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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拿证监会给我的“专利品”去告证监会是顺理成章的事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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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04   

拿证监会给我的“专利品”去告证监会是顺理成章的事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三水股民 执行加亮操作(2010-12-04)
证监会给我的“专利品”
http://38888.uueasy.com/read-htm-tid-65915.html

由于证监会对我提出的“证监会应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负起法定的监管职责”的请求作出过 “XXX你好,来信收悉。对于你在来信中提出的“证监会应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负起法定的监管职责”的问题,我会正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枳极研究。”的明确书面答复,但至今未直接履行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现在拿着《函复》这件证监会给我的“专利品”去告证监会是顺理成章的事。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2-05 22:27重新编辑 ]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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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04   
222222

不但在法律上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在证监会的各个文件中也将三板公司列为上市公司


这次普查也显示

http://www.csrc.gov.cn/n575458/n870535/n1335938/11365090.html
填表说明:                                                                                    
1、“股份有限公司”为通过2008年度工商年检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已注销、破产、倒闭、清算、吊销营业执照、已合并重组但未注销的股份有限公司。 “未上市”是指股份未在沪、深交易所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证监会还有人说三板公众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既然证监会文件都明确表示三板公司不是“未上市”股份公司,那这次华老进京,希望请*****处解释一下“非上市公司”和“未上市公司”的区别
[ 此帖被0909在2010-12-04 20:56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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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2-04   
11111111111

不但在法律上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在证监会的各个文件中也将三板公司列为上市公司


http://zhejiang.csrc.gov.cn/n575458/n870756/n1326048/3575970.html
在2007年24号附件中也说明

1、“股份有限公司”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登记注册的公司,不包括已注销、破产、倒闭、清算、吊销营业执照、已合并重组但未注销的公司。 “未上市”是指股份未在沪、深交易所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 此帖被0909在2010-12-04 20:57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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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2-04   
http://sbsc.stock.cnfol.com/100330/128,1345,7455331,00.shtml
★新三板6月前扩容 拟向个人投资者开放
2010年03月30日 07:44 上海证券报 
(略)
据了解,在“建设全国统一监管的场外市场”的思路下,未来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将由证券业协会上升至证监会层面,目前三板市场管理委员会已成立,由证监会相关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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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12-04   
http://video.sina.com.cn/p/finance/money/fund/20100330/105660508472.html
视频:新三板6月前扩容 拟向个人投资者开放
2010年03月30日10:56  第一财经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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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12-04   
http://big5.chinataiwan.org/jinrong/jrdt/dl/201001/t20100105_1210536.htm
證券期貨監管會議月中開 四關鍵詞佈局2010年2010-01-05 13:29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肖燕   中国台湾网
..................
本報記者獲悉,目前已經明確的是,監管層將會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為依託,探索建設場外市場。同時由非上市公眾公司部負責對場外市場的規則制訂、公司掛牌及市場監管。目前,這一工作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

  “2月份這項職能將正式由中證協移交至非公部。”上述接近監管層的人士指出。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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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12-04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00105/1666146.shtml
证券期货监管会议月中开 四关键词布局
20102010年01月05日 10:36中国新闻网
(略)
本报记者获悉,目前已经明确的是,监管层将会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依托,探索建设场外市场。同时由非上市公众公司部负责对场外市场的规则制订、公司挂牌及市场监管。目前,这一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

“2月份这项职能将正式由中证协移交至非公部。”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指出。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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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12-04   
证监会为何如此惧怕公开公布收回监管老三板呢?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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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12-04   
引用
引用第2楼0909于2010-12-04 19:03发表的 :
11111111111

不但在法律上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在证监会的各个文件中也将三板公司列为上市公司

http://zhejiang.csrc.gov.cn/n575458/n870756/n1326048/3575970.html
.......


文件叙述得非常清晰!
老三板公司是股份公司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否是上市公司。“未上市”与“上市”是非此即彼的排它性概念,它与“真假”的概念相同,非真即假,中间找不到不真亦不假的东东。
文件说得非常明确:未上市是指股份未在沪、深交易所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那么股份在沪、深交易所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就是上市公司。中间找不到即不是上市公司,又不是未上市公司的公司。

如果文件有效,那么老三板公司都是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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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12-04   
回 2楼(0909) 的帖子
文件叙述得非常清晰!老三板公司是股份公司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否是上市公司。“未上市”与“上市”是非此即彼的排它性概念,它与“真假”的概念相同,非真即假,中间找不到不真亦不假的东东。文件说得非常明确:“未上市”是指股份未在沪、深交易所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那么股份在沪、深交易所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就是上市公司。中间找不到即不是上市公司,又不是未上市公司的公司。

如果文件有效,那么老三板公司都是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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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0-12-04   
三水给出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问题在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否属于交易所?http://www.gdoff.com/fudao/fudao_910.html  若答案肯定,则两文件统一,若答案否定,则两文件矛盾。

如果以公司法为准,则老三板的所有公司都不属于上市公司。无论退市的还是两网的,从新上市都得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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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0-12-04   
11111
三水给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font=verdana,ˎ̥]

[font=verdana,ˎ̥]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font=verdana,ˎ̥]
那么问题在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否属于交易所?http://www.gdoff.com/fudao/fudao_910.html若答案肯定,则两文件统一,若答案否定,则两文件矛盾。如果以公司法为准,则老三板的所有公司都不属于上市公司。无论退市的还是两网的,从新上市都得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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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0-12-04   
1111

当局的文件实在令人啼笑皆非、无所适从。[font=verdana,ˎ̥]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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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0-12-04   
回 8楼(过河卒5) 的帖子
但是迄今为止证监会仍然一口咬定老三板都是非上市公司,仍然沿用“非上市公司股份账户卡”,去年账户合并时就声称取消该账户卡,拖延至今还不执行。
在2007年24号附件中和2009年填表说明中《“未上市”是指股份未在沪、深交易所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这一段文字一模一样,非常明确无误地认定老三板是上市公司!
但是现任监管层就是偏偏把老三板作为未上市蓄意推卸监管、放任纵容犯罪;剥夺融资权连续交易流通权.........b]
[ 此帖被0909在2010-12-04 21:25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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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0-12-04   
现任监管层蓄意用“未”和“非”来特色分别,剥夺劫杀持有“非”者合法散户股民!
xiaocaobeihei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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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0-1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3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2-05 22:27重新编辑 ]
乐乐旺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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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0-12-05   
证监会都是一群蠢货,只要是公众买得到的股票。就是公开发行的股票,
其公司就是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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