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年9 月8 日,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券(1993)11
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股,以3000 万股为基数,配售比例10:9,配售数量2700 万股,每股面值1 元,配售价格每股2 元。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560.06 万股,其中国家股1161.56 万股,法人股6627.5万股(其中流通法人股5700 万股),内部职工股771 万股。公司于1995年3 月27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14310257-3。配售增加的2700 万股于1993 年11 月12 日在STAQ 流通。
为妥善处理公司5700 万股STAQ 系统流通法人股问题,1999 年11月9 日本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从STAQ 系统撤牌并申请上市。1999 年11月19 日本公司5700 万股流通法人股从STAQ 系统撤牌。
1993 年11 月22 日, 公司771 万股内部职工股在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集中登记托管。1999 年11 月22 日,公司5700 万股社会法人股2089.06 万股原发起人股(其中国家股1161.56 万股)在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集中托管,至此公司8560.06 万股股份全部集中托管。截至2000 年12 月6 日的股权托管确认资料,共计股东5197 户,其中持股数在1000股以上的股东有4349 户。
从以上摘录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杭州大自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是
一个合理合法的“上市公司”。但就是这样一个合理合法的“上市公司”在“同意从STAQ 系统撤牌”(注意:这里是“同意”)来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后,申请上市却有“三次不过会”的记录了。
值得强调的是,大自然上市申请三次不过会,是在管理层有“承诺”
的情况下遭到否定的,这个承诺就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法人股市场的文件(29 号文),这个29 号文就是市场认为的所谓“尚方宝剑”—— 在这个29 号文里明确提出:“中国证监会也已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完成了南京中央商场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该公司即将发行新股上市),并正在抓紧进行浙江大自然和南海发展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
现在看来,南海发展早就上市了,那么大自然的转板也是在情理之
中。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那么,管理层为何出尔反尔? 只有管理层才能解释了。
四、对“三板”市场的若干建议
1993 年4 月22 日国务院第112 号令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是指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条例》发布之日,中国存在经批准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STAQ 系统和NET 系统等四个证券交易场所。根据112 号令的规定,当时在STAQ 和NET 两系统(简称:两网)交易的公司当然是上市公司。
1998 年4 月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
交易方案的通知》后,1999 年9 月,两网市场被有关部门先后关闭。两网市场与上交所,深交所一样,同为“经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究竟“非法”在何处? 假如,两网市场非法的话,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公告后关闭,又何须用“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设备检修”等莫须有的理由非常规关闭? 此举难免有欺诈之嫌。
两网市场关闭后,作为上市公司的原两网挂牌公司本应顺理成章地
转入沪深证交所上市交易,然而,却被强制性转入“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挂牌转让。由此,变相地剥夺了两网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简单的一个比方可以说明这个道理:假如A 大学因为某种原因倒闭,并入B 大学,那么试问A 大学的学生需要重新参加高考吗?
历史的错误已经铸成。是消极回避,还是积极补救?这是区别是否真
正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大是大非问题。我们呼吁并且建议,中国证
监会应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妥善处理两网公司的历
史遗留问题:
第一,承认两网公司是“上市公司”,恢复两网公司的“上市公司”身
份及市场的定位。
第二,出台“转板规则”,给予“转板绿色通道”和与终止上市公司相
同的公司存量“恢复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2000 年发布的题为《关于答复STAQ、NET 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证监会“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如何体现“优先考虑,抓紧审核”呢?希望能够妥善地、认真地好好把握这一尺度。
第三,市场已经顺利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三板市场也应该进行股权
分置改革。可以出台“重组,收购,换股”等等鼓励政策,促使三板进行股权分置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