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中可以看出,从主板退市的40多家公司本来就是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缺失的重灾区,需要申明的是:这些公司的所谓退市,只是不符合继续在主板上市的规则而退出主板市场,但并没有退出中国的合法证券市场,因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对退市公司的监管职责是始终存在的,并不因为这些公司退出主板市场而改变。按照《证券法》第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退市公司的法定监管职责是不容推辞的。《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由于证监会在新《证券法》实施后,长期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至集中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由于缺乏证监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工作至今仍然不能展开。
退市公司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质,涉及一百七十多万投资者利益,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是建设诚信、三公中国资本市场的艰巨工作,这些公司的基本面改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都离不开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既需要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关心和监督,更加离不开对证券市场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证监会的直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由于退市公司事实上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要推动这些公司重新上市的工作顺利展开,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已出台的一些规则的基础上,更多可操作性强的规章、规则需要根据新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及时依法制定和施行,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些规章、规则只能由证监会依法制定。由此不难看出:长期以来,导至集中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工作不能展开,证监会对退市公司的监管缺失是直接原因。[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14 19:23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