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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诉山东证监局不作为法院已经受理
zhang-qim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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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0-09-30   
开创局面的大事!!!

不过,证监会的红头文件是把监管权下放给了协会,山东局肯定会把这个资料拿出来说事的,关于证卷协会的问题要做好相关资料准备,这个华老的资料最多,建议把资料收集工作作足。
鑫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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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0-09-30   
小李好样的,但愿三板人都有你这种执着的精神。
一缕阳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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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0-10-01   
国庆之日 支持之时!
我们永远支持你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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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0-10-01   
引用
引用第30楼zhang-qiming于2010-09-30 17:06发表的  :
开创局面的大事!!!

不过,证监会的红头文件是把监管权下放给了协会,山东局肯定会把这个资料拿出来说事的,关于证卷协会的问题要做好相关资料准备,这个华老的资料最多,建议把资料收集工作作足。


法律规定的职责与义务不能违法授权,关于这点论述请参考以下诉讼稿:

行政起诉状

原告:(诉讼代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市场”)投资者  男     年 月 日生,住所地   市    路   号

被告:国务院中国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法定代表人尚福林主席。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2002年10月31日 证监发〔2002〕82号《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中,第八条款“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的违法授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国证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履行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改变目前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状态,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协会”)不具有制定三板市场交易规则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中国证监会将三板市场的监管职责授权予协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三板市场简介

三板市场为妥善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而设立,于2001年7月16日开张。现有上市交易股票55个,挂牌公司51家:其中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8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进入三板市场上市的有43家公司。
三板市场运行的三项基本制度和规则由协会制定并颁布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由协会制定,共有十章,八十二条规定,对三板市场从总则、业务许可、委托代办转让、股份的登记与托管、至股份转让、清算与交收、信息披露、暂定转让和终止转让、及罚则都作出了规定,形成市场交易的规则。一个月后三板市场开张。
2001年11月28日,协会发布《股份转让公开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共有一百零三条,对挂牌公司提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对主办券商提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协会又於2002年8月29日颁布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认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运行一年”,“取得了一定成效”,“也逐步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作出若干“改进”。例如“调整代办股份转让方式”,实行“分类转让”,制定了“股份分类转让标准”,明确了“股份分类转让实施要求”,建立“股份分类转让方式的正常调整机制”。还提出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的试点范围,特别强调“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自律管理”,“主办券商要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并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管人员负责该项业务日常管理”。这条自律规定,证明协会没有把三板市场排斥于证券市场之外,“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三板市场,因此对主办券商提出“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市场运行一年多后,为平息市场舆论对协会的质疑,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追认对协会制定市场规则和监管市场的授权。

2、协会自我定位“行业自律”,不监管市场

从《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看出,协会有保留地把自己定位于“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只监管券商的业务,不监管市场。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中,对券商的违规犯法行为,仅限于行业自律性谴责或限期改正,或建议中国证监会查处。对挂牌公司只提要求,不提监督管理,对违规处罚,隔靴搔痒。所以对市场的监管仅为文字应付,无实际监管措施。

协会在《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前一句虽然信誓旦旦表示“根据法律、法规、《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监督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后一句立马表示“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担任何责任”。说明协会自知对三板市场无监管能力,无执法职能。

3、证券法规定协会不具有监管市场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自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立法以来,证券法修正修订二次,但对“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能没有作过任何变动。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规定协会有八项职责(见附件),仅有第一百七十六条(七)款中出现“监督”两字:“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可见协会只是行业社团法人。由于协会成员是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故法律的公平原则是不允许协会同时成为市场裁判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八条指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据此规定即便证监会授权协会监管三板市场,协会受权也是无效的。何况,证券法没有规定中国证监会将监管证券市场职责可以授权与他人,更不用说授权给无民事法律行为的协会。

三板市场监管制度属于金融范畴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证券法不允许中国证监会转授其法定责权,所以,中国证监会无权把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转授予它人,其已授权行为不折不扣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

4、三板市场监管主体八年缺位,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176万投资者处境艰难,有损於政府信誉,有失於社会诚信原则,从而有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使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挂牌、转让交易和券商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活动。证券市场的监管必不可少,如果说资本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正和经济发展的功能,那么监管者就是市场的保护神!

