息、或以现金股息或股票股息供股东选择,都不构成“发售”。


  2、豁免证券


  根据1933 年《证券法》第3 条第1款规定,以下证券豁免注册:


  1)《证券法》修订或修订后60 日内发行人发售或处分、或正式向公众要约发售的任何证券。


  2)政府或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3)短期商业票据。


  4)非营利的宗教、教育或慈善团体发行的证券。


  5)法定机构发行的证券。


  6)受州际商务委员会监督的运送人发行的证券。


  7)经法庭许可,由破产管理人发行的证券。


  8)由政府机构监督下发行的担保单、捐款单及年金契约。


  9)发行人及证券持有人间自愿的证券交换行为。


  10)于公司重整时,由公司法或行政当局许可的证券发行。


  11)在向某一州或准州居民发行或出售的证券。


  以上2)~8)项所发行的证券,由于发行人具有特殊性质,该类证券为永久性豁免。其他情形属豁免交易,只对本次发行交易豁免。


  3、豁免交易


  除以上豁免证券中的最后三项为豁免交易外,豁免交易还包括:


  1)小额交易豁免。1933 年《证券法》第3 条第2 款规定,证管会可以豁免500万美元以下的证券发行。证管会规则A 规定了小额交易豁免的条件。


  2)私募发行豁免。构成私募发行具有二重因素:一是被招募或劝诱的人数。依照美国证管会的观点,对25 人以下进行招募构成私募,可豁免注册。二是被招募人或被劝诱人的特定性,如果被招募人或被劝诱人与发行公司关系密切,甚至可以接近发行公司及其证券信息,可以保护自己,则构成私募。但如果直接对了解公司内容的股东、员工、债权人进行招募或发售证券,如无特别证据时,上述人士可以构成“公众”,仍应申报注册。


  区别豁免证券与豁免交易十分重要。豁免证券于发售或第二次发行时,无须依法注册,为永久性豁免。而豁免交易则只有本次发行出售行为豁免,其第二次发行行为仍然要依法注册。


  总之,注册制下证券发行注册豁免有以下三种:


  1)基于发行人的法定特殊身份发行的证券豁免。如发行人为政府,以及发行证券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者,可以豁免。


  2)对于小额发行豁免审核或简化审核手续,目的是使发行者免除审核手续引起的费用、时间及其他负担。


  3)实行注册制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对私募发行予以豁免。但对了解发行公司信息的股东、员工、债权人的证券发行,仍需注册。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内容
  1、就证券发行注册的主体而言,证券法未规定证券发行者的财务与素质,能够发行证券的公司既可以是业绩优良的公司,也可以是业绩较差的公司。


  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与发行者及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也无权决定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条件。


  3、对于证券投资者而言,只要发行公开要素具备投资者即可依据公开信息作出投资决断。投资者能否得到投资回报,完全取决于所投资公司的实际营业状况,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由其自负。


  内容点评


  证券发行人承担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1、证券发行人募集股份时,必须制作并公布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发行人的业务情况、财产情况、财务状况、筹资用途、发行人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情况、主要法律诉讼等,以帮助证券发行人经济地获得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信息,也可以协助投资者便利地阅读证券发行信息。


  2、发行人应保证招股说明书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发行人要借助各种中介机构,实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证券发行文件通常由如律师或会计师协助准备,通过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审慎调查,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为了保证公开原则的贯彻和实现,在缺乏证券监管机构实质性监控的条件下,重要手段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承担较高程度的法律责任,以督促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理论机制
  1、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发行者本身及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假设所有投资者都有依据公开信息做出正确投资判断的能力。如果投资者自愿上当,法律也不予干预或纠偏,因为甘愿受损被视作投资者的权利。


  3、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其他因素,如发行者的财力与素质,已发行证券的数量、质量以及对市场的影响,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


  4、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做出价值判断。


  5、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管理机构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无须政府授权。


  6、在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和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令”,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评价

  注册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体活动的自主性和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在这一制度下,任何个体的行为都是自由的,发行者只要符合法律公开原则,即使无价值的证券也可进入市场,在自由抉择下的盈利或损失,都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在这种制度下,证券管理机构只对申请文件作形式审查,不涉及发行申请者及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不对证券及其发行行为作任何价值判断,因而降低了审核工作量。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申请即可生效,从而免除了繁琐的授权程序。但是,必须指出:


  1、证券注册并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证券管理机构无权确认申请注册证券缺乏实质要件,否则将构成违法。证券注册的唯一标准是信息完全公开。至于发行价格、发行者或承销商利益等实质要件,不能构成证券发行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2、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以便做出投资决定。如果公开方式适当,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非公平条件、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成功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拒绝注册。对于投资者来说,只要发行公开要素具备,则投资风险自负。


  3、注册程序不保证注册申报书和公开说明书中陈述事实的准确性。所以,注册制并非无懈可击。该制度是建立在信息公开原则基础上,它是假定投资者只要能够得到有关证券发行的一切信息,即可自主做出投资决定,并得以自我保护,证券管理机构无权阻止其交易。但事实上大多数投资者很难具备充分的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况且,有许多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或无机会获得该信息,加上发行人故意夸大证券价值、或规避潜在的不利因素,都可使投资者受损。所以,从投资安全角度看,公开原则并不能完全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发行注册制与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比较
  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证券发行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并接受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府有权对证券发行人资格及其所发行证券作出审查和决定。


