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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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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之门?
如何开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之门?
证券时报 20100904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 荣 律师
2010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国美电器黄光裕案由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宣判:驳回黄光裕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于今年5月18日的一审判决,即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同时,其妻子杜鹃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当庭释放。许钟民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曾三度位列中国首富的黄光裕以服装、电器生意起家。十几年间,以巨额资金将中央部委到地方省市的成百官员纳入其精心编织的官商一体网络。通过内幕交易、行贿等各种违法手段谋取私利,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形成一个为人不耻的金钱帝国。
终审判决的警示意义
黄光裕案带来的社会警示意义深刻而广泛。同时,黄光裕案的终审判决将对在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内幕交易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起到促进作用。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消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都对禁止和认定内幕交易有相应的规定。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由来已久、屡禁不止。今年以来,证监会加大了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已立案调查案件31起。其中,7、8月份就有15起。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实际情况远远超出上述数据。与虚假陈述一样,内幕交易令投资者深恶痛绝,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伤害了投资者的信心。
在黄光裕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和2007年9月,在上市公司中关村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及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期间,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使他人,借用他人身份证共开立股票账户115多个,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4542亿余股,累计成交额18.291余亿元。至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06亿元。根据《证券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黄光裕等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并处以刑罚。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意义深远
在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中,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处于相对领先的地位。2003年1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之后,先后产生了引起社会关注的东方电子、蓝田股份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同样作为主要证券违规行为之一的内幕交易,虽然既有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例,又有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但广大投资者关注的民事赔偿问题却始终处于停滞状态,民事赔偿诉讼无法取得突破,客观上导致证券违法行为屡禁不绝。追究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具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巨额民事赔偿数额既可以鼓舞投资者信心,又可以震慑证券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追究内幕交易行为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2008年5月30日,最高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实际操作程序明确阐述:投资者对上述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受理,并根据管辖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案件管辖。讲话内容作为最高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客观地说,上述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文件,已经为法院审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内幕交易诉讼事项探讨
由于内幕交易的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原则并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黄光裕案的具体情况分析,笔者认为,首先,关于起诉前提条件。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作为投资者已具备了起诉黄光裕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其次,关于诉讼证据。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可作为被告侵权行为的证据,原告无需为此专门调查取证。原告股票交易凭证除外;第三,关于原告资格。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黄光裕案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在2007年4-9月。在此期间,在买卖中关村股票时造成实际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可作为原告。虽然对原告资格问题可能存在不同意见,但我们认为如此界定是合理的;第四,关于因果关系。投资者要获赔偿,一般需要确定其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内幕交易行为可归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即侵权人行使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及举证责任;第五,关于损失计算。参照虚假陈述案件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内幕交易损失计算一般以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利息之和为宜;第六,关于案件执行。虽然黄光裕被判处刑罚并罚没8亿元,但仍是国美大股东,仍具有赔付能力。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财产执行理应不是问题。
笔者希望,通过黄光裕案开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大门,在司法实践上实现突破,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内幕交易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建立,起到积极的探索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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