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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赞助两网活动1000元
11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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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赞助两网活动1000元

管理提醒: 本帖被 1107 执行提前操作(2010-12-12)
退市股在广大退市股/民坚强不屈的维/权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上海消息说明退市股问题解决指日可待。

但是两网形势比较不确定。

本人愿意赞助两网活动1000元,专款用于两网的走访和法律诉讼(不包括监管的诉讼)等维/权活动。

希望有两网人出头,也希望两网人投资者共同努力。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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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0-12-19   
有的两网公司怕得罪zjh,建议在上海开,天时地利人和,还有策略,都比百金好。
xie961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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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0-12-19   
还是应当到能说理的地方去。
xie961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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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0-12-19   
扫苕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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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0-12-19   
引用
引用第31楼白正腐于2010-12-19 09:54发表的  :
请您为两网难民之头召集八家两网公司开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年会,请ZJF出席,我相信都会参加


在获得两网公司承诺后才能举办,现在需要了解公司方面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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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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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0-12-19   
近段日子我较忙,采用断断续续写点东西,希望给楼主一些帮助。

1.我手上有一本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编写、主任章知方主编的<<法人股投资指南>>,它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中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

此书内容包括法人股市场背景状况,交易实务,系统介绍:即有关规则、挂牌、审核、过户、清算、等等,以及系统章程、组织细则、仲裁规则,做市商制度,会员公司,等等,

还列举了首批八家企业流通试点单位情况介绍:即恒通、玉柴、蜀都、华凯、自然、长白、国实、五星。现在三板也有八家原两网股:长白、自然、国实、华凯、港岳(恒通)、广建、中兴、鹫峰。


此书读了就不会花许多气力去辩论探求合不合法,等等。当年两所两网模式,如同现在沪深中小创业三板模式。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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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0-12-19   
请您为两网难民之头召集八家两网公司开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年会,请ZJF出席,我相信都会参加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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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0-12-19   
能否估计一下召集八家两网公司开座谈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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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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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0-12-13   
欢迎大家商讨!

两网关闭和后续处理都是非法的。

大家讨论非法关闭的的论证比较多,后续处理非法的具体表现上(把代办转让条例结合起来)请朋友们多论证下。
11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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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0-12-13   
引用
引用第27楼mmmm于2010-12-13 12:37发表的  :
1107、华老:
  1    { 国 务    院关于国 务   院机构设置的通知(1993)(国发<1993>25号)}可间接证明体 改 委、中 国 人 民 银 行批准的ZET、STAQ是国 务   院批准成立的,这样就说明ZET、STAQ不属于{{{{国  务  院办 公 厅转发证 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1998年3月25日 国  办  发[1998]10号)}的清理整顿的对象与范围。
2  ZET、STAQ两系统成立的时间早于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时间,不管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是第一点都可以说明两网股都是上市公司。
   请1107、华老指正。

.......


谢谢提供!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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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0-12-13   
1107、华老:
  1    { 国 务    院关于国 务   院机构设置的通知(1993)(国发<1993>25号)}可间接证明体 改 委、中 国 人 民 银 行批准的ZET、STAQ是国 务   院批准成立的,这样就说明ZET、STAQ不属于{{{{国  务  院办 公 厅转发证 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1998年3月25日 国  办  发[1998]10号)}的清理整顿的对象与范围。
2  ZET、STAQ两系统成立的时间早于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时间,不管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是第一点都可以说明两网股都是上市公司。
   请1107、华老指正。

[ 此帖被mmmm在2010-12-13 12: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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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0-12-13   
支持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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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0-12-13   
李朋政府批准的,由后一届朱总理正付一刀割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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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无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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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0-12-13   
回 15楼(mmmm) 的帖子
说明我国政府大大不作为像你“论坛版主”称号怎会有简单文字理解不明白二种迹象:有意误导、实际水准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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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0-12-13   
支持华山带领两网难民走访和法律诉讼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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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0-12-13   
Re:回 12楼(0909)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7楼mmmm于2010-12-12 19:42发表的 回 12楼(0909) 的帖子 :
请教0909:此次上海股友上访后,有退市股的好消息,为什么没有两网股的?

于无声处听惊雷,就怕到时来不及追!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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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0-12-12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二中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24台。

  法定代表人张知方,执行委员会主任。
...............................................................................................................


1.原来一直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24台。法定代表人张知方,执行委员会主任。

勾起回忆,我去过工人体育场24台,张知方应为章知方。原都误认为章含之的儿子。

3.玉柴一二审判决书深度比这强多了。涉及了自动报价系统法律地位。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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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0-12-12   
引用
引用楼主1107于2010-12-12 10:54发表的 赞助两网活动1000元 :
退市股在广大退市股/民坚强不屈的维/权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上海消息说明退市股问题解决指日可待。

但是两网形势比较不确定。

本人愿意赞助两网活动1000元,专款用于两网的走访和法律诉讼(不包括监管的诉讼)等维/权活动。
.......