然而三板市场设立至今,中国证监会不闻不问,视市场与其无关。为推脱责任,通过追加授权方式将市场制度、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市场监管活动,极其荒唐地推给了与市场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系、但又无督管执法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

多年来投资者未见中国证监会对三板市场履行过任何法定职责与义务:

例如对三板市场存在的市场操纵行为未见监管;

例如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严肃、不准确甚至虚假陈述充耳不闻、熟视无睹。至使不披露年报的公司逐年增加,现有22家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披露。2007年年报,占市场全部挂牌公司的43%,甚至有一家经营原本不错的公司连续三年疑似故意不披露年报;

例如投资者向主办商反映,得到“无能为力”的回答;向协会反映,协会不理不复;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信转至协会,协会给了证监会面子,答复投资者道:“协会作为证券行业自律组识,也仅针对主办券商进行自律性监管”;

例如有原告走访中国证监会,接待人员说证监会不管三板市场,*****官员让协会工作人员出面,协会人员说“协会是行业团体”,表示无权监管。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原告指控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是事实。

由于监管主体缺失,除了投资者查找信息披露和统计数据困难外,现有交易制度的漏洞,股价更易被庄家操纵。三板市场目前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在收市之时对投资者的指令进行配对成交。由于缺乏连续交易和行情显示,三板市场主力可以采用庄家常用的连续涨停或连续跌停的方法操纵股价,高抛低吸,获取暴利。如:当连续涨停或跌停时,由于集合竞价采用时间优先和最大成交量优先原则,而中小投资者想买股票时买不上,想卖时卖不出。市场股价异常波动,使中小投资者由于跑道不同,挂单时间慢于庄家,导致涨跌停时无法及时买入或卖出,股价更易被庄家控制。此状态已同样延续七年之久。

三板市场有原两网公司八家,中国证监会有责任遵守2000年《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对两网投资者的公开承诺:“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证监会说过等于做过。至今转板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上面承诺无一兑现,其原因为市场监管主体的缺失。

三板市场有主板市场退市公司43家,党和政府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政策在沪、深交易所已经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展开之时,而三板市场仍然“黑夜静悄悄”;当在沪、深交易所市场接近尾声时,在三板市场仍无动静,至今尚未开展。同样是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竟厚此簿彼,不讲公平正义原则,原因就在於监管主体的缺位。

例如2006年11月七日,国务院八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文件下达二年了,清欠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政策在三板市场至今没有启动!究其原因还是市场监管主体缺位。

例如湖北省宜昌市的400045猴王,其控股母公司持有4256万股,价值不到5000万元,巧取豪夺,侵吞资金却高达12.2亿元。在主板市场市价曾达13.34元,在三板市场均价仅为0.42元。56,546名投资者苦难深重。

    例如广东深圳的400032深石化,大股东控股16454万股,侵占公司10.2亿元。

    例如沈阳的400036环保股份,被自已的母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侵吞了7.2亿元,其中4.4亿元被当地政府挪用,占用资金为其股份的2.89倍。深圳一位中小投资者持股成本23元,到了三板缩水109倍。退市保护了违法者,惩罚了已经屡受伤害的中小公众投资者,完全本末倒置。
例如据上海证券报2000年11月15日载文披露,东北工业重镇鞍山市的400021鞍一工因国民经济制度转轨,“帮带”当地七家亏损企业,损失8190万元,负债12亿元,被关联单位占用6.5亿元。

例如黑龙江省的400044哈磁股份,92年以哈尔滨磁化器厂为主体组建,截止2005年6月30日被大股东及关联企业侵吞6.43亿元。

    又例如陕西省西安市400051精密股份,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五名罪犯,仅用275万元从地方国资部门手中骗得国有法人股5010万股,在取得控股权后占有该公司资金1.09亿元。用精密固定资产作担保在广东地区取得6亿贷款。还编制虚假年报、中报及配股说明书报请证监会批准,非法募集资金2.25亿元。该团伙用侵占的3个亿为自已填去期货亏空。致使精密连续停产四年,职工连续七个月拿不到分文工资,引发数百名职工被逼迫占据国道要地静坐41天的群体事件。2007年10月15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主犯张华无期徒刑判决,其他四名分别处以18年至6年等徒刑,2007年10月16日陕西华商报、西安晚报对该案作了详尽报导。400051精密股份於今年2月2日挂牌三板,股价最低仅为0.74元/股,对比主板挂牌时的最高价18.90元,6万余户流通股东遭受的损失可想而知,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巨大损失如何补偿?至今没人过问!

