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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法院不予立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尊严的粗暴侮辱!!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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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9-11   

法院不予立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尊严的粗暴侮辱!!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三水股民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15-0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391834.html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2-01 21:44重新编辑 ]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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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10-29   
宪法是摆设、如今讲特色——“法制非市场初期先决条件”记住了吗?
任何法制法规都是针对老百姓滴;文明古国传承“刑不上大夫”........
xiaocaobeihei
股海虾米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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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10-29   
特色社会主义特色和谐社会某些地方的公、检、法比黑社会还黑!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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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9-12   
证券业协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下对老三板行使监管权,已触犯《宪法》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
ywd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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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9-12   


何事未被立案?


蓝精灵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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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9-11   
公告(关于新华社发稿及值班的联系电话)
2010-09-11 07:40来源 :新华社
根据我社内部分工的调整,现将新的发稿及值班等联系电话公布如下:
国内部:负责处理国内新闻(包括外事新闻)的对内报道
联系电话﹕010━63073253
国际部:负责处理国际新闻
联系电话﹕010━63073651
对外部:负责处理国内新闻对海外报道,以及外事新闻的对外报道
联系电话﹕010━63073665
港台澳新闻编辑部:负责处理港台澳新闻对内、对外报道,以及中国新闻海外中文专线
联系电话:010━63073671
体育部:负责处理国内外体育新闻
联系电话﹕010━63073633
摄影部:负责处理图片图表新闻
联系电话﹕010━63072210
技术局:负责处理稿件的播发﹑掌握发稿时间的变更
联系电话﹕010━63073747
技术局:负责处理稿件播发的技术问题
联系电话﹕010━63075678
新闻信息中心:负责新闻供稿问题
联系电话:010━63071262
新闻信息中心:负责媒体用户的意见征集和稿件挑错问题
联系电话:010━63073111
010━63073222
社总编室
联系电话﹕010━63073741

    新华社
  2010年9月11日
蓝精灵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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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9-11   
起诉ZJH,法院不予立案是正常现象,民告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成功的。即使不成功也可给后人留下宝贵经验。

法易网(以“LG手机用户欲集体*****要求召回问题手机”闻名)
http://www.148365.com/

http://so.148365.com/SearchV2.aspx?Channel=4&Field=0&Query=%u884C%u653F%u8BC9%u8BBC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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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大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答复函(2000)年4月30日.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洵核定,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09-11 19:58重新编辑 ]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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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9-11   
有理讲不清是我们卫权的硬伤,法院不立案已触犯《宪法》第41条的规定,只有更多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充实我们的卫权力量,祭出《宪法》的相关条文对促请法院立案应该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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