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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律师征集黄光裕案民事索赔诉讼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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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9-10   

律师征集黄光裕案民事索赔诉讼委托

律师征集黄光裕案民事索赔诉讼委托
2010-09-10 20:31来源 :证券时报网
    律师认为,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投资者受损,依据南京会议精神,投资者有权索赔
  证券时报记者 文 雨
  沸沸扬扬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终于落幕。今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14年,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并当庭释放。据悉,杜鹃已全部缴清罚款2亿元,黄光裕也已上缴部分罚金。
  “黄光裕等人利用内幕信息对中关村 股票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该违法行为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表示,“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将征集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记者获悉,除此之外,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张瑜律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也开始征集该案的诉讼委托。
  2007年5月30日至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中。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则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证券市场操纵价格认定办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由。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因内幕交易受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至于内幕交易实施日,宋一欣律师表示,为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内幕交易揭露日为2008年11月24日——黄光裕被北京市公安局专案组拘查消息证实之日。诉讼时效截至日为2012年8月30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间,曾经持有过中关村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中关村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宋一欣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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