四十三家退市公司无一例外都存在大股东侵占巨额资金、违规担保等问题。

大股东占款发生在主板上市期间,中国证监会本应有责任开展三板“清欠解保“工作,有责任协调地方政府,追回被侵占的资金。目前,失去流动资金的公司困难重重,中小投资者的的合法资产不断贬值灭失,!不开展“清欠解保”工作的三板,客观上成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法犯罪者的安全避难所。《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已发布实施,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等背信行为,致使公司发行的证券被终止上市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将无法追诉。

所有这一切究其原因,还是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市场长期监管主体缺位对投资者的伤害多么巨大,所形成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1名投资者背后有1个家庭亲族,涉及上千万人口。

二、中国证监会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三板市场监管,改变目前监管主体缺失状态。

三板市场同样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有法律依据,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指出“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其他的证券交易场所”目前仅指三板市场。

在中国证监会网页登载了中国证券业协会於2006年09月1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明示“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这则公告充分说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都确认三板市场与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属于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三板市场同样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还取得了中央政府及资本市场的其他主管单位共同的一致认识。

让我们举以400009广建1一个股票为例,看一看政府部门和市场管理机构向投资者收缴四项费用的金额和名目吧!

根据国信证券向用户提供的鑫网通达信证券交易系统(V5.59)公开的数据统计,自2002年至2008年8月29日止,投资者在三板市场买卖“广建1”,成交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15亿元。

根据深圳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各名目收费标准测算如下:

中国证券业协会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双向0.5‰):年均 7.9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双向 3‰):年均15.75万元;

深交所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 双向0.1‰):年均1.58万元;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双向2.4‰):年均 38.03万元。

尊敬的法官,在结束本诉讼状之际,让原告慎重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极其重要的规定条款:

“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以上的法律条文规定了除了中国证监会,其他机构或社会团体都是无法履行对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职责的。

依据上述法律的考量,毫无疑问三板市场是一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组成部分,必须有适格的监管机构,适格的监管机构目前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证监会!

为了中国资本市场制度的建设,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诚信与道德的进步。也为了176万名三板市场善意的投资者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老年的母亲和父亲、亲爱的妻子、可爱的儿子或活泼的女儿。摆脱由于市场制度的缺陷,不幸遭遇了多少年的生活上和精神上的艰难困苦的无过错的人们,全体原告心情沉重地向法院呼唤良心!呼唤公平!呼唤正义!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全体原告恳望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时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全体原告:三板市场投资者


年  月  日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sunnyon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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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0-10-02   
400013发布公告称:以2万多亩土地置换为GPS、北斗业务,很多股民信以为真,买入其流通股,结果损失巨惨
sunnyon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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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0-10-02   
400013发布公告称:以2万多亩土地置换为GPS、北斗业务,很多股民信以为真,买入其流通股,结果损失巨惨
zhang-qim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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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0-10-02   
回 33楼(张工) 的帖子
好东西!!!!
laoli86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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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0-10-02   
引用
引用第28楼那时花开于2010-09-30 15:13发表的  :
山东和陕西就不能同日而语,陕西穷得冒烟 ,山东富得流油。流氓和土匪是不按人性来办事的。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阿,这个也是真理。

陕西穷的冒烟?那年的老黄历啊。呵呵
cuijg888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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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0-10-02   
有鉴于33楼提供的材料,山东证监局出世了不属管辖的回复不无道理。还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才能胜出。寻找媒体的关注是个好办法。
lq894494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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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0-10-03   
回 33楼(张工) 的帖子


有理、有据,支持!!!!

对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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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0-10-03   
有理、有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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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10-10-03   
要是能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地方法院同时起诉就好了。希望各地能尽快行动起来。向山东的朋友学习!那我们就会解放了。
yubaicai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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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10-10-04   
是的,在最高院起诉最有用
大浪淘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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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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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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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10-10-05   
相关规定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

(20021031日证监发[2002]82)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减少行政性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以下职责:
  一、受理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报送的备案材料。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规范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竞争行为。
  三、监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四、负责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的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
    五、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和行为规范,对证券从业人员衽自律管理。
    六、强化信息技术应用(IT)委员会的职能,明确其职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与证券公司相关的行业公共标准起草与维护工作,但涉及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的行业标准,应当由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八、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九、依法对会员、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会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协会依法进行调查,按照协会自律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移递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理。
    协会要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职责和要求,切实规范会员以及从业人员的行为,不断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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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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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10-10-07   
《证券法》

99年版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fl/200409/20040900012493.shtml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证券法》

05年版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10/28/content_85556.htm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新《证券法》实施后,根据新《证券法》对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协会已无任何权利过问三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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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贡献值 +20 2010-10-08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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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10-10-07   

新《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的责任更加明确!!!根据新《证券法》对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协会已无任何权利过问三板事务!
山薹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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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表于: 2010-10-08   
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
监督券商业务,并非监管三板市场! 其实协会代表券商利益, 实践证明无此作用
[ 此帖被山薹裱在2010-10-08 13:54重新编辑 ]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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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发表于: 2010-10-08   
引用
引用第46楼山薹裱于2010-10-08 06:01发表的 :
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
监督券商业务,并非监管三板市场!