我近几天上网整理自己帖,见此帖忍不住跟上一下。有机会再系统谈点。

上海局针对退市股谈,是钱处长见去的人主要持退市股。其实老三板都会动动的。另一重要原因是2001年已让两网股恢复交易,证见会认为巳基本解决。但三板交易是权宜.之计,它还i得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01,O2只会平移上市。我想不平移,宋小春他宁可留在三扳。09真正是个典型,按制度得中止交易,但它也特别好解决。港岳问题成堆,其它包括05也只能慢慢来,因此万和跑了自己申请。

11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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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0-12-12   
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的發展
  1990年12月5日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隆重的STAQ網交易市場開通典禮;

  1992年7月1日法人股流通轉讓試點在STAQ系統開始試運行,開創了法人股流通市場。

  1993年4月22日發佈國務院令第112號(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1999年9月9日,為整合中國證券市場多頭管理,以及防範亞洲金融危機,因“國慶彩排和設備檢修”,經上級電話通知,關閉了STAQ網

  2000年9月1日中國證監會辦公廳下發《關於答覆STAQ、NET系統股民詢問口徑的通知》(證監會辦發[2000]29號文件),主要內容“已經或正在採取符合上市條件的推薦上市、暫不符合上市條件但有重組基礎的在進行重組後推薦上市、不具備重組基礎的將其原流通法人股與已上市或擬上市公司的股份進行置換、組織有實力的企業收購等措施處理兩系統原掛牌股票。...今後,中國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對兩系統原掛牌企業的上市申請,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優先考慮,抓緊審核。”

  2001年5月25日證券業協會公佈以“非上市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方式解決兩網股流通問題。證券業協會掌管了兩網股。兩網股股票和股民,不得不按每周一天(或3天5天),每天1次的強制條款進行股份轉讓操作,漲跌幅度限制5%內。
11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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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0-12-12   
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09


  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2-06-01 当事人: 田源、张知方 法官: 文号:(2000)二中民初字第381号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二中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24台。

  法定代表人张知方,执行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翊,男,37岁,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执行委员会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苑6102室。

  被告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田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小媛,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女,49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集团管理部副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索家坟小区5号楼314室。

  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冉志江、李翊,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黄小媛、王瑞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1994年10月在我结算中心开立结算帐户,成为我系统的正式会员,按我系统的章程和规则进行回购交易。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精神,我系统于1995年8月停止交易,依据交易记录对场内会员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至1998年12月31日发现被告占用了其他会员的资金。

  我系统结算中心经查帐审核初步认定,被告于1994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笔本金500万元,约定于1995年4月28日还本付息总价款为563.6万元的回购交易,563.6万元于1995年4月28日划入被告的帐户,券款两清。至1995年5月30日,被告设在系统的帐户又收到一笔563.6万元的交易款,并于同年6月15日将其中500万元汇出场外据为己用。被告一笔500万元的交易,收到两笔563.6万元的本息,占用了场内其他会员的资金,直到1998年12月31日系统结算中心查明上述情况,扣回重复入帐的563.6万元及自1995年5月30日至1996年9月20日的利息,将被告的资金余额如实调整为透支。

  我系统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次派人与被告联系,并发函说明情况,被告至今不肯作出正式答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占有的500万元及自1996年9月21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是非经合法成立的组织,其从成立至今,从未得到任何金融、证券、工商、社团管理部门的审批,无金融许可证、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没有作为原告的资格。我公司于1995年6月15日向场外汇款500万元的行为是处理自有资金的合法行为,不是不当占有场内其他会员资金的行为。起诉书中指控我公司以一笔500万元的交易收到两笔记563.6万元的本息,但原告未能举证说明因一笔交易向我公司的资金帐户上付出了两笔交易款。原告要证明其主张,就应当向法庭举出在两笔付款当时制作的进出款凭证,和显示出我公司资金账号上发生了这两笔进账盖有银行章的应付结算成员存款单据,以及发生了充分出款情况的的上述单据。被告没有举出上述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除此之外,根据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于1999年12月21日下发的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台帐对帐单显示,根本不存在我公司与原告之间的500万元债权债务。我公司认为,由于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台帐对帐单是原告自己查帐的结果,如果存在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原告完全可以记载在台帐上,但台帐中并没有这样的记载,并且原告在《关于视同确认全国清欠台帐的通知》中也对前述台帐的有效性给予确认,因此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台帐对帐单和《关于视同确认全国清欠台帐的通知》已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我公司不当占有500万元是根本不存在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非经营*****机构,为会员提供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信息和交易、结算等方面的服务。原告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刻制了公章,但无金融许可证、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被告于1994年10月在原告结算中心开立结算帐户,成为原告的正式会员,按原告的章程和规则进行回购交易。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精神,原告于1995年8月停止交易,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场所依据交易记录对场内会员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1999年5月18日原告结算中心向被告发出关于核实帐务透支的函,函告被告截止1998年12月31日,被告结算帐户透支536万余元,要求被告予以核实,补足帐面透支。同年12月2日原告致函被告,函告被告,经查帐审核发现,其于1995年5月30日将563.6万元资金重复入到被告帐上,被告于1995年6月15日汇出场外500万元。原告于1998年12月31日调整了该笔帐务,被告帐户形成透支,建议被告予以书面确认、拟定还款计划。被告均未予作出正式答复。

