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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望大家认真学习此文)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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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望大家认真学习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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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3/9/fa2b3f76a06668e8372f0b8d498b84c7_0.html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

 (200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
 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相对薄弱及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担负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艰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刑法的相继实施,给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实现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任务,加强检察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颁布了《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适用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为全面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把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摆在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
  1.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维护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政权建设的需要,是确保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顺利开展,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当前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面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2.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要本着“开拓、加强、规范、发展”的工作思路,总结以往的成功经验,适应“两法”修改带来的变化,立足于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在开拓中加强,规范中发展。
  3.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必须:(1)坚持服从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指导思想;(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坚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4)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5)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
  4.把依法积极查办案件作为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切实做到:把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决不动摇;办案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大,决不放松;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决不手软。要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反腐败总体部署,重点查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司法人员枉法追诉、枉法裁判、刑讯逼供犯罪案件;负有管理市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安全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要围绕国企改革和发展、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部署的实施,根据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结合办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有资产,在服务大局中发挥职能作用。
  5.大力提高侦查水平。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开展侦查工作,适应“两法”修改的要求,在严格办案程序、办案规范、办案纪律的基础上,努力增强侦查意识,善于运用刑事政策,切实讲究侦查艺术。要加强调查研究,重点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特别是新领域、新罪名案件的手段、特点和规律,研究对策,摸索经验。对侦查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组织专题研究论证。要加强渎职侵权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逐步建立渎职侵权检察理论体系。
  6.切实加强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领导。把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的力度和打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局面,作为检验一个检察院工作整体推进的重要标准。各级检察长和主管副检察长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此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部署、案件查办、队伍建设、物质保障等重大问题。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自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在关键案件、关键问题上发挥组织领导作用。