-----------------
有关方面偷梁摸柱,玩弄文字,故意模糊法律概念,欺骗市场民众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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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表于: 2010-10-08   
回 46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他们2007年改了协会章程

第六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   (四)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   (五)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六)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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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gh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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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表于: 2010-10-08   
坚决支持!辛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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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表于: 2010-10-08   
尚福林:五方面入手加强资本市场依法行政
2009年5月7日

-----成绩不摆不会消失,问题不去解决永远存在!-----

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2009年5月)7日表示,下一步将从五方面入手,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

中国证监会党/委中心组(扩大)7日召开学习报告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作“转型社会的政府职能与依法行政”专题法制讲座。尚/福/林是在这次学习报告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尚福林指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十多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证监会紧紧围绕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认真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要求,始终坚持把法制建设作为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监管职能转变、科学民主决策、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体制创新、监管机制完善以及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在资本市场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中,2003年以来重新修订和制定出台的占85%。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证监会分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05项,超过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2/3。依法行政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尚/福/林表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客观上要求有法制作保障。完善的立法、有效的执法以及公正的司法,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条措施、每一项制度,都包含有法律的要求、法律的内容,也会产生法律的后果。离开法治,资本市场的秩序和理性是不可想象的。监管工作必须始终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和要求。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自觉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法制的原则和要求,自觉按照程序办事,确保每一项监管决定,采取的每一项监管行动,实施的每一项监管措施都能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观念;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重视开展监管干部学法用法活动,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要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各单位和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市场环境。

[ 此帖被张工在2010-10-09 17:3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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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表于: 2010-10-08   
尚福林:依法行政是树立监管公信的根本保障

2010年10月08日07:4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表示,法治是资本市场的“立市之基”,依法行政是树立资本市场监管公信的根本保障,其核心在于限制和约束行政权力,资本市场必须将法治的要求贯穿于改革发展整体进程和全部方面,才能真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树立稳定持久的市场信心,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立足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全局要求,自觉把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坚持把法律制度作为调节处理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将有关市场改革措施的安排、权利义务的配置、产品业务的设计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体现为具体有效的法律形式;坚持把遵守法律作为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规范,所有市场参与主体,都须遵守法律规范,自觉服从规则治理的要求;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约束监管权力的基本要求,强调用法律和法规监管市场,自觉接受法律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和约束,确保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树立资本市场的监管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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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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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表于: 2010-10-09   
我心里想在上海起诉,希望能克服困难,在心里想的时间内向法院递交诉讼状,鉴于夫人还处於术后治疗期内,我会努力争取实现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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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发表于: 2010-10-09   
“是依法办事接受投资者的敬礼,还是拒绝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而接受法律处罚,证监会有绝对的选择权。”


我们以法律为依据,向证监会发出严肃的拷问,让证监会以行动向天下人表白他们立场的真伪!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0-09 22:41重新编辑 ]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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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表于: 2010-10-12   
公开审理,说5-6个应该是可以坐开的

旁听要带身份证,请有意旁听的朋友提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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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表于: 2010-10-13   
Re:回 46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49楼小李于2010-10-08 09:59发表的 回 46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

他们2007年改了协会章程

第六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   (四)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   (五)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六)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他们可以把章程改成接管央行,但一切都只能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行,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协会管三板是合法的,但在新《证券法》实施后,由于法律的修改,证监会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协会在这法律已作出修改的情况下继续管三板已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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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0-10-18 精彩内容,好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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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发表于: 2010-10-13   
.....回小李49楼
他们可以把章程改成可以接管央.行,但不等于他们就有这个权力,一切都要有法可依。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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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发表于: 2010-10-13   
你说的对,现在已经确定由行政庭一名副庭长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法律会给出答案
[ 此帖被小李在2010-10-13 08:4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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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发表于: 2010-10-18   
证券业协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下对老三板行使监管权,已触犯《宪法》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的规定!!协会管三板凭什么行使特权??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0-18 06: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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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0-10-18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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