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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起诉状于2010年10月31日写成(作了部份补充)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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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0-11-02   
行政诉讼起诉状http://www.law-lib.com——(2005-8-4 10:50:33)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股痴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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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0-11-02   
引用
引用第10楼mmssff82005于2010-10-31 21:53发表的 :
还有要求证监会依法对那些搞垮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进行依法调查~
把这帮搞垮上市公司的贪官抓了杀了~还我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


支持这个,各位辛苦了
学到老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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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0-11-02   
坚决支持。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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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0-11-05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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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0-11-07   
看看这个文件,三板公司退出“主板交易技术系统”了吗?
 看看这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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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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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0-11-07   
看看这个文件,三板公司退出“主板交易技术系统”了吗?
先退出,再进入,哪里是利用券商“自有设备”!申万三板部总经理张云峰在华夏时报的论坛上回顾三板开办时亦承认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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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闹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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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0-11-07   
支持楼主! 大家辛苦了!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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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0-11-07   
张工,这些资料除了证明我们手中的股票是合法证券外,无其他意义,这个我早已分析过了。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规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试点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0220wa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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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0-11-07   
三水同志我也要当原告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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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0-11-07   
回 38楼(0220wang) 的帖子
上/京路费不易解决是个大问题。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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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0-11-10   
起诉状经过反复多次修改,基本上就此定稿了。
wan201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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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10-11-10   
引用
引用第12楼动迁户于2010-10-31 23:45发表的 :
达成一致,沙龙几十号人一起签名,集体诉讼,影响会大些!! 公平正义比阳光还重要!!!

好建议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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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10-11-10   
引用
引用第37楼三水股民于2010-11-07 22:09发表的  :
张工,这些资料除了证明我们手中的股票是合法证券外,无其他意义,这个我早已分析过了。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规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试点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



你认可“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这骗人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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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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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10-11-10   
深交所席位费是60万元/年,三板券商给深交所“设备租用费”8000元一年。

前几年我朋友自己的服务器放在山东网通机房一个月还交6000元,一年7万2

这8000元也就是个象征数,象申银万国这样的券商也就合一个营业部50块一年。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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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10-11-10   
我们的手机通信其实也是在租用服务商的设施,同理,要完成股份转让服务,单凭证券公司的自有设施是肯定不能完成的,股份的登记结算应该是以租用设施的方式进行的,即证券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缴交服务费。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10 20:44重新编辑 ]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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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10-11-10   
建议:

事实和理由: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 俗称三板市场,作下述简称),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部份,是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开设於2001年1月16日。

        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第2条中明确认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第四条提出了:“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体现了国务院对把股份转让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决定。

    无论1999年7月1日第一部《证券法》实施,还是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证券法以及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都明确规定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

但是,证监会并没有尊重法律,执行法律,继续放任三板无监管主体,致使在“三板市场”挂牌的原两网公司和主板退出公司一直处于无法定主体监管的状态,投资者利益所受到巨大的损害。从主板退出的40多家公司本来就是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缺失的重灾区,需要申明的是:这些公司的所谓退市,只是不符合继续在主板上市的规则而退出主板市场,但并没有退出中国的合法证券市场,因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对退市公司的监管责任是始终存在的,并不因为这些公司退出主板市场而改变。按照《证券法》第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退市公司的法定监管职责是不容推辞的。《证券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由于证监会长期对三板市场不履行监管职责,这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规定至今在“三板市场”未得到执行。明显的事实是:《证券法》实施后,在主板上市的、但公司质量比很多退市公司要差很多的公司,由于法定监管到位,这些公司通过重组等方式,公司质量获得了快速提升,投资者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由此不难看出,在同一个国家,同为合法的证券市场,一个有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市场和另一个没有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市场对比,投资者利益的受保护和受损害的程度是有着天渊之别的。

为此,投资者三年以来十多次走访无数反映信等形式,请求证监会负起对三板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至今仍然未对三板市场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权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证监会依法行政,负起对“三板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还一百七十万名投资者公平与义,真的名符其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推动三板市场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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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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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10-11-10   
建议找些证监会不监管三板的事实写在诉状里做证明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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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表于: 2010-11-10   
回 46楼(山高路险) 的帖子
证监会不监管三板的事实很多:
1、400006至今沿用《旧会计准则》编制年报半年报季报;
2、400010蓄意将贱卖林地的4500万元扔进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判令破产的庆泰信托投资公司!
    http://38888.uueasy.com/read-htm-tid-65086.html鹫峰科技重大事项公告
3、................................
xiaocaobeihei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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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发表于: 2010-11-10   
引用
引用第46楼山高路险于2010-11-10 22:14发表的  :
建议找些证监会不监管三板的事实写在诉状里做证明

最能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不能展开就是最好的证据。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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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表于: 2010-11-10   
回 45楼(张工) 的帖子
三板的所有事情都是公开的,因此,到法院也只能照直讲,否则容易授人话柄,转移话题。如果你现在再重新看一遍起诉状,会发现内容和理据更充实了。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10 23:58重新编辑 ]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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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表于: 2010-11-11   
Re:回 45楼(张工)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49楼三水股民于2010-11-10 23:48发表的 回 45楼(张工) 的帖子 :
三板的所有事情都是公开的,因此,到法院也只能照直讲,否则容易授人话柄,转移话题。如果你现在再重新看一遍起诉状,会发现内容和理据更充实了。



证监会的确可以把有些事情授权给其他组织机构来做,但不能不分青红皂白授权,市场的监管权是不能授权予没有法定职能的组织机构,所以当初一开始授权就是胡闹,是肖川同志瞎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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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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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表于: 2010-11-11   
回 50楼(张工) 的帖子
因我9月30日递过上/访书面材料,按规定做其他事情要在60天后才能进行,故起诉状只有在12月中前提交。
scnccj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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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表于: 2010-11-11   
支持上诉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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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表于: 2010-11-20   
本诉状定于本年12月中之前递交
老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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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发表于: 2010-11-20   
支持
欺诈上市,卖者有责。 退市不公,股东不甘。
碧水蓝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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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表于: 2010-11-20   
支持
退市是重大规则改变,应补偿投资者损失。赌场也不能出老千,赌场也不能在下注后改规矩。
lolg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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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表于: 2010-11-25   
支持三水起诉,依法纠错,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
兰花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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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发表于: 2010-11-25   
鼓不敲不响
兰花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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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发表于: 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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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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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发表于: 2010-11-25   
支持三水起诉,依法纠错,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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