  二、正确履行侦查工作职责
  7.重视案件的初查。初查可根据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分别采用不同方式,既可以秘密进行,也可以公开进行。对过失犯罪,或者危害结果比较明确的,可以公开调查。初查严禁对证人、关系人、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初查中,可以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调查。可以提前介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调查工作。
  8.严格执行立案标准。发现有达到立案标准的涉嫌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现或认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是人为责任,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立案。
  9.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办理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又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兼职的,应按其犯罪过程中实际起作用的职务认定主体身份,确定案件管辖;对利用何种职务暂时难以确定,但已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先行立案侦查,待查清事实后,再按规定移送管辖。
  对属于渎职犯罪案件认定要件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应当按管辖分工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涉及渎职犯罪的相关证据的,检察机关可直接进行调查,也可请有关单位、人员协助查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依法立案的案件,要依法通过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其立案侦查。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
  10.采取强制措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侦查工作需要,适时运用或变更。要树立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定手段,是法律规定的重要侦查对策的观念,增强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对过失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配合侦查工作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或者不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和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1.办案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要运用科技手段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为侦查办案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案件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12.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侦查指挥协调机制。强化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大案要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逐步形成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中心的分级负责、逐级领导、信息畅通、指挥有效的侦查工作领导体制。坚持大案要案分级办理,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的指挥协调作用。上级检察院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可以交办、提办、参办、督办,对需要若干个检察院共同侦查或者需要并案侦查的重大案件,可以由参办检察院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成立指挥机构,集中查办。上级检察院要建立办案骨干档案和办案人才库,必要时,统一调配,集中使用,突破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
  13.强化分州市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责任和侦查指挥职能,建立以分州市院为“龙头”,县区院为支点的办案体制,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分州市院直接指挥调度所辖县、区内的渎职侵权罪案侦查工作,一般案件可由县区院办理;大要案件、疑难案件可由分州市院直接办理或侦破后交由县区院办理,也可在分州市院的直接指挥调度下由县区院办理。
  14.建立健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处理结果均应按规定向上级院备案。上级检察院收到备案后要及时审查,必要时应当派员指导。发现下级检察院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应立即指出、纠正。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该立不立的,要督促;对督促无效的要通报批评。
  15.积极开展主办检察官的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要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规律和特点,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办案责任制。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保障侦查工作依法进行。
  16.建立请求专业协作制度。根据渎职侵权案件涉及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案中要争取有关部门和技术力量的协作和支持,可请审计、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稽核、仲裁等部门专业人员,以及发案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办案,也可向他们咨询,请其出具有关技术性证明。
  17.改革和完善办案考核机制。建立受理、初查、立案、破案、结案等贯穿侦查工作全部过程的综合业务考核体系,全面准确评价工作业绩。
  18.建立获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信息网络和协作机制。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公民和单位举报。加强与*****办、纠风办和各新闻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建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制度。把诉讼监督与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各内设机构在办案中发现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要及时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也可以共同初查。
  19.坚持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内部制约制度。严格实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管理、案件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申诉复查职能分离。举报中心统一归口接受案件举报材料,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线索要在接受后七日内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和其他犯罪,主罪是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优先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行初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办理,但应当将案件线索和办理情况向线索管理部门备案。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贪污贿赂等其他犯罪的,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一并侦查。对重大案件的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审查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各部门在案件线索移交和案件管理上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20.深化检务公开。实行办案程序、办案标准、办案纪律公开,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凡公开调查的过失型案件,结案后要向被调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通报调查结果,不断探索检务公开的新路子。
  21.完善渎职侵权犯罪预防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牢固树立标本兼治的思想,在不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同时,重视做好预防工作,积极探索结合办案开展预防的最佳实现形式。根据渎职侵权犯罪所涉部门多数负有社会管理、市场管理职责的特点,要特别注意防止权钱交易和权力滥用,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不断探索犯罪预防的新方法、新措施,逐步形成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预防犯罪的工作机制。要把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犯罪预防的总体格局之中。
  22.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移送和配合协作制度。要积极支持纪委对有关案件的协调,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需要了解情况,熟悉案情的,应当积极介入,但不出具检察院的文书,不动用刑事法律手段。对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开展侦查,并注意搞好工作上的衔接。检察机关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尚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下级检察院需要提请上级纪委协调时,通过上级检察院办理。
  23.严格执行查办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要案的初查需要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向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报告;立案要向党委请示,同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协调。侦查终结时,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向党委报告和上级检察院备案。其他重要案件,在查办的同时也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坚持向人大报告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决议,要认真贯彻。
  24.要加强*****方面的国际交流,积极宣传我国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立场、观点和所取得的成就。
  积极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国际司法合作,按照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范涉外取证、缉捕和涉案款物移送等事宜,拓展国际司法合作渠道。
  加强同港澳地区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在办理涉港澳地区案件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加强渎职侵权检察队伍建设
  25.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和《检察官法》,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落实一岗双责,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办案第一线,在办案时间较长、成员来自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办案组,应当建立临时党支部(小组)。要加强对渎职侵权检察干部的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26.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涉及知识领域广、部门多、法律、法规专业性强等特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战性。各级检察院要着眼于实际需要和长远发展,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培训水平。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要按照分工培训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干部。
  27.加强渎职侵权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通过机构改革,统一和规范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名称。要按照工作职责清晰、力量配置科学、流程运转高效的原则,加强机构内部建设。贯彻优化组合、配足配强的精神,加强渎职侵权队伍建设。通过考试考核,严把渎职侵权检察干部上岗和任职关。在轮岗中,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保留和充实业务骨干。要把政治强、业务精、具有较高组织指挥能力、有检察实际经验的优秀检察官充实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领导岗位。
  28.对渎职侵权检察人员要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严格办案纪律,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把党风廉政教育贯穿到办案全过程,延伸到业余时间,确保廉洁奉公,拒腐防变。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严重不负责任,疏于对队伍的监督、管理,姑息及隐瞒本部门违法乱纪现象的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
  29.建立激励机制。结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创建“五好”检察院和“争创人民满意的检察院,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活动,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定期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及时对工作出色、办案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记功奖励、嘉奖,不断总结和推广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侦查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对因秉公执法、敢于办案而遭受打击报复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侦查干部,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护,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0.坚持科技强侦,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手段在侦查办案中的作用。根据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层次高、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当前要逐步配齐办案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器材,以便及时发现、搜集、固定各种证据,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检察信息网络系统的运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加强对干警的计算机应用操作培训,逐步运用计算机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历史资料、案件线索、办案工作动态、案件及社情动态等大量信息进行管理,提高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联动、协调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办案经费和装备保障机制,优先保证查办渎职侵权大案要案的办案经费。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05月29日 (中央法规)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09-15 21:54重新编辑 ]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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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9-15   
根据第十一条,造成两网投资者每人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至少1000人!达到每人损失50万元以上的起码万人以上!
残害两网投资者的刽子手绞刑10回都不够赎罪!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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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新规,助检察工作稳健前行

