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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监管层鼓励股东超标企业借道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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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26   

监管层鼓励股东超标企业借道新三板

2010年11月26日 00:25杨颖桦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消息人士处获悉,证监会目前鼓励部分股东超200人的企业先不要急于上会,可以等待日后新三板推出,到新三板上市。

  如此表态的背后是几乎每次IPO重启,都伴随着有关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各种争议。

揭秘最佳电子商务平台 秘闻!行情近期可能发现大逆转 机构资金流向已发生巨变! 主力资金正密谋全新布局!   根据《证券法》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存在工会持股、持股会及个人代持等现象的公司,上市前必须予以彻底清理。也不允许上市公司发行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

  禁区

  “会里再三强调的基本原则是,直接股东与间接股东都要合并计算,总数不得超过200人。”一位北京券商的保荐代表人对记者透露。

  这意味着,此前盛行的通过设立持股公司或其他方式规避股东超过200人的方式,已不再具有可行性。“证监会组织的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过程中,有一家券商提出这个问题,当时会里明确回答,这是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发行审核时应予以否定。”上述保代表示。

  对于员工持股的解决方案,一度有公司试图挑战体制,转由信托公司代持的模式操作,法律上并没有任何明文禁止,亦是香港等海外市场常用的一种安排。

  其实,对于上市公司员工来说,信托持股具有显著优点,即大部分商业信托不是独立法人实体,信托财产具备独立性,使信托成为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的财产保护方式,比公司制度更具财产的保护能力。

  但这种模式并未被监管层承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保荐人培训上的口径是‘原则上不允许,最好不安排信托方式’,但是否有例外,会里并未明确解释,只是指出如果安排信托或委托持股,也会直接量化至实际持有人,量化后同样不得超过200人。”上述保荐人指出。

  事实上,早有企业试图闯关信托模式以失败告终。

  2007年初,IT企业东软集团拟将东软集团整体注入东软股份,完成整体上市。提出多项创新性安排的合并方案,依次获得股东大会、教育部、国资委、商务部的通过,但最后没能通过证监会重组委核准,主要原因是职工工会通过华宝信托持股的方案在A股历史上没有先例,信托本身不是法人单位,于是,被证监会否决。

  据记者了解,监管层对于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却较为宽松,证监会明确将合伙企业认定为一家股东。

  然而,监管层留下的这个口子如今也加上限制。“如果作为股东的合伙制企业是明显为规避200人要求而成立的,则不能被认定为一家股东,会里将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同时要求中介机构仔细核查合伙制企业成立的目的、要看其持股股东的实质,并要求按这些合伙股东持股比例高低进行披露。”上述保荐人指出,“这意味着,上市前几个人成立合伙企业规避200人的红线肯定不行。”

  保代面谈90%的被清理股东

  各种渠道规避200人大限的路子被越堵越严之时,各种代持与欺诈清退员工股变成企业的“下策”。

  而监管层已加大这方面的核查力度。今年的多次保荐人培训会上,证监会反复要求保荐机构与保代小心处理、仔细核查员工股清理情况。有关人士指出,“要求保荐机构核查解除代持时是否通过欺诈手段。”

  “证监会强调,发行人对超限股东的清理工作应该慎重,清理过快会导致矛盾。保代要对清理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予以特别关注,尤其要小心‘假清理’,‘假清理’肯定会引起举报。”一位北京券商投行人士透露,“会里要求保代对被清理出去的股东进行一一面谈,或者至少达到人数的90%以上。还要求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并且要求受托人与确权持股人提供相应的协议、支付凭证,说明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或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上述投行人士透露,证监会的意见是,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为上市而进行清理;如果清理,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并且不要清理后马上申报,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合理把握申报时间。

  “监管层的意见是,股东超标公司清理后运行3-5年,再申报IPO比较合适。”该投行人士指出。

  放行城商行

  时间点成为股东超200人企业IPO的关键点,其中2006年成为重要的分水岭。

  目前,证监会针对2006年前形成及2006年后形成的股东超200人企业将区别对待。

  证监会认为,2006年前有合法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这与定向募集公司的相关政策历史有关,1994年国家体改委下发《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后,具有中国特色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不再出现,但也因此存留下一大批存在内部员工股的企业。证监会对这批企业的上市,持放行态度。

  11月份召开的保荐人培训会议上,证监会有关部门领导明确表示,“2006年以前,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历史问题公司股东超过200人没有问题,可以正常上报。”

  2006年,新《证券法》、《公司法》正式实施,200人的限制纳入法律条文。

  “《证券法》规定200人是个门槛。没到200人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超过200人后,需要证监会审核公开发行,如果未经审核就是违法。”一位北京律师对记者指出。

  11月份的保荐人培训会议上,上述部门负责人强调,如果是2006年以后存在股东200人以上的情形,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肯定不能申报。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的200人问题,毫无疑问是要清理的,当然这种情形几乎不存在,就算有也属于委托持股问题,因为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超过200人的企业申报工商登记,工商局绝对不会注册。”上述律师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热议的城商行股东超200人问题,终于被放行。

  证监会对保荐机构指出,城商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并不构成障碍。

  新三板生机?

