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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ST北亚优质资产蹊跷贱卖 股民三年六访证监会
环保沈阳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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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7-27   

*ST北亚优质资产蹊跷贱卖 股民三年六访证监会

管理提醒: 本帖被 王敏超 执行合并操作(2010-08-11)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 09:21  大众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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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来,这是袁光明第六次来到中国证监会。本周一,*ST北亚的投资者袁光明和十几位股友一起,继续到证监会为他们持有的*ST北亚讨说法。

  2007年4月27日,由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为大股东的北亚公司,由于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按照袁光明的说法,他认为公司虽然暂停上市,但是优质资产很多,(如新华人寿、中铁快运、南方机车、北方机车、哈尔滨商业银行、美利纸业(5.57,-0.05,-0.89%)、世纪证券等企业的原始股权,以及原先购置的大量土地资产),因此并没有卖出。然而,随后发生的一切,让袁光明目瞪口呆:

  2007年9月9日,公司拍卖了持有的中国南车(5.38,-0.03,-0.55%)原始股权3250万股,成交价1.48元/股;拍卖后不到一年,中国南车登陆A股市场,发行价:2.18元;开盘价:3.86元,本周一的收盘价是5.41元/股。

  2008年4月11日,拍卖了下属子公司上海北亚瑞松贸易发展公司持有的宁夏美利纸业公司股票300万股,成交价7.8元/股;而美利纸业已经上市,当天的收盘价却是14.63元(复权后)。

  中国北车(5.42,-0.04,-0.73%)原始股权9839万股也被拍卖,成交价1.08元/股;现中国北车已上市,周一收盘价5.46/股。

  2008年9月,将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达1.5万平米、2005年时净资产4.2亿元、地处哈尔滨黄金地段的“北亚大厦”,以65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那些吸引了袁光明的优质资产,以袁光明无法接受的价格被迅速拍卖。

  更让袁光明接受不了的,是*ST北亚的破产重整:由于北亚集团前董事长刘贵庭犯案,北亚一大批资产被定为涉案资产不能计入资产,*ST北亚由暂停上市前的1.31元/股净资产,变成了资不抵债。之后就成立了一家新北亚公司,把北亚的资产负债打包装入,北亚就变成了零资产零负债的公司。于是,新华人寿原始股权6849万股及近两年的分红、世纪证券5.1亿股份、华风地产、哈铁所欠动车组款6亿左右、原股东公积金7亿左右、刘贵庭案件追讨款、哈尔滨华山路两块土地使用权的地皮(一块面积为23200平米、另一块为67775.5平米)、在海南有使用权的300亩土地、原属于北亚公司资产的“黄金公寓”、“华东大厦”、“兴隆百年”、“世贸商城”等,都不再属于*ST北亚的股民。袁光明认为,如果这些资产没有被定为涉案资产,*ST北亚原本不需要破产。针对袁光明的这些指控,记者几次电话北亚集团,但电话无人接听。

  随后,就是很多人都知道的北亚股改,股民不满于资产的流失和新进重组方的低廉对价,两次否决了股改方案。再然后,就是接连不断的来证监会告状,要求公开那些涉案资产的拍卖情况。然而,证监会告诉他们,司法拍卖是法院的事情,证监会无权去管。

  在几年的奔波后,袁光明已经不再奢望能要回那些被直接归零的资产,他和他的股友们现在只希望,股改的对价能高一些,进程能快一些。或者,能够公开招标卖壳。然而,他在证监会得到的依然是和之前五次相同的答复:“证监会会在15个工作内后决定是否立案,并在60个工作日内给他们答复。”

  记者  陶炜

55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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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08-09   
旧三板也只能在证监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证监会将督促有关各方切实履行责任”,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55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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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08-09   
回函称,证监会将督促有关各方切实履行责任,保护小股东利益,维护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小小草儿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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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8-09   
证监 会真是能往外推就往外推,暂停阶段就不想操心了,让股民找法院去。。。
55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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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8-09   
证监会第六次回函*ST北亚股民 促各方履责
证监会第六次回函*ST北亚股民 促各方履责
2010年08月09日02:45第一财经日报我要评论(0) 字号:T|T
暂停上市三年的*ST北亚(600705.SH)部分股民近日收到证监会7月28日发出的函件,函件就其反映的该公司重组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

回函称,证监会将督促有关各方切实履行责任,保护小股东利益,维护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但是就北亚缩股导致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提高,侵害财产权利的问题,证监会回函称,该事件发生在*ST北亚司法破产重整阶段,由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且已由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予以认定执行,证监会无权干预;建议股民向人民法院申诉处理,主张权利。

北亚股民袁先生称,三年来北亚股民六次赴京向证监会反映情况,这封回函也已经是第六封。

此外,北亚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照证监会的《重组办法》的规定,北亚公司重组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向证监会申报行政许可,但公司截至目前尚不具备向证监会报送的条件。

事实上,*ST北亚目前最紧迫的事项就是推进资产重组。此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哈尔滨铁路局曾两次发出股改动议,拟引入沈阳铁路局作为重组方,通过定向增发和收购资产的方式完成重组,恢复公司盈利能力。但是由于增发定价上的较大分歧,两次股改方案都没有获得流通股股东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在2009年年初的股改动议失败后,哈尔滨铁路局截至目前尚未发起新的动议,而流通股股东目前也无法获知大股东是否在寻找新的重组方。