时间:2007年01月01日  01时24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http://www.jcrb.com/n1/jcrb1164/ca573908.htm
  
今天是2007年的第一天,从今天开始,一些与检察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开始实施或深入实施。本报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厅局负责人,请其就此发表意见,以更好地指导2007年的检察工作。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布并同时施行。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并同步施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2006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两个《办法》”和“一个《规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向社会各界宣传新立案标准



各地学习贯彻监督法



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技术人员在做鉴定


用好“新立案标准”这把利剑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布施行,新立案标准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的具体规定。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修订实施,是促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这是高检院部署开展“两个专项”工作、出台追究重特大事故行政与刑事责任衔接机制之后,推动和促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全面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了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更加注重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等新罪名的立案标准,增加了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标准,明确了对权力干预型渎职犯罪的惩治,在遵循立法原意的基础上突出了实务操作性,使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周密和严谨。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新立案标准是推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有力武器。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了一些新的规律和特点。实践中,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一个主要瓶颈。新立案标准为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提供了比较明确、具体和可操作的办案依据和执法标准,它已经成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查办和正确认定渎职侵权犯罪,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推动力量。半年多来,伴随着新立案标准的实施,全国媒体有力地宣传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对反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认知度大幅提高。

该负责人强调,在新的一年里,要从四个方面继续贯彻实施新立案标准。

第一,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严格执行新立案标准,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发展。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提升办案数量,使不论涉及什么人、涉及什么单位,只要有失职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都要受到查处,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大威慑力,让人不敢犯罪、不会犯罪。

第二,在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方面下功夫。继续深入扩大宣传立案标准,使该标准不仅检察机关掌握,而且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自我约束力,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推动依法治国。同时,通过普及宣传,使该立案标准成为广大群众依法保护自己,并同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

第三,要继续通过查办案件,了解、研究、掌握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规律和发展变化方向,对立案标准没有解决的问题、不完善的地方继续深入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往深入发展,掌握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主动权。

第四,各级检察机关和人员通过学习立案标准,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在查办案件中,增强适用能力,并最终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建设强大的反渎职侵权犯罪专业队伍。

“立案标准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法律武器和执法依据,贯彻实施新立案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重要任务。在新的一年里,各级检察机关在学习宣传和全面掌握的基础上,要运用新的立案标准,深入推进专项办案,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全面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局面。”该负责人最后强调。

自觉树立接受监督的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程序和监督形式,对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正确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力求尽早解决检察工作向前发展中遇到的体制和机制性问题,促进检察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对新一年的有关工作,该负责人提出三项具体意见:

第一,自觉树立接受监督的理念,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监督。《监督法》全面细致地规定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检察机关要更进一步树立接受监督的理念,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主动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接受其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交办的案件和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使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围绕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难点问题,搞好向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总体要求,根据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结合本地区检察工作遇到的制约工作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问题,列出清单和规划,定期有计划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争取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帮助和理解,尽早解决问题。如,中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人才短缺和高素质人才流失大的问题、检察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需要的配套社会管理机制的问题,都应当有计划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要尽早地让人大知晓本地区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对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中发现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检察工作中的问题,并通知检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作好充分准备,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按时搞好汇报和各项决议的落实,不能以检察工作繁忙而消极应付,更不能以办案任务压力大而拖延报告和落实决议的期限。

第三,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质询,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中相关问题提出的质询案,是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进行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人大常委会了解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树立接受质询的意识,对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质询案,要高度重视,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作出书面的或者口头的答复。对质询案的答复要客观,实事求是将问题说明清楚,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要切实可行,避免抽象地、一般地讲问题,空洞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该负责人最后强调,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监督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程序,对各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面对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各地检察人员必须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牢固树立科学的执法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使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