  1999年12月27日三场所驻北京联合办事处向被告下发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台帐对帐单,对帐单上注明在被告台帐记录中债权4笔,债务有7笔,共计11笔。该台帐对帐单无重复入帐563.6万元的记录。2000年3月24日三场所驻北京联合办事处向被告发出了《关于视同确认全国清欠台帐的通知》,通知被告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台帐对帐单提出异议,视同被告对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台帐全部台帐记录已予以确认,其中债权4笔,债务6笔,共计10笔,并将相关资料发送给了被告。

  诉讼中,本院委托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是否不当占有原告交易场所内的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因交易会员单位保管交易资料的原件,被告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原件,故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原告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进行了审计,鉴定结论为,被告在原告的帐户中的资金余额为-5465912.95元。

  另查明,原告的债务清偿工作至今尚未结束。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书证、鉴定报告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虽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但其事实上以自己名义对外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条件。原告根据国家指示,对其会员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有权就此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的帐户是否重复收到两笔563.6万元的款项,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交易系统台帐及交易双方相关资料,因台帐为原告单方记录,交易双方相关资料为复印件,被告对此持有异议,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提交的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台帐对帐单及《关于视同确认全国清欠台帐的通知》等书证,亦不能排除原告重复入帐的可能。虽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场内资金进行了审计,其结论为负数,但仍不能以此为依据得出确实存在被告重复收到两笔563.6万元事实的唯一判断,鉴定结论需以清算结果加以印证。在原告未全部完成清算工作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诉讼请求。

  鉴定费120000元,由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负担60000元,由被告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

  案件受理费39970元,由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宝钟

  代理审判员 田海雁

  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

  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朝锋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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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0-12-12   
回 12楼(0909) 的帖子
请教0909:此次上海股友上访后,有退市股的好消息,为什么没有两网股的?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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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0-12-12   
回 12楼(0909) 的帖子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与范围

  本方案所称非法股票交易,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所从事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以下简称“股票”)的交易活动。在上述交易场所非法从事的投资基金交易活动的清理整顿方案,另行制定。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交易所就是非法的。这里说的很清楚。
我认为是合法的,是它们说是非法的。


如果一个月后河南产权技术交易所重新开业,你可以问证 监 会2010年工信部批准的是合法的,那么证 监 会成立之前由体改委和人民银行批准的两网股是合法还是非法。
[ 此帖被mmmm在2010-12-12 20:0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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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12楼(0909) 的帖子
拿出两网股是合法的证据。如果两网股是合法的,为什么被关闭。在两网股民的强烈wq后,证 监 会不得不开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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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网是国务院1993年112号文件认定的合法股票市场!
不容颠倒黑白!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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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5楼(mmmm)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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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1998]10号惟独认定两网是合法的!每个人都很容易读懂滴,千万别上当!
xiaocaobeihei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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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0-12-12   
引用
引用第5楼mmmm于2010-12-12 11:49发表的  :
只能向体 改 委和人 民 银 行索赔。因体 改 委和人 民 银 行非法批准建立NET和STAQ交易所(国   办   发[1998]10号定性NET和STAQ交易所非法,先有非法建立,后才有非法交易)。
或有证据证明QWY授权体 改 委和人 民 银 行批准建立NET和STAQ交易所(说明NET和STAQ交易所是经QWY批准建立的)

错!*****[1998]10号惟独认定两网是合法的!其他场外市场才上才是非法的。每个人都可以读懂,别上当!
xiaocaobeihei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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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0-12-12   
两网股一是起诉,二是得有专人去“逼”他们。
400002》、《中国证券报》等相关报刊,上面有沈阳10强上市公司。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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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0-12-12   
回 楼主(1107) 的帖子

去图书馆查1994—1996年的《证券市场周刊》、《中国证券报》等相关报刊,上面有“中国证监会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评选上市公司50(30)强”的相关资料和报道,评选出的“上市公司50(30)强”里面有两网的“清远建北”等上市公司。

第一,1993年的“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可作为法律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50(30)强”可作为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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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0-12-12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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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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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12-12   

两网股一是起诉,二是得有专人去“逼”他们。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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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12-12   
回 5楼(gjzxzzm) 的帖子
绕不过国   办   发[1998]10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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