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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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请求事项:
证监会应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律地位,并立即按《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负起法定的监管职责。
事实和理由:
自2006年1月1日起,新《证券法》实施后,证券业协会已经再没有了旧《证券法》赋予的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的权利,因此,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第八条(八、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应立即终止。但事实是:证券业协会至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行使着监督和管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性质已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认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根据该司法规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合法的证券市场无用置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出台后,由于证券业协会一直以来把《规定》里所称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下称“市场”),称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系统”或“设施”)进行模糊管理,致使“市场”的合法证券市场地位被掩埋,游离法律监管到现在未有改变。“系统”只是为“市场”提供服务的设施,以“设施”名称代替“市场”名称对“市场”进行管理,必然会导致“市场”的法律地位被掩埋,证监会应从速纠正,还“市场”应有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作为中国合法证券市场的一部份,《证券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因此,证监会应立即负起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带头遵守和维护《证券法》尊严,证监会责无旁贷。恳请证监会接纳请求事项,作出更加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英明决策。
此致
20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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