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1年06月12日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出台
http://law.lawtime.cn/d441481446575.html/pos=1第二条
本试点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2002年10月31日证监发[2002]82号)
《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出台
http://38888.uueasy.com/read.php?tid=64567八、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
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自2003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cfjs/200303/20030300045803.shtml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我们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前,老三板被定为*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但是,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被确认是合法的证券市场后,
由于证券业协会不具有管理证券市场的合法地位,就冒出了一个*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我们不可否认*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存在,
但它只是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市场*提供服务的设施,一直以来,
协会以设施名称取代合法证券市场名称的手法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市场*进行模糊监管,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使*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市场*的合法证券市场地位被掩埋,游离法律监管近十年!![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05-05 06:59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