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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行政复议申请(已于5月11日提交)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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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5-05   

行政复议申请(已于5月11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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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请求事项:
  证监会应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律地位,并立即按《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负起法定的监管职责。
事实和理由:
    自2006年1月1日起,新《证券法》实施后,证券业协会已经再没有了旧《证券法》赋予的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的权利,因此,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第八条(八、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应立即终止。但事实是:证券业协会至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行使着监督和管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性质已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认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根据该司法规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合法的证券市场无用置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出台后,由于证券业协会一直以来把《规定》里所称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下称“市场”),称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系统”或“设施”)进行模糊管理,致使“市场”的合法证券市场地位被掩埋,游离法律监管到现在未有改变。“系统”只是为“市场”提供服务的设施,以“设施”名称代替“市场”名称对“市场”进行管理,必然会导致“市场”的法律地位被掩埋,证监会应从速纠正,还“市场”应有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作为中国合法证券市场的一部份,《证券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因此,证监会应立即负起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带头遵守和维护《证券法》尊严,证监会责无旁贷。恳请证监会接纳请求事项,作出更加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英明决策。
                                此致
20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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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0-05-05 优秀文章,很好!有劳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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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a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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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5-05   
证监会应立即负起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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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5-05   
http://cfi.net.cn/p20100505002582.html
证监会颁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时间:2010年05月05日 18:30:12 中财网  
  【第67号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10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五月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略)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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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5-05   
http://cfi.net.cn/p20100505002582.html
证监会颁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时间:2010年05月05日 18:30:12 中财网  
  【第67号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10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五月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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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5-05   
333333333
http://cfi.net.cn/p20100505002582.html
证监会颁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时间:2010年05月05日 18:30:12 中财网  
  【第67号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10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五月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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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5-06   
有一点像是证监会给予两网出路的台阶?
由于证监会2004年30号文件严重歪曲了2000年证监会29号文件“解救两网历史遗留问题的初衷”精神。
两网苦民应该十分注意这一信号,依法组织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一起,向中国证监会提请“两网历史遗留问题股行政复议”。
请华山先生、三水楼主、山高路险等等朋友共同商讨,是否可以邀盟老三板上市公司共同顺应时势卫权,解救老三板苦民于水深火热!或许是一种办法。

此事等200人北京研讨会后再议!
[ 此帖被0909在2010-05-06 17:1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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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0-05-06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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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5-06   
三版的股民理应得到营救![img]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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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05-06   
退市股一样可以同时进行!
由于修改了《证券法》,之前的退市制度存在瑕疵、有违新政,不得不修改!这是大势所趋。
退市股一样可以提请行政复议!
现在就看大家卫权的积极性和力度啰。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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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05-07   
恳请证监会接纳本请求,使证券市场的“三公”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能尽早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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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05-26   
本次得到了一个不尽令人满意的答复,只因对行政复议的程序不了解,听信.访部的工作人员指引把行政复议申请书发到了信.访部,结果他们以回复信.访的形式给予回复,当我打电话向信.访部堤出异议时,他们说行政复议应该向法律部提交才能得到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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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0-05-26   
回 9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那就请你修改精炼再发一份给证监会法律部!国家政法委!!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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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0-05-26   
那就请你再发一份给国家政法委!!发一份给证监会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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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0-05-26   
引用
引用第11楼0909于2010-05-26 23:14发表的  :
那就请你再发一份给国家政法委!!发一份给证监会法律部。

引用
引用第10楼0909于2010-05-26 23:12发表的 回 9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
那就请你修改精炼再发一份给证监会法律部!国家政法委!!

当时信.访部的工作人员说是收到书面材料后,他们会分类转交有权部门处理,没想到搞成这么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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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0-05-26   
回 12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你已经接近成功!至少他们有复函。
直接寄给国务院政法委!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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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0-05-26   
22222222
你已经接近成功!至少他们有复函。
直接寄给国务院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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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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