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换股上市背后的制度缺陷时间: 2010-06-08 12:41:58 | 文章来源: 搜狐网
尽管这样的案例还很少,但也有其“共性”也有“个性”。共性在于都是通过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换股的方式实现上市;不同之处在于具体的企业在换股背景及具体换股的运作方式各不相同。然而,这些案例无一例外均受到过媒体的质疑,原因何在?
有人提出,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是在现行法律公示的模式下遵照相同的规则进入资本市场的。作为制度安排,如果需要有一种有别于以往的上市通道,这种安排至少也应该是预先公示的,对所有企业都是公平适用的。拿上述案例讲,既然制度安排对所有企业都是公平适用的,就不应有所谓的“个性”,只能有一个“共性”――相同的上市制度安排。换句话说,如果属于创新出奇,这些案例就应该能够在完成后得到推广和复制。媒体的质疑确有道理。
主要原因在于上市方式创新相关的监督、审核、批准过程缺乏严密的程序,换言之,是我国目前的发行、上市体制还不够完善,并且对发行上市的创新性方面缺乏制度安排。
既然上述企业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上市,并且拓宽了上市渠道,监管部门就应该制定标准、从程序上予以固化,将此模式复制,使之受益于那些渴求上市的企业。
我国目前的发行上市机制是典型的联动机制,即证券公开发行与上市是联结在一起的。然而,这种联动机制并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在监管规则的引导下“约定俗成”的。相反,05年10月新修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其中与IPO对接的募集设立限制比较多,要求也比较细致;而发起设立的限制则比较少;《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了上市条件,上市的基本条件就是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但并未对上市方式作出要求。这两部法律实际上为发行上市分离机制预留了空间。
监管部门可以考虑本着市场化原则,区分“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结合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尝试为发行上市分离机制作出制度安排。以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换股上市为例,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规则和指导性原则;第二,要规定非上市公司之基本条件,诸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完备、无违法或不良记录等;第三,要求实施股份置换的当事公司进行全过程的信息披露;第四,完善当事公司的内部批准程序;第五,将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保护纳入法律监督和保护领域;最后,必须设计严密的审批程序,避免出现监管缺失的环节。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其中也包括上市模式的创新。一旦从制度上作出了明晰、合法、合规的安排,将帮助更多的企业实现上市,也将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张磊(对外经贸大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