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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两网问题的几个不同的概念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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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21   

关于两网问题的几个不同的概念


一、“两网”问题。

我们通常所说的“两网”问题,实则是三个问题和三个不同的概念。
这三个概念分别是:1、“两网”问题;2、两网公司问题;3、两网历史遗留问题。

1、“两网”问题——专门是指原来的NET系统和STAQ系统,这两个系统都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不存在争议的问题;
2、两网公司问题——专门是指在原NET系统和STAQ系统挂牌转让过的上市公司,对于两网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问题,貌似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官方一直没有过明确的表态,只不过是一些媒体或者其它一些不了解实情的人士的主观臆断或猜测而已,即使是证监会*****办低阶人员在私下的说话,也只能看做是个人观点,“做工作”劝说的成分居大,两网公司上市公司的合法身份是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的,改变不了,不是几个人忽悠几下就能随便够改变的。
3、两网历史遗留问题——专门是指“两网”被关闭以后的善后处理问题,这个事实清楚,简单明了,不需要再做过多的解释。


二、“解决两网问题”包涵着两层含义:

1、是恢复两网公司上市公司合法身份的问题,
2、是补偿的问题。

补偿的问题又有两个层面:
一个是直接补偿,另一个是间接补偿。目前看,直接补偿不可能,因为这牵扯到需要动用国家财政的问题,证监会一家办不到,证监会自己能够做到的,就是间接补偿,所谓的间接补偿,就是在解决两网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证监会在制订政策和实际操作时,能够时时处处体现出对投资者的关爱和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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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0-12-21 概念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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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21   
糊涂虫最明白,而且不心里装着明白嘴上犯糊涂是对那些企图混淆视听浑水摸鱼之人的当头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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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0-12-21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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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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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2-21   
糊涂虫比谁都明白,支持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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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2-21   

两网历史遗留问题的几大特点:

好的方面:

1、不可复制性——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2、规模较小—— 一是总规模不大,八家公司总规模才16.8亿股,只相当于沪深主板市场上一家中型上市公司的规模;二是各个上市公司的规模也不大,基本上都属于袖珍公司。
3、地域分布广——八家公司分布在全国六个省市,且都在沿海发达或较发达的省市。
4、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较大——八家公司中,其中有四家公司的流通股占到了总股本的50%以上。
5、总体质量尚可——能活下来就已经实属不易。

不好的方面:

1、体弱多病,且多有从胎里带来的顽症。
2、公司积极性不高,几次受挫,信心丧失,都在等政策,缺乏主观能动性。
3、仍处在逐渐被边缘化的趋势当中,还看不到“止跌回升”的苗头。
4、管理层顾虑太多等。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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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12-21   
两网中的八只股就是zJF的奶牛,zJF只喝奶,不给养,怎么不体弱多病。如果所有的上市公司都这样,能有几个活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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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12-21   
回 楼主(糊涂虫) 的帖子
大家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去证监会讨说法,要求尽快解决老三板问题。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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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12-21   
回 5楼(唐山张先生) 的帖子
你的提议很好,我坚决支持你!
如果行动带上我。

不过,话又说回来,还是得积极做好准备,把味全的各项工作做好做扎实,做到滴水不漏才行,现在解决两网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些许头绪,但还不能保证结果就一定能够达到我们中小投资者的满意,“怎么解决”和“何时解决”关系到我们的利益所在,现在的问题是:“两网”的合法不合法已经不是最最重要的了,现在最最重要的是两网公司到底是“上市公司”还是“上柜公司”的问题,如果是“上市公司”,结果会是一个样子,如果是“上柜公司”,结果又会是另外一个样子,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两网公司就是上市公司”,证据不难收集,希望各位朋友都努努力,不要等靠,找到证据,收集起来,将来说话好有底气。

希望小草上有在大中城市居住的朋友去图书馆查阅1993年至1995年间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市场。周刊》等知名报刊,上面有“中国证券委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评选上市公司50强评选结果”的信息,“评选结果”里面有原两网的“清远建北”,这个足以证明当年证监会是把“两网”作为“上市公司”管理的,这是物证,而且是证据确凿,很管用。有了这个证据,再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就不怕证监会不承认了。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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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12-21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2号)

(没有废止,至今仍适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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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12-21   
回 6楼(糊涂虫) 的帖子
省级图书馆应该都有收藏!
xiaocaobeihei
xie961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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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12-21   
某会是某人的后台。某会是在投石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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