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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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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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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3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0-29 21: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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