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眼无珠的监管机构,对公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建立数据库进行监管吗?对于公募基金经理与研究发部相关人员的资产进行公示与监管吗?公募基金相关人员频频跳糟,实际上已为自己后几代人非法积累巨大财富。公募基金的利益输出渠道:A、砸出手中的权重股以达到相关个人与机构做空期股。
B、研发所谓利好以达到二级市场接手中小庄家重仓股票或上市公司股权的目的。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0-35%,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9)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