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全国人大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文件2009-02-15 14: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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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叫刘国强,男,40岁,汉族,现住山东省新泰市平阳小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2条的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文件的审查撤销建议。
我在2006年因泰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复核职责,将其起诉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畅通*****渠道,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文件驳回我的起诉,我不服,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也被驳回了上诉。为此在2007年我三次进省,一次进京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但都没有答复,现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这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抵触的(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文件进行审查,给予撤销。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刘国强
2008年9月6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