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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老三板转板后的资本利得税明确开征
xg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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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03   

老三板转板后的资本利得税明确开征

    暂别喧嚣的都市,昨天半夜从美丽的西双版纳经停昆明归来。5小时的旅程,从热带雨林回到上海,一天的补觉后逐渐恢复了体力。

  多情的啥多来,负离子充沛的原始森林,丰富多样的热带水果,成片的茶园和橡胶林,一切让人流连忘返;身体在这儿舒展,心灵在这儿休憩,大自然太不公平了。

  进入2010年的最后一个月,第一周三板依然平淡。一则新闻值得思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定义了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票是限售股,从而回答了002181征税的疑问。

  002181原来在三板的流通股转到中小板,分两部分:按照一定比例配售后直接流通的免税,原流通股一年之后流通成为了通知上的限售股要交个人所得税。

  三板今后转板后被限制流通的都将被征税,无论是原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通知本身缺乏科学发展理念,主板尚且没有,对老三板流通股东转板后征收资本利得税是极其不公平的,是历史的倒退。通知应该针对新老三板区别对待。

    一方面尚先生又在重申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一方面明确开征明确开征老三板转板后的资本利得税,一则自相矛盾的通知从最高层下发了。不矛盾则说明老三板将被自然淘汰,从三板中被开除。

  为了合理避税,老三板的股票买了后,要在转板之前卖掉。当然只在三板这个池中交易暂时是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老三板:一个税负更高待遇不一样的不公平的市场,一个被遗弃的市场,一个被畸形扭曲的市场。其命运注定是飘摇和悲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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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龙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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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0-12-06   
该吃还得吃该睡还得睡该卫权还得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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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0-12-06   
梁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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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0-12-06   
2005年09月04日
cc67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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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0-12-06   
大家还是把 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都看一看吧,要不然讨论的结果全部是错误的了。你们知道是从那一天开始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吗?有没有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呢?你怎么就那么肯定三板两网流通股票转板后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厦门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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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0-12-06   
退市股没有必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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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0-12-06   
引用
引用第30楼xgr于2010-12-05 08:35发表的 :
002181有朋友讲是按照在三板的最高价21元征的税.

这样还算合理!

我的002181早就处理掉了,逃过这关了。

谢谢你

88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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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0-12-05   
在証券市场挂牌的公司,其证券性质以非公众性质的法人股份公开发行了证券公众股份划线区分。法人股份在股改前和股改后但未解禁期为限售股公众股为流通股这样区分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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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0-12-05   
002181有朋友讲是按照在三板的最高价21元征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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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0-12-05   
Re:Re:Re:回 3楼(自由职业)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26楼xgr于2010-12-05 07:39发表的 Re:Re:回 3楼(自由职业) 的帖子 :

理解上应该是这样计算。
实际上卖出时,其持有成本判定比较困难时候,据说税务局按照最高价的20%计算,然后持有人成本举证退税。


据说税务局按照最高价的20%计算

怎样理解----最高价?

谢谢
xg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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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0-12-05   
引用
引用第20楼自由职业于2010-12-04 12:24发表的  :
还有

纳税之后是否可以有对纳税人的鼓励或奖励政策呢?

比如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的待遇或其他的社会保障和地位  等等?
.......

这个还没有设计。
政策的指向是股票上市给非流通股东的暴利,但实际上伤害了老三板,因为老三板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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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0-12-05   
引用
引用第22楼张工于2010-12-04 13:27发表的  :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

张工你的理解可能有偏差。
不管两网还是退市,在三板都是非上市公司,以后转板,全面临着身份的改换(非上市到上市),意味着被征税的可能。
三板股票是非上市公司,那么流通交易的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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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0-12-05   
Re:Re:回 3楼(自由职业)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7楼自由职业于2010-12-04 11:57发表的 Re:回 3楼(自由职业) 的帖子 :

也就是说持有成本一律按照成交额的15%计算,这样理解对吗 ?

谢谢你

.......

理解上应该是这样计算。
实际上卖出时,其持有成本判定比较困难时候,据说税务局按照最高价的20%计算,然后持有人成本举证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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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0-12-04   
[quote]引用第24楼自由职业于2010-12-04 23:26发表的 :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quote

----怎样理解这句话?

谢谢

自由职业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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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0-12-04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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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0-12-04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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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0-12-04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指老三板市场中的限售股,当其公司向上转版解除限售时才纳稅,老三板的非限售股即流通股转板后无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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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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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0-12-04   
回 14楼(sunnyone) 的帖子
按理说那就不是限售股了。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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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0-12-04   
还有

纳税之后是否可以有对纳税人的鼓励或奖励政策呢?

比如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的待遇或其他的社会保障和地位  等等?

一个自然人能够为社会提供  1万  10万  百万  甚至更高的  税金

和一个自然人向社会申请  1千  1万  10万  甚至更高的  救济金

不管从哪个角度是不是都应该考虑呢?

怎样让自然人有纳税光荣,积极主动的纳税呢?

至少不应该让他们为社会提供税金的同时,再骂娘吧

想听听楼主的观点

谢谢
自由职业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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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0-12-04   
比如

卖出粤传媒/世纪瑞尔,成交金额10万

应交个人所得税==10*0.85*0.2==1.7万  

对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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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0-12-04   
比如  
自由职业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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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0-12-04   
Re:回 3楼(自由职业)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6楼xgr于2010-12-04 11:31发表的 回 3楼(自由职业) 的帖子 :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1- 15%)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也就是说持有成本一律按照成交额的15%计算,这样理解对吗 ?

谢谢你

好久以前我们QQ交流过

周末愉快

88
xg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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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0-12-04   
回 3楼(自由职业) 的帖子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1- 15%)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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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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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0-12-04   

粤传媒最大的问题就是把已经流通的股份变成了限售股。

粤传媒只是个案,不等于现在的两网股也会和它是一样,
恰恰相反,也许正因为有了粤传媒的前车之鉴,两网股才不会重蹈覆辙。

因为限售股什么时候流通,完全是由证监会一家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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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0-12-04   
粤传媒的IPO前原在三板的股份现在主板卖出属于限售股只要卖出就按规定征税。
如果不IPO直接转到主板原在三板的股份在主板卖出是不是属于限售股?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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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0-12-04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也就是说,限售股什么时候流通,完全是由证监会一家说了算的。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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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0-12-04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全文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 19:28 证监会网站




第四章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改革方案实施后,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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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0-12-04   


换句话说,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在老三板完成股改,实现全流通以后再转板,自然就不存在征税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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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0-12-04   
三板今后转板后被限制流通的都将被征税,无论是原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通知本身缺乏科学发展理念,主板尚且没有,对老三板流通股东转板后征收资本利得税是极其不公平的,是历史的倒退。通知应该针对新老三板区别对待。

  
  老三板:一个税负更高待遇不一样的不公平的市场,一个被遗弃的市场,一个被畸形扭曲的市场。其命运注定是飘摇和悲惨的。  

说的很好,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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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12-04   
沒有确权的老三板公司股票,强拆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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