但是证监会此次回函又给了被“关”三年的北亚股民些许希望。“这次回函是第一次明确说‘督促各方切实履行责任’,也强调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北亚股民袁先生说。他表示,虽然没有具体的措施,但是上述表示仍然是对北亚股民在原则上的支持。

不过,袁先生依然感叹维护自身权益的艰难。暂停上市和破产重整三年来,留给*ST北亚恢复上市的时间已经不多。目前,北亚股民向法院就*ST北亚虚假陈述和缩股等问题的申诉尚未获受理。
蓝精灵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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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7-27   
受损股民可诉北亚实业虚假陈述?靠谱!
受损股民可诉北亚实业虚假陈述?靠谱!
2010-01-18 16:15 来源
本期嘉宾: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律师
  主持人:文 雨
  来信选登
  我是S*ST北亚(原名北亚实业)的投资者。2009年4月7日,由于公司存有虚假陈述行为,北亚实业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我能否据此提起对公司的起诉?目前,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诉讼有多大的把握?
  ——股民
  公司高管及会计师事务所受罚
  主持人:有股民咨询,是否可以提起对S*ST北亚虚假陈述的起诉。另外,针对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诉讼有多大的把握?为此,*****信箱特邀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予以解答。
  宋一欣律师:其实,北亚实业的事早有耳闻。过去,也有几位中小投资者来咨询过。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铁路货物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及相关运输服务为主要对象的黑龙江上市公司,1992年7月在上交所上市,2006年5月因连续3年亏损被暂停上市,2008年3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08年4月24日,被哈尔滨中院裁定破产重整,并重整剥离资产、缩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债务清偿。2008年11月18日与2009年1月15日,北亚实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股改方案二次被股东大会否决。由于没有新资产注入,公司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达不到恢复上市的要求,将直接面临终止上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从这中间看,公司、重组方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相处得并不和谐。
  另外,2009年4月1日,原北亚实业董事长刘贵亭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单位行贿四罪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借地湖南衡阳铁路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宣判,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这位投资者的来信,我才知道北亚实业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在2009年4月7日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这一时间是中国证监会的网站公布日,案由是虚假陈述行为,但查阅了北亚实业的信息披露公告,却没有见到与之有关的内容。尽管如此,凡权益受到损害的北亚实业投资者是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相关法院也应予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就可以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指出的是,这一诉讼仅限于北亚实业公司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不涉及北亚实业公司破产、重组、股改的相关纠纷问题的诉讼。
  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的适格原告
  主持人:进一步说,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确定?即在什么时间范围内,买入北亚实业的投资者有资格提起对公司的起诉?
  宋一欣律师:涉及北亚实业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出了两份,一是针对北亚实业刘桦等6名责任人员的;二是针对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王日宇、王颖、曹如鹏等注册会计师的。前一份处罚决定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北亚实业存在虚假陈述,故对刘桦等高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罚。在这份处罚决定中,中国证监会明确认定,北亚实业公司在1998年至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在2002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虚增固定资产,1999年以虚假的应收账款进行资产置换并对相关信息披露进行虚假记载、隐瞒长期股权投资并虚构资产置换,导致2002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对长期投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2001年增发股票相关信息披露违法、2001年和2002年签订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2004年解除重大合同也未按规定披露。后一份处罚决定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审计规范,导致的审计责任作出处罚。
  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当定在1998年年度报告公布之日即1999年2月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当定在今次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日即2009年4月7日,时间跨度相当长。故1999年2月9日至2009年4月7日买入北亚实业股票,并在2009年4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存在亏损的北亚实业投资者,都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适格原告。
  虽然在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并没有处罚北亚实业公司,但笔者认为,北亚实业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方,是毫无疑问的。公司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并不等于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同时,民事赔偿的被告范围,并不一定要同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完全一致,这一点已为证券法法理与司法实践所证明。而且,行政处罚决定并非结论性前置条件文件,而只是证据性前置条件文件。
  破产重整期间诉讼
  由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管辖
  主持人:投资者比较关心,一旦提起对公司的民事诉讼,其诉讼时效应该是什么时间?其管辖法院又是哪家呢?
  宋一欣律师:该案中,诉讼时效截至2011年4月7日,管辖法院则应该是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北亚实业曾经被裁定破产重整,而根据《企业破产法》要求,破产重整期间的诉讼均由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巧的是,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本身就是北亚实业裁定破产重整的法院,故北亚实业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无疑也应该是哈尔滨中院。这一点在ST九发民事赔偿案中已有相应的实践。ST九发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管辖法院是青岛中院,而破产重整案的管辖法院却是烟台中院,结果上级法院指定烟台中院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管辖法院。
  当然,投资者提起对北亚实业存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也不是毫无风险的。这主要包括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改变,有可能导致起诉原告不再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审理这类案件的周期可能比较长;如果公司重组失败、退市、资不抵债,就有可能出现打赢官司不能获赔的结果。
zhenre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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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7-27   
正奸会那帮人真的该惩罚了
忍无可忍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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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7-27   
偶也有北亚啊,心痛啊!
股海虾米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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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7-27   
证-会是特色政府的,北亚也是特色政府的,到证---会去讨说法就如同与虎谋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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