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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转让、交易、上市与转让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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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6-19   

转让、交易、上市与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卖出与买进行为在法律上通称为“转让”。经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不同的证券交易市场有不同的定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称“上市”,在其他证券交易所挂牌称“转让”。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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