为检察工作做好技术保障

2006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施行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简称《工作流程》)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简称《建设规范》),以规范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目前国内录音录像设备种类繁多,但功能、性能都不尽相同,且有些设备并不兼容。制定《建设规范》的目的就是为检察机关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提供一个基本标准,也作为今后检察机关测试录音录像设备技术上的依据。通过贯彻实施这两个文件使此项工作在起步阶段,就按照标准一致、格式统一、相互兼容的要求来建设,避免出现标准不统一、格式不兼容,造成资金浪费。《工作流程》主要是从技术操作环节、录制环节、资料保管环节上规范检察技术部门,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针对新的一年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该负责人提出,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按照工作流程,严格依据技术规范,做好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工作。上级检察技术部门要依据两个文件,定期对下级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并督促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高检院提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步走”的部署,检察技术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装备建设计划,引进必要的专门技术人才。

统一管理检察系统内部鉴定主体

2007年1月1日起,《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实施,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将实行系统内统一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本院和省级检察院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检察院负责所辖地市级、县区级检察院的登记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负责人介绍,“两个《办法》”和“一个《规则》”的制定,体现了检察机关落实中央关于司法鉴定改革要求,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是在国家统一标准下建立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及鉴定工作规范管理的科学体系,是统一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也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根据“两个《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和各省级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是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登记管理部门。根据《规则》,鉴定机构可以受理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受理制度。

针对2007年贯彻落实“两个《办法》”和“一个《规则》”,该负责人提出:

一是要依据“两个《办法》”,启动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两个《办法》”的规定,保证检察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的合法有效。对不符合登记条件、超出登记管理范围的业务和人员,要坚决不报、不批。同时,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对在社会鉴定机构中登记注册的个人,必须在向检察机关申请资格登记的同时,将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一并上交登记管理部门;对已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鉴定机构必须作注销登记和公告后,才可申请登记。

二是要启动对鉴定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公安等部门各鉴定门类的先进技术,借鉴其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检察机关鉴定业务能力和鉴定管理水平。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鉴定人的职业道德素质。

三是要根据“两个《办法》”和“一个《规则》”,做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工作。针对各地鉴定资源的实际状况,采用检察鉴定资源整合方式,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构建布局合理、兼顾地域、优势互补的检察机关鉴定工作格局。重点建设一批权威的鉴定机构,在设备上重点投入,人才上重点培养,使检察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科学、准确,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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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高检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
委员们表示一要肯定 二要支持 三要监督  

http://www.spp.gov.cn/site2006/2009-10-30/0002125132.html
www.spp.cn   2009年10月30日 09:53:01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王松苗 王丽丽 宋识径  


 

    本报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王松苗 王丽丽 宋识径) “一要肯定,二要支持,三要监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下午在分组审议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给予了理性评价。用范徐丽泰委员的话说就是,“报告显示了积极的精神,尽量在自己能够做到的范围内尽力去做,对一些从前做不到的事现在想出一种新的方式去做”。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希望检察机关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部署,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找准工作着力点,加大办案和预防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根据本报记者的检索统计,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4年以来连续六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充分体现了最高权力机关对检察工作的浓浓关爱和坚定支持。  

    “报告体现了正确的权力观,对我自己也很有教育意义”  

    “曹建明检察长代表高检院作的报告客观实在,不回避问题和困难,体现了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的工作作风,我们深感认同。”胡振鹏、杨德清委员说。  

    “高检院的报告鲜明地体现了正确的权力观,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具有借鉴意义,对我自己也很有教育意义。”李传卿委员认为,高检院的报告通篇都在揭示检察机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问题,是一份寓意深远的好报告。  

    姜兴长委员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但他首先谈的是高检院的报告:“由于历史原因,在较长的时间里,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现在经过努力后,取得了明显进步,是难能可贵的。”  

    丛斌委员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等均对高检院历来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特别是2005年以来,高检院加大了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修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开展专项行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动静的大要案,产生了一定的震慑力。”  

    “要敢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真正做到有一件查一件”  

    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提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把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作为推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断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这在今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引起了常委委员的高度关注。  

