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实现动态运作的重要环节,合理的退市制度可以更好的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数量明显增加,从2001年第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到如今几十家退市公司,表明我国政府正在努力完善退市制度,促使劣质公司淘汰下市,有限的货币资本向高效率的优势企业集中,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但公司的退市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尤其对中小股东的利益影响巨大。公司中小股东相对于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进而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大股东而言,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尽管上市公司退市后股票可以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但与退市前相比价格有较大下跌,而且每日只竞价成交一次,这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许多上市公司为了种种目的,编制虚假的会计报表,诱导和欺诈投资者,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给我国的证券市场造成了混乱。
从退市政策实施后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达到鞭策落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即退市政策的实施并没有有效遏制亏损公司不断扩大的趋势,也没有起到警醒并惩罚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及其背后操控的大股东的作用,退市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而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如果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尊重,忽视对弱势的投资大众,特别是中小股民的利益保护,就会使投资者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当然,也有的观点认为,既然投资者购买了股票,那么对于公司退市带来的损失就应当予以承担,因为公司退市将从根本上改变股票市场的风险结构,投资风险,特别是系统风险必须由投资者自身来消化。
但实际上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并不成熟,除了一家自愿退市的上市公司之外,其余的都是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而强制终止上市,中小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行为并不了解,而退市所带来的风险也远远超过了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的风险。
因此,如果将这些上市公司的退市所带来的风险全部都由其来承担是不公平的,也会损害到中小投资者的信心。
在实践中,这些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大量发生,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规则和形象,从而在立法的层面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得刻不容缓。各国都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作出重点规定。现在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新《公司法》、《证券法》也对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但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从立法和司法上仍有所欠缺。由于上市公司退市具有影响面广、中小股东人数众多、造成损失巨大等特点,所以对上市公司退市的中小股东这样一个市场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如何得到体现和保护,尤其是值得各方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本文试图寻求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从法律思维和制度层面给予退市的中小股东更多的关注。
(摘自徐颖慧:《论上市公司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200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