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法律认识老三板市场性质
一、现阶段,我国有三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作了司法解释:“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俗称“三板”,2006年1月有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后,民间又把三板俗称改变为“老三板”,报价系统被称为“新三板”)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对此规定,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作出官方最具专业最有权威的解释:“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注:仅指老三板市场),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至此,最高证券监管当局己非常明确指出了,我国资本市场现有三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目前还没有第四个证券交易场所。
二、股票上市交易与股份转让
民间和媒体把上交所、深交所简称为“主板市场”或“主板”,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为“三板市场”或“三板”。
证券市场是什么?证券市场就是买卖证券的场所。
证券是什么?根据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就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股票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所以证券市场从形式上就是交易股票的市场,进一步讲是交易所代表公司股份的市场。
虽然官方将三板市场的股票买卖定名“股份转让”,然而买卖的仍然是股份的凭证“股票”,而不是“股份”原态,同样是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代表的权利转让。
这也是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可见端倪,国家税务总局向主板市场和三板市场收取统一的印花税额,税种统一定名为“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别出心裁另行取名“股份转让印花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中,还向主板市场和三板市场投资者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同样没有别出心裁另行取名“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经手费”。中国证监会向主板市场和三板市场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并没绞尽脑汁另外定名“股份转让监管费”。
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主板市场是证券交易的市场,三板市场同样也是证券交易的市场。市场可以分层次,但也不能因层次有所不同,专横否定三板的证券交易的市场本质。
虽然“终止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俗称:退市公司),已从主板市场退出,可是并没有退出中国资本市场,只是在另外一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也就是说老三板公司只是“留级生,绝对不是除名生”。
综上所述,在证券交易市场,称股票上市交易与称股份转让都是指同一种法律行为。
所以请某些权贵利益人士不要再有意无意混淆视听,胡说什么三板市场为证券市场以外的场外市场或柜台市场了。
三、主板市场中的“上市公司”与三板市场中的“非上市公司”
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概念有必要作进一步澄清。
十五年前,即1993年4月22日颁布与实施的国务院第112号令《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作了解释:“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当时,证券交易所有上交所、深交所,还有STAQ(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全国证券市场自动报价系统),民间将STAQ、NET简称为“两网系统”。 所以公司的股票只要在以上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就是“上市公司”。 中华人民公共国公民持有合法的身份证都可以申请开户,委托券商进入以上市场买卖股票。
2005年证券法、公司法修订,确定了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基础,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存有2001年7月16日开张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注:新三板股份在报价系统内交易)。这是国务院批准的三个合法证券交易场所。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虽然
公司法把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称“上市公司”。但
证券法即便公司法并没有把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非上市公司”。
所谓的老三板公司只是其股票不在主板上市,在三板市场挂牌交易而已。当然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肯定不是三个证券交易市场中的“非上市公司”。
在国务院批准的对三个证券交易市场各项收费规定中,可以悉知最高政府把“上市”交易的主板与“非上市”“转让”的三板,准确地统一作为“证券交易市场”。(见:深交所公布的“收费标准”)。
在收取费用时视三板市场为证券交易市场,承担责任时又将三板市场排斥在证券市场之外,无论如何这是十分荒唐的逻辑。
另类“非上市公司”
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两会”)推出另一个“非上市公司”概念,所谓“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报价转让”公司(简称“新三板公司”,也称“中关村公司”),目前有七十二家,名义上挂牌在“三板市场”,实按三板市场以外的另一套
报价转让规则. 去年账户合并前,由主办券商通过全国建设银行系统实行柜台买卖,而老三板自2001年7月开办起一直由深交所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市场交易技术服务。有人以为名义上挂牌就是三板市场中新颖的板块,称其为“新三板”,其实完全错了。
目前新三板七十二家公司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不是上市公司,仅在三板挂上名称,并不在三板市场交易,严格地说也不是证券市扬中的“非上市公司”。
游离於三板市场外的
股份报价转让行为,当然不能属于三板市场的行为,自然不能认定其为三板市场真正挂牌公司。虽然“非上市公司”相对於沪、深交易所市场而言的,不在交易所上市,但一定要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内挂牌进行股份交易。其他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一个,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民间称呼的‘老三板市场”。因此,股票既不在主板上市,也不在老三板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是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鉴于新三板状态是证监会与券商协会共同耕作的"自留田",故只能讲是"次非上市公司".
另外,这七十二家公司因其股份未经核准公开发行,其股份属于“非公开发行”的原始发起人股东,根据证券法规定其股份不能公开转让、也不能变相公开转让,法律限止其在老三板市场转让或交易,故其挂牌老三板市场完全徒有虚名。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能限于200人以内,也称为“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证监会莫视法律、国务院文件规定和自已制定的文件规定,强制认定七十二家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充其量也只能称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非公众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股票未经核准不得公开转让或“变相公开转让”。
因此说“新三板”的七十二家“非上市公司”与老三板的五十一家“非上市公司”的法律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三板市场有五十一家公司,其性质为“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曾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核准,向不确定对象公开发行,属於“公开发行”,各公司股东可以不受人数限止超过200人界綫,经统计五十一家公司股东共有176万人。
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名称定义上搞来搞去,不仅使一般投资者如坠云雾,连证监会里不少官员自已也搞不清其中的法律意义。
五十一家“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老三板公司)属於中国资本市场进程中产生的,是当年为国家经济制庋转轨,推行证券市场为国企解困的战略任务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司, 其中四十三家主板“终止上市公司”中有一家已在主板市场清欠和股改(注:大庆联谊),余下的四十二家公司,无一例外由于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违规担保、犯法侵吞等原因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而终止在沪深交易所市场上市,按理应当完成清欠工作,参加股权分置改革后再作处理, 殘酷的事实是"不清而退""不改而退",根本无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至今,只有二家公司的大股东因公司职工群体事件等原因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后受到司法调查惩处,其余的至今无人追究责任。中国证监会不顾证券法规定,无耻地推卸监管责任,任由三板市场长达九年来监管主体缺失。176万投资者资产遭受毁灭,陷入痛不欲生的悲惨境地,2000亿国有资产被不断流失。如果中国证监会依然无视三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76万投资者绝不会坐以待毙!
四、终止上市公司不是破产公司
三板市场并不因为当时破产法没制定,或破产法不完善而设立。终止在主板市场挂牌,平移至三板市场只是证券市场层次的区别,从证券市场客观的历史角度,特别从保护无辜的中小投资者出发,证监会应当给五十一家公司以“治病救人”的政策环境,从而维护政府的信誉,提升千百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基本信心,千万不要以为三板的历史遗留问题与主板市场毫无关系。
再一次指出,证券市场的股改和清欠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简称国九条,文号:2004年1月31日国发[2004]3号)重要精神,老三板的股改和清欠也在此列之中,因此应当择时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