    一些委员认为,当前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并不乐观。“有些地方以党纪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造成了一些渎职侵权犯罪漏网”,丛斌委员对此感到担心。“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查处的渎职侵权案件与实际存在的犯罪不成比例;处理时又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轻刑化现象非常严重”,陈斯喜委员说。戴玉忠的看法是:“从报告揭示的数据来看,平均下来,一个基层检察院一年办理的此类案件并不多,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希望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委员们期待全国检察机关抓住有利时机,查办大案要案,带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全面开展。郎胜委员提出:“对渎职侵权犯罪,检察机关日常性查办案件的力度更要切实加强。让那些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的犯罪行为无处遁形。”在此基础上,委员们建议检察机关重点查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犯罪、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等,“加大办案力度,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  

    继续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必须提高办案能力。“要敢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真正做到有一件查一件,一查到底!对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抗诉。”陈斯喜、郎胜等委员对检察机关近一段时期以来,从上到下注重办案的执法理念非常认同。  

    提高侦查能力,必须努力扩大线索来源渠道。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霍瑛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能力建设,首先就要主动加强与行政管理、执法执纪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同时,还要将查办和预防工作统筹起来,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效能,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需要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要通过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经常性地开展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人员素质,特别是要增强办案人员查处案件的勇气和魄力,让他们在人民群众当中拥有更高的威信。”姜兴长、李传卿、范徐丽泰等多位委员将加强队伍建设定义为“提升执法能力的重中之重”。  

    “修改刑法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侦查措施”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调研发现,一方面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造成损失巨大,一方面案件查办确实面临“三难一大”———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查办案件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大。在她看来,目前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案件的提办机制、异地管辖机制还有待健全。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姜吉初更是一针见血:反渎职侵权工作难就难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要从根本上解决,必须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对此,除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外,姜健代表认为,应该进一步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健全案件提办机制和异地管辖机制。  

    戴玉忠注意到,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赋予有效的侦查手段,因此要“抓住立法机遇”,表达合理诉求。丛斌委员更是一语中的:“扩大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相适应的配套侦查措施”。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陈斯喜委员建议法院和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量刑标准,对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刑、缓刑作出规定。丛斌委员建议修改刑法,适当提高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幅度。霍瑛代表认为,对职务犯罪和失职渎职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制,刑法应规定对渎职侵权案件不适用缓刑。国家要进一步调整反腐败策略,切实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和反贪污贿赂工作同等重视。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像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一样,形成两家即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良性互动,形成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合力。  

    “一要肯定二要支持三要监督”  

    “最高法和最高检面对的很多问题并不是他们本身的问题,如果把转型期的社会矛盾转嫁到两院身上,本身就不公平”,马启智委员的发言,引起了白克明等委员的共鸣:“现在两院确实有‘代人受过’的现象”,因此委员们建议对两院工作“一要肯定,二要支持,三要监督”,为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李传卿委员说,“从我参加的一些视察和调研来看,渎职侵权是犯罪与错误交织在一起,是行政管理、执法与司法交织在一起,既有依法严惩又有教育保护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支持检察机关查处本部门犯罪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加大监督力度。”  

    针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的现象,有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和严重性的认识,绝不宽容此类犯罪。哈根巴斯、唐世礼等委员和姜健代表建议检察机关走进机关、深入群众进行宣传,营造人人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氛围。姜吉初认为,应当把“维护司法权威”作为任用、考核、评价党政干部的一项重要标准,对于存在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保护的领导干部,绝不重用。  

    基层反渎职侵权机构力量的薄弱也是掣肘工作开展的因素。哈根巴斯等委员提出,不少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编制核定、人员配备还不到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短缺问题仍然突出。对此,白景富、哈根巴斯等委员建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监督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在人员编制、技术装备等方面向反渎职侵权部门倾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加强领导和支持。  

    在审议中,*****、杨德清委员,秦希燕代表等建议,进一步加强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发现线索、查办案件和预防犯罪的能力。  

    接受监督,重在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是对我们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的这番表述,是全体检察人的共同心声,也必将化作全体检察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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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9-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


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 切实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0911/300048272.htm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17日主持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检察机关如何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处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以此为契机不断开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新局面。

  会议指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要把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精神结合起来,正确认识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全面把握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大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会议强调,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进一步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要把解决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和处理难作为推动工作的突破口,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加大初查工作力度,强化深挖犯罪意识,不断提高发现、揭露、证实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各级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积极性。

  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办案进一步加强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要把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之中,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等机制,增强预防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和完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要狠抓渎职侵权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反渎职侵权能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支持,努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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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9-15   
渎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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