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0-007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民字第
55-24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
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34 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申
请执行标的额为欠款2284.160323 元万元。执行中,本院先后为申请
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回473.309703 万元,将
位于蓝田县白马坡冶炼厂的废旧设备以物抵债29.261768 万元,将被
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购买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168
号国际花园内,编号分别为C2(161 号)、F6(179-1 号)的两套别
墅房产按评估价值202.83 万元和493.50 万元以物抵债696.33 万元,
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的‘达尔曼’4870 万股社会
法人股以3 万元人民币的对价转让抵债,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实现债权为欠款1201.901471 万元。未实现债权为
欠款1082.258852 万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部分债权,待发
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
和相关证据材料随时请求本院重新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
限制。”“终结(2008)陕执一民字第55 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5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