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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花花转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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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王敏超 执行加亮操作(2010-08-27)
践踏宪法,不应该成为证监会的职责
人类通过宪法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权力交给了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不但要保证一 个人的私有财产免受另一个人的侵害,而且最重要的是保证国家和政府不得损害私有财产权。正如洛克所说的“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所以,如果认为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能够为所欲为,任意取走人民的产业或随意取走其任何部分,这是错误的
主权在民、基本人权、有限政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理念之所在。因此只有体现这三个基本原则的宪法才具有正当性。建立有限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基本人权,因此,基本人权是宪法获得正当性的核心原则。而私有财产权则是基本人权的核心部分.宪法在形式意义上为现行政治秩序提供制度性的正当性依据,在实质意义上,则为现行政治秩序提供目的性的正当性依据。
我国2004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 22 条将《宪法》原来的第 13 条修改为: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近几年来,吴英.王菊凤.杜益民.唐亚男......[该处需补充人员名单].无一不是因为非法集资,侵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而被判处死刑.
但是,就是在这朗朗乾坤之下,政府权力机关之一>>>证券监督委员会.勾结各种组织和个人,大肆上演非法集资的恶剧,却能够屡屡逃脱法律的制裁.其秘密何在?
请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非法集资定义为:(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 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请注意----{(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这就是证监会积极组织参与非法集资却能逃避制裁的秘密武器!!因为证监会恰恰是所谓的{有关部门},他们拥有批准---以合法的形式非法集资的完全权力!!
我们再看,1997新《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将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要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要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是不是很有意思,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的后两条,看起来不同,一个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发行股票.....既原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显然这里指的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另一方个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即原文{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但是,这两个非法集资罪的处罚却意外的相同,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于是我们由此可以看出,非法集资如果是以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形式,无论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都不会判死刑.这也许是证监会成员逃过死刑的又一大法宝.
其实,刑法所描述的形式{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工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恰恰是老三板悲惨经历的真实写照.作为权力机关的证监会,作为这些非法集资的审核批准的{有关部门},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裁判员和非法集资的积极参与者,其罪责难逃! 也许,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四条{(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就是为证监会制定的!
无论证监会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无论与上市企业或操作机构背后是如何勾结串通的.证监会所批准上市公司,他们从上市招股说明造假,一直到编造年报等等虚假陈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他们合伙欺骗广大股民,特别是老三板的苦民,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 恶劣.应当严惩不怠!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小法服从大法,法规服从法律,宪法是一切合法法律制度的根本大法,全体公民,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和政府的领导人.不得违抗. 证监会,作为政府机关的权力部门.应当纳入宪法的统一体制之下.履行宪法的义务,才是职责所在,大搞特搞非法集资,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决不能成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执法犯法,罪加一等!
麻烦哪位版主编辑一下,我不会.
补充:
有人也许会说,上市公司几千家,出问题的毕竟是少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怎么会犯非法集资罪呢?
1,对于行为人而言,其一部分行为的正当性,不能证明另一部分行为的合法性.
2,即便是目前看来很正常的一个上市公司,也许就是即将爆炸的另一个非法集资的典型.只不过是他们的手段更隐蔽,欺骗的过程尚未完结.所有股民都清楚.目前的这些上市公司当中,造假是极其普遍的现象.
3,仅就老三板而言.招股说明造假,年报造假,重大事件虚假陈述,大股占用挪用目击资金资产
,卷款外逃等等手段,都具有典型的非法集资特征.
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这些非法集资案件中,既是积极参与者,也是最终收益者.其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严重伤害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为颠覆党和政府的极少数人提供了合法的口实.
国法难容!天理难容!人民难容!严惩不怠!
[ 此帖被井岗山在2010-08-28 09:3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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