  1994年前依法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被放行,2006年后股东超200人的企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不予放行。

  业内人士指出,1994年-2006年属于模糊期,此期间股东超200人的公司便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

  “1994年-2006年间出现的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证监会认为不要急于申报。”上述参会保荐人指出,“不支持这些企业进行清理,提倡以后上新三板市场。”

  这意味着,即将全面铺开的新三板市场,将给这些尴尬的股东超200人公司带来一丝生机。

  据记者了解,新三板未来将采取主办券商进行尽职调查和推荐,中国证券业协会仍然实施自律性管理,最后交由证监会有关部门,审核后发行融资的模式。

  不过,新三板挂牌企业其性质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其在股份转让过程中,股东人数始终不能突破200人。这也是被市场诟病新三板交易不活跃的主要原因。

  上述律师对记者指出,场外市场的发行监管收归证监会后,这个障碍自然消除。

  因为中证协作为自律管理机构,无权核准企业的公开发行,新三板企业就不能突破200人限制。今后,企业在证监会审核后即可公开发行。

  “这意味着新三板将突破股东200人限制,若日后转板机制建立,目前因为200人死限而无法IPO的企业,将会得到登陆资本市场的机会。”上述律师认为。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qaz00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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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27   
不过,新三板挂牌企业其性质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其在股份转让过程中,股东人数始终不能突破200人。这也是被市场诟病新三板交易不活跃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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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纠正为:不过,新三板挂牌企业其性质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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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1-27   
关于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09]527号)
来源:北交所网站 时间:2010-06-30 16:11  【打印】  


工信部企业[2009]527号

关于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
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市、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要求,多形式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现就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 试点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充分发挥区域性中心省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发展较好的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中小企业产权流通新模式,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逐步推动发展各类产权、技术产权、技术市场等专业产权交易市场,为各类中小企业的产权、股权、债权等提供交易平台,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 试点机构

    选择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广东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等5家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作为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单位。

    三、 试点内容及要求

    (一)丰富交易品种,创新交易方式

    试点工作要在吸纳拥有各类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产权、债权和股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场交易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与中小企业产权相关的产品交易鉴证和交易推广。

    试点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产权交易的特点及业务能力,稳步推进有利于中小企业产(股)权流转、中小企业投融资等各种需求的交易创新产品。抓紧制定完善适应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受理、审查、挂牌、展示、交易、结算、出具凭证、交割等环节内容的具体规则,鼓励经纪会员代理交易,充分发挥包括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机构的作用,活跃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交易过程的监管,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交易市场建设,发挥市场功能

    试点机构应在交易设施、交易程序、规章制度、信息披露、中介服务和市场整合等方面,不断完善交易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1、交易设施

    试点机构应根据区域特点和中小企业产权交易需求,制定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不断完善交易场所的软硬件设施,建立网络化的电子商务和信息平台,保证交易信息录入、披露、竞价、撮合、结算交割的准确和安全有效,提升中小企业产权交易的信息化,以满足服务功能多元化和进场交易机构、会员单位及交易品种日益丰富的要求。

    2、 信息披露

    试点机构应建立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查询、报告和统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体现风险的客观揭示,自觉接受交易机构的个人以及会员对交易信息的质询。

    3、 交易程序

    试点机构应在创新交易品种的过程中,探索、规范适合中小企业产权交易特点的业务程序,保证各类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逐步实现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品种的标准化。

    4、规章制度

    试点机构要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其管理制度和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会员管理、交易登记、信息披露、交易程序、股权托管、清算交割、交易收费、交易仲裁、交易监管等内容。

    5、中介服务

    整合各类中介服务资源,积极发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评估、风险(创业)投资、融资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以试点机构为主,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经纪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创业)投资公司等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服务体系。

    6、市场整合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试点机构应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登记托管和交易模式,实现区域内乃至跨区域中小企业产权的有序交易。优化所在区域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消除条块分割,避免重复建设。

     (三)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

    为引导和鼓励风险(创业)投资和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拓宽风险(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条件的试点机构逐步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试点,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进场交易企业应在试点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试点机构应

    设立产权真实性审查、挂牌转让审核、申诉等专门机构,制定审核程序,对股权交易事项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建立审核、复议、申诉机制。

    2、试点机构应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任何形式的选择性披露和差别性披露。

    3、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做市商制度。做市商事指负责为企业股权交易双边报价并承担成交义务的机构,当企业股权交易流动性不足时,做市商需提供双边报价及承担成交义务。选择做市商制度的企业在进行其股权挂牌转让过程中,至少应选择两家以上的做市商提供竞争性双边报价。

    4、企业股权交易实行竞价交易与指定交易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可应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连续竞价和撮合交易。

    5、试点机构应建立股权流通电子交易系统,充分满足登记托管、竞价买卖、结算交割等业务需求。

    6、股权交易的结算交割采用“T+1”制度。试点机构应明确1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作股权流通结算交割机构。

    7、试点机构坚持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深入分析、准确揭示交易市场自身风险、参与者风险以及交易市场可能带来的宏观风险,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投资者防范市场风险的意识;建立相关防控体制机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

    试点机构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整体规划,制定、落实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指导、监管试点工作的实施,统筹组织、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

     1、上报试点方案

    收到通知后,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3个月(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的试点机构,应在6个月)内,按照本地通知要求制订试点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授予“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单位”,并遵照试点方案开展工作。

    2、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

    试点机构按照试点工作目标每3个月将有关工作情况报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抄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定期对试点机构监督检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试点工作的考核

    试点机构应在每年的2月1日前向指导委员会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度工作安排。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不定期检查试点机构工作进展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试点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整改措施。经考核,对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试点机构予以适当奖励。试点机构出现未按照试点方案实施交易、超范围经营、违规等造成不良影响情况时,指导委员会应对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该机构的试点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http://www.hnjscq.com/2010年11月12日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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