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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5)行立他字第4号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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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5)行立他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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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5)行立他字第4号2010年07月28日 星期三 17:49《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5)行立他字第4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5)210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事项等行为,对*****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人对*****机构依据《*****条例》处理*****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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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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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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