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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前抢先私募 突击入股受高度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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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前抢先私募 突击入股受高度质疑
IPO前抢先私募 突击入股受高度质疑
证券时报20101111 记者 杨 冬
“既然刚刚完成私募,那么公募的必要性何在呢?”一位预审员近期在审核一家创业板IPO项目时针对突击入股问题向保荐机构发出了这样的质疑。
这种质疑的背后,是近期监管层对突击入股现象的高度关注。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除规定创业板IPO材料申报前半年新增股权锁定期延长至三年,监管层还要求保荐人对突击入股的原因、利益人与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的关系、入股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核查并上报;如果接到涉及腐败的相关实名举报,将直接交由纪检部门进行调查。
公募前夜的寻租者
部分突击入股人所表现出来的强烈目的性令人感慨。
在今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上,监管层相关人士指出:“甚至还有申报前一周完成入股的情况。”
据了解,就部分券商直投而言,突击入股亦是其惯用的伎俩。一家今年IPO承销业务发展迅猛的投行负责人透露:“通常是作为保荐人的券商对项目上市时间做出承诺,比如承诺6个月内确保项目上市,作为交换,券商的直投子公司也得以突击入股。”
事实上,由于IPO潜在的暴利诱惑,潜伏于突击入股利益链条的寻租者远不止券商直投。在上述培训会议上,监管层相关人士亦坦言,从去年至今的情况看,突击入股现象严重。
以华东地区一家拟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日前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2009年10月至12月短短两个月内,该公司批量引进了6家法人股东,资料显示,这6家法人股东均系2009年下半年成立,其中部分法人股东控制人为该公司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士。
再以华南地区一家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已于今年9月份登陆中小板,相关资料显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曾于去年10月份将上千万股份突击低价转让给一家由该公司数十位高管作为发起人成立的关联公司。
上海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坦言:“如果没什么特殊关系,人家凭什么在上市前给你股份呢?无论与拟上市公司有普通关系还是有非正常的关联关系,突击入股人没有任何寻租行为似乎很难让人信服。”
监管层严密核查
由于存在非正常的操作空间,突击入股现象饱受广大中小投资者诟病,同时也引起监管层高度重视。
监管层近期加强了一年内突击入股行为的的信息披露要求。记者了解到,监管层已将此类突击入股的披露义务由简单披露改为详细披露。如上周五上会的广东一家拟上市公司,该公司预披露招股说明书中详尽地披露了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持股时间、数量、定价依据、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等信息。而在此前,只需披露新增持股的名称、时间和数量等简单信息。
监管层同时对于IPO材料申请受理前6个月的突击入股情况做出了进一步核查要求。证券时报记者调查获悉,除上述信披要求外,针对此类入股情况,监管层还要求保荐机构认真核查入股的原因、入股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详细背景、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入股人与关联方的关系、入股对发行人的影响等诸多事项,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需要就这些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并上报。
另据相关人士透露:“在核查过程中,如果接到实名举报,发现突击入股伴随有腐败行为,监管层将移交纪检部门,此类项目的过会几率几乎为零。”
突击入股禁售期延长
在加强审核和信批要求的同时,监管层对于突击入股的禁售期也做出了适当延长。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就新增股份而言,监管层规定,“中小板、主板从IPO招股书刊登日开始倒推,12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创业板从材料受理之日起倒推,6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
而就在IPO前转让取得的股权而言,监管层规定,“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公司董、监、高间接持股的参照直接持股处理。”
上述IPO承销业务发展迅猛的投行负责人指出,未来随着监管层对突击入股监管的进一步加强,相信伴有寻租性质的入股行为将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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