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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经济观察报就"记者报道上市公司遭通缉"发表声明
太白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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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7-28   

经济观察报就"记者报道上市公司遭通缉"发表声明

管理提醒: 本帖被 王敏超 执行合并操作(2010-08-04)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15:17  

记者报道上市公司内幕遭通缉 媒体称报道将继续

  中新网7月28日电 “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消息成为各媒体关注的焦点,北京时间7月28日下午三时许,本网收到了《经济观察报》就此事发来的声明。

  声明全文如下:

  经济观察报严正声明

  本报获知,本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为名,列为刑拘在逃人员,进行网上通缉。针对此事件,本报现发表声明如下:

  一, 本报记者仇子明因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本报深感震惊,对记者仇子明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本报一向秉持理性、建设性的报道理念,我们相信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应为仇子明和所有记者所遵循;

  二, 作为公众公司,凯恩股份负有准确、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公众享有知情权,媒体有合法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力。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三, 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四, 本报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反映相关情况,并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五, 本报感谢公众和媒体同仁对本报和本报记者的关心和支持,并将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捍卫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正当采访报道权,共同维护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

  经济观察报社

  2010年7月28日
蓝精灵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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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7-30   
律师称仇子明案及凯恩股份诸多问题应一查到底
律师称仇子明案及凯恩股份诸多问题应一查到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 07:33  金融投资报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100730/07338392319.shtml
wan201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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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7-30   
转贴者被刑拘:权力导演的恐怖大片


〔经济时评〕转贴者被刑拘:权力导演的恐怖大片 (2010.07.30 )

