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3日上午10时许,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室里,轮到三水办理起诉事宜,接案人员接过三水递交的《起诉状》看了不到两分钟,便作出了不受理的答复,三水不服,三水对那法官说“诉状的内容你了解清楚了吗?按照宪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对本诉讼应该给予立案”,那法官当即对我说“你知道你刚才说的那两条条文的内容是什么吗?你能讲给我听吗”?我当即拿出放在行履箱里的法律书籍,问那法官,刚才讲的法律条文是你自己看还是我读给你听?那法官叫我读给他听,听完,他拿出一份A4纸上的内容在我眼前晃了一下,说,不用讲了,依照《(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规定,你的诉讼本院不予受理,我说,你能讲给我听“(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内容是什么吗?法官说“我不会讲给你听的,你自己回家查吧!如果你真的要打这个官司,就正式请个律师再来过吧”!由于当时不知道“(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内容是什么,我也只好就此作罢,现在了解了“(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内容后,不难发现,法官用这个规定对我的诉讼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适当的!
法官用这个借口推辞立案是欺我维/权鞭长难及啊!! 轮号的那张小票现在还保存着,我不排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该接案人员的行为。 [attachment=13234]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2-15 19:24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