  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具备许多共性,如都强调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与作用,但作为不同的证券发行审查制度,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1、证券发行条件的法律地位


  采用核准制的国家往往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及条件,包括发行人营业状况、盈利状况、支付状况和股本总额等,作出明确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审查的事项,主要是信息披露所揭示事项及状况与法定条件之间的一致性与适应性。相应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权或审查权,当然包含了对证券发行条件适法性的审查。但在采用注册制国家中,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条件往往不直接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条件与证券发行条件相当一致,不存在高于或严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发行条件。


  2、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方式


  无论采取注册制或核准制,均重视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但比较注册制和核准制,两者在信息公开的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别。根据发行注册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共同推动的,借助各中介机构的介人,使证券发行之信息披露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我们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坚持每种在州际新发售的证券必须完全公开信息,并且不允许与发行相关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开前遗漏”,“这一信条,将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赋予发行者,使其成为诚信发行证券和公众对市场建立信心的动力” 。政府审查并非是在评价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政府签发的许可、注册并不代表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更非所发行证券的合格证书。


  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同样是基础性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对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为了使所披露信息适合其发行条件的要求,使所发行证券对特定市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拟发行证券的品质作出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其发行。在这个意义上,发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册制更严格的审查制度。


  3、投资者素质的假定


  任何证券发行审批制度的设计,都以对投资者群体的素质假设为存在前提。在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投资者被假定为消息灵通的商人。所谓商人,应当是能够判断投资之商业利益并趋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确的情况下,其能够作出正确而非错误的投资判断。皮尔斯在描述美国证券法时说,对于证券公开发行来说,证券交易委员会不会对一个公司,也不会对一个公司发行的证券,评审其有无价值。相反,1933年法令要求对接受募股的人提供一份招股说明书。这种说明书,从理论上讲应当包括一个消息灵通人士作出一项投资决定所必需的资料。这样,作出投资决定的责任就落在投资者身上;而保证投资者得到有关资料的责任,则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发行核准制同样以投资者素质的理论假定为前提。它以广泛存在各种非专业投资者作为其假定前提。在新生证券市场中,主要投资者是非专业投资者,他们缺乏证券市场的投资经验,对证券信息的把握和处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如果放任其自行评价证券价值,即使在充分、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基础上,也将难以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以适当方式介入证券发行审查,以减少劣质证券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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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国内市场环境条件制约,本人认为不可能照搬硬套,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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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7楼华山于2010-04-23 12:28发表的 :
鉴于国内市场环境条件制约,本人认为不可能照搬硬套

真正的专业水准  

谢谢了

看的头昏脑涨   还是一塌糊涂  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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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做市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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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4楼自由职业于2010-04-23 13:18发表的 :

真正的专业水准  

谢谢了

.......


现在不必去仔细研究国外的“注册制”,现在提倡“创新”,“注册制”名词代表创新,是用来向领导汇报的。

不要担忧“注册制”会形成“洪水泛滥”,“闸门”开关仍然仅在独家法定证监会手中。

中国特色“注册制”注定仍然有对应的审核程序,只是说法有改变,形式有改变,准入标准有改变,操作方法有改变,证监会控盘不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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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0-04-23   
谢谢华老,先收藏了,有时间好好研究一下
我拿身家赌三板的明天,即使明天是几年后的明天,但我不后悔.
sgx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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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0-04-24   
其实华老文章中最最关键的是最后两句:
1.  结论:新三板公司实行注册制就地挂牌后,两网公司在符合上一层次市场入市条件后,不需要增发融资的,只要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即可。
2.  此时,证监会首先收回三板监管(随时会宣布),考虑实施连续交易和定向融资。
    不管注册制还是审核制,高科技园区公司想进三板,还需挤进去,只是不同制度挤进去的难度不同,而现有的两网公司已经身处三板了!反而比三板外的高科技园区公司(即还没有进入新三板的公司)捷足先登。有了第一条,就不用担心两网公司被大量的高科技园区公司淹没,因为只需两网公司自己重组达标既可申请转板,无需与其它的高科技园区公司竞争,也不像主板IPO需一家家排队。大大降低了转板难度。
    一旦转板,两网公司的大股东(不管国资还是民营)是得利的大头,小股东只是跟着喝点汤罢了。所以一旦有转板政策,大股东重组的积极性比小股东高何止百倍。况且还有第二条实施连续交易和定向融资。有了融资功能,对三板公司也是个天大利好,大大降低了重组的难度。三板之所以死水一潭,多年丧失融资功能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而实施连续交易易于吸引机构和主板资金的关照。
    总之,三板的春天要到了,三板的天要亮了!
    希望研讨会群策群力,多提出一些更能体现广大弱势群体利益的好建议供决策层参考。
最后感谢华老等人的不懈努力。
富人多食肥甘,伤胃伤齿。贫人多饿,所食不杂,故无肠病。富人多逸,故多气恼。贫人多劳,故少疾病。富人不造福而享福,只是消福,消尽则穷。穷人能勤俭,即是造福,果熟即富。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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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0-04-24   
在证监会未有负起对老三板的法定监管之前,以法卫权不能放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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