               〔经济时评〕转贴者被刑拘:权力导演的恐怖大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晏扬
    不夸张地说,这是一条足以让无数网民感到恐惧的新闻:《经济观察报》记者仇
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公司的关联交易内幕, 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
县公安局的网上通缉.仇子明躲起来没被抓到,但有人被抓了——因在论坛上转贴仇
子明的报道, 7月27日晚,杭州市某公司财务总监瓮安余被遂昌警方带走.次日,瓮安
余的妻子接到遂昌县公安局的电话, 被告知瓮安余已被刑拘,拘留证将寄给瓮妻.瓮
安余所在公司负责人表示,瓮安余仅仅是在论坛上转贴了相关报道,并非仇子明的线
人.(《新京报》7月29日)
    看到这条新闻, 每一个会上网,会复制粘贴的人,可能都会产生身临其境的恐惧
感.辽宁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派警察到北京抓记者,河南省灵宝县警方跨省追
捕发帖者王帅, 此等权力肆虐已经让人感到出离愤怒,震惊和恐怖了,而瓮安余的情
况则不同, 他不是记者,不是发帖人,不是揭黑者,不是消息源,他只是一个复制粘贴
者,只是在论坛里转贴了一家合法,正规媒体的公开报道,他不对报道的真实性负责,
不对报道的倾向性负责,他可能不了解凯恩公司有何背景,甚至不知道遂昌县在什么
地方……但是, 瓮安余被抓起来了.不知道遂昌警方以什么罪名抓他,我实在看不出
翁安余触犯了哪条法律.
    想想这是多么令人恐惧的情形:我们每个上网之人, 难免经常在网上复制粘贴,
于是我们可能会被抓捕;我们难免在网上发发牢骚, 这比复制粘贴严重得多,于是我
们可能会被抓捕, 写评论批评遂昌县公安局的人,有可能被抓捕,刊发转载这些批评
的报纸,网站编辑有可能被抓捕……我们遵纪守法,安贫乐道,老老实实做"良民",但
我们仍然面临着莫明其妙被抓捕的危险——在权力肆虐制造的恐怖氛围里, 每个人
都可能是下一个瓮安余.
    任何公民都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和权利,然而在法治社会的朗朗乾坤下,在权力肆
虐的恐怖氛围里,媒体监督如此孱弱,一个县级公安机关就敢放肆到跨省追捕记者的
地步;公民权利如此卑微, 卑微到连老老实实做人也会时刻心怀恐惧,连机械地复制
粘贴也可能招致牢狱之灾.老百姓让渡出来的权力,难道就是用来对付,威慑,恐吓老
百姓的吗?转贴者瓮安余被刑拘, 分明是权力导演的一部恐怖大片,它将权力肆虐推
向了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新高度,堪称法治社会的奇耻大辱,其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
的位置必然比"西丰案","王帅案"更加显眼.
    对于《经济观察报》的监督性报道, 遂昌县有关方面不去调查凯恩公司究竟有
没有问题, 不去核查记者的报道究竟有没有失实,而是听从凯恩公司的一面之辞,凯
恩公司说立案就立案,说通缉就通缉,堂堂公权力机关如此荒唐不堪,让人夫复何言!
我们有理由怀疑, 遂昌警方如此言听计从,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猫儿腻.浙江省公
安厅,丽水市公安局已经介入调查此案,希望能查个水落石出,并查清到底是仇子明,
瓮安余涉嫌犯罪,还是某些掌权者执法犯法,罪不容赦.
绿色革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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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7-30   
退市公司百姓散户要诉讼,但是诉讼的方向搞错了,先诉讼证监会,理由是:监管责任不到位,存在监守自盗现象.由证监会再去诉讼责任公司的责任人,全部送进监狱后,百姓再诉讼地方政府,然后政府才会发话解决问题.
蓝精灵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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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7-30   
舆论监督权神圣不可侵犯
舆论监督权神圣不可侵犯作者 周婷时间 2010-07-30 08:04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而惹来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警方的网络通缉。目前,该网络通缉已被遂昌县公安局上级机关责令撤销。记者行使职务内的舆论监督权力,何罪之有?  在这一事件中,有媒体援引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仇子明签发的通缉令称:“2008年以来,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及公开散发传单,诋毁某公司,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名。”细读这段内容,不难发现,即使有关单位对仇子明的报道是否存在“虚假信息”表示怀疑,也应通过传唤、调查、取证等方式依法进行,岂能仅凭单方面的举报,就签发网络通缉?经济观察报表示,报社和仇子明本人此前都未受到相关调查和核实。  媒体报道所引发的诉讼应以“公对公”的形式进行,有关单位应向媒体出具法律函件。直接针对记者本人而进行制裁的案例少之又少,这也是这一事件“滑天下之大稽”的原因所在。由此令人想起4年前的一桩案例。  2006年,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因采写《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稿,引发富士康以名誉侵权为由,通过法院将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及王佑两人个人名下财产分别查封、冻结。其依据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据知名律师分析,这一事件创下了我国新闻侵权案历史上四项罕见纪录:起诉个人而不起诉媒体、起诉编委、总计3000万元的索赔额、实施了针对个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王佑介绍,她是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接到法院冻结其个人财产的通知书的,感到很突然。  此类事件的出现,是对媒体舆论监督权的一种亵渎。不过,无论“仇子明事件”还是“王佑事件”,我们都欣喜地看到,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记者,并没有表现出屈服。相反,他们更加努力地为揭露真相而奋斗。  今天,媒介形态不断翻新,舆论监督手段更加多样,影响范围更加广阔,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强大。同时,阻碍舆论监督种种做法也层出不穷。但是,媒体没有弯下自己的脊梁,相反,越来越多的媒体显示出了追求正义的勇气和骨气。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为捍卫公众知情权而被赋予的一种独特权利。为什么要有舆论监督?就是因为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存在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通过媒体的真实报道,揭露“阳光下的罪恶”,还公众以真相,这是媒体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公众公司的财务运作、资产整合等各种信息,其资产的所有者之一公众投资者有权知晓。证监会多次强调上市公司要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做到信息发布的公开、公平、公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公司想方设法找到各种理由和通过各种途径,遮蔽信息传播,并企图利用信息不对称从中渔利。财经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之一,就是要揭开现象背后的真相,给投资者提供准确而真实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权,神圣不可侵犯。舆论监督权神圣不可侵犯作者 周婷时间 2010-07-30 08:04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而惹来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警方的网络通缉。目前,该网络通缉已被遂昌县公安局上级机关责令撤销。记者行使职务内的舆论监督权力,何罪之有?  在这一事件中,有媒体援引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仇子明签发的通缉令称:“2008年以来,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及公开散发传单,诋毁某公司,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名。”细读这段内容,不难发现,即使有关单位对仇子明的报道是否存在“虚假信息”表示怀疑,也应通过传唤、调查、取证等方式依法进行,岂能仅凭单方面的举报,就签发网络通缉?经济观察报表示,报社和仇子明本人此前都未受到相关调查和核实。  媒体报道所引发的诉讼应以“公对公”的形式进行,有关单位应向媒体出具法律函件。直接针对记者本人而进行制裁的案例少之又少,这也是这一事件“滑天下之大稽”的原因所在。由此令人想起4年前的一桩案例。  2006年,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因采写《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稿,引发富士康以名誉侵权为由,通过法院将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及王佑两人个人名下财产分别查封、冻结。其依据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据知名律师分析,这一事件创下了我国新闻侵权案历史上四项罕见纪录:起诉个人而不起诉媒体、起诉编委、总计3000万元的索赔额、实施了针对个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王佑介绍,她是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接到法院冻结其个人财产的通知书的,感到很突然。  此类事件的出现,是对媒体舆论监督权的一种亵渎。不过,无论“仇子明事件”还是“王佑事件”,我们都欣喜地看到,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记者,并没有表现出屈服。相反,他们更加努力地为揭露真相而奋斗。  今天,媒介形态不断翻新,舆论监督手段更加多样,影响范围更加广阔,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强大。同时,阻碍舆论监督种种做法也层出不穷。但是,媒体没有弯下自己的脊梁,相反,越来越多的媒体显示出了追求正义的勇气和骨气。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为捍卫公众知情权而被赋予的一种独特权利。为什么要有舆论监督?就是因为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存在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通过媒体的真实报道,揭露“阳光下的罪恶”,还公众以真相,这是媒体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公众公司的财务运作、资产整合等各种信息,其资产的所有者之一公众投资者有权知晓。证监会多次强调上市公司要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做到信息发布的公开、公平、公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公司想方设法找到各种理由和通过各种途径,遮蔽信息传播,并企图利用信息不对称从中渔利。财经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之一,就是要揭开现象背后的真相,给投资者提供准确而真实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权,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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