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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涤5(400050)诉讼公告 (2010.12.20 )
〔三板数据统计〕龙涤5(400050)诉讼公告 (2010.12.20 )
〔三板数据统计〕龙涤5(400050)诉讼公告
■交易所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曾于2008年3月26日与浙江国联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联)签 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公司向浙江国联购买原料精对苯二甲酸,合同签订后公 司即向浙江国联支付了1750万元的原料款. 浙江国联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供原 料.公司做为原告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阿商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如下: 一,解除原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联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0 8年3月26日签订的工矿产品供销合同; 二, 被告浙江国联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黑龙江龙涤 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0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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