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尽快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相似法规,才是平稳发展之道,“专家”“教授”们的“减持才是保护中小投资”荒唐无耻言论,公司财务作假加大小非套现,等于对中小股东的诈骗加抢劫。我国现行处罚和退市制度,是国家政府机关信用为担保,上市公司无良控制人的包庇和纵容,特别是创业板出现之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制造不对称信息,对实际控制人不加惩罚,则是对中小股东则是无情的迫害和杀戮。可以预见现在和未来,外资与上市公司无良控制人相勾结,中国内地股市将逐步成为,外资的提款机和压榨中国人民财富的工具,98年东南亚之殆中国重现亦不远矣。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Sarbanes-Oxley Act),起源于美国安然公司倒闭后引起的美国股市剧烈动荡,投资人纷纷抽逃资金。为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丑闻不再发生,由美国参议员Sarbanes和美国众议员Oxley联合提出了一项法案,该法案即以他们的名字命名。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针对上市公司CEO(首席执行官)和CFO(首席财务官)有两条严格规定:一是要求上市公司CEO和CFO保证向SEC(美国证监会)提交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另一条是,要求上市公司CEO作出与财务相关的内控有效的声明。如果出现问题,CEO和CFO将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巨大的压力迫使公司高层在公司内控机制和财务控制方面,必须花费大量精力建立起基础性和长期性的可监控体系。 萨班斯法案对企业的要求:成立独立、合格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内部人士及时汇报公司的证券交易(两天内);全面记录内部控制/披露程序;具备遵从这些控制所需的审计能力;记录主要控制的设计方法;评估控制的设计和效力;识别随之而来的控制问题并监控相应的修复措施;记录流程和控制的变化并发现任何相关问题;记录控制设计效力测试的结果;披露任何主要缺陷,获取外部审计公司审核以证明相关报告。 无论从哪方面看,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由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自2004年年中开始生效,因此现在非常有必要将适当文件准备就绪。这样您就会有足够的信息来支持对贵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评估结果,这将尽可能减少独立审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