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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港岳1”小股东状告证监局落败 其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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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岳1”小股东状告证监局落败 其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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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6日22:32 来源:经济导报 作者:安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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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导报记者 安丽芬
  23日下午,三板股票“港岳1”(公司全称为山东港岳航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013)小股东小李来到了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领取《行政判决书》。他状告山东证监局对“港岳1”不履行证券监管职责一案有了结果。
  历下区法院认为,小李要求山东证监局对“港岳1”的虚假陈述依法稽查核实,并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但小李告诉经济导报记者,他会继续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导报记者了解到,此案10月19日曾开庭审理过(本报10月22日A2版曾予报道),但因被告山东证监局无人到庭,审理5分钟后便匆匆结束。历下区法院当场给山东证监局开具二次传票,并于11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此次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诉讼。
  小李今年3月份向山东证监局提交申请,要求其追究“港岳1”的责任,追回投资者被骗资产,偿还投资者被锁定长达12年之久的内部职工股流通权,并请求山东证监局对“港岳1”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山东证监局以小李的申请事项不在其职权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小李认为,山东证监局作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理应认真对待和处理自己的举报,并且他本人反映的内容也在被告的监管范围之内。
  山东证监局辩称,小李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也没有提供他与“港岳1”有投资关系的证据,即小李在起诉时没有证明他与所诉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裁定驳回小李的起诉。对此,小李出示了股权确认书、历史成交证明、资金对账单等。被告虽然对小李的历史成交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出反证证明其主张。因此,历下区法院采信了小李提供的证据,并认定他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监局监管范围之争
  山东证监局认为,小李起诉其不履行监管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应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山东证监局表示,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是以证监会授权为前提的。证监会下发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以下简称《职责》)授权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从来没有授予派出机构监管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职责。而小李在起诉书中所称的“港岳1”是在“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而不是上市公司。
  导报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2001年6月1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验证了这一说法。《试点办法》第二条规定,本试点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也就是说,在“三板”交易的股份转让公司为非上市公司。
  历下区法院认为,从《职责》看,证监会并未授权作为其派出机构的被告履行对在“三板”挂牌交易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故“港岳1”不在被告的职权范围。
  “三板”监管之惑
  那么在“三板”交易的公司应该由谁监管呢?对于这类公司的业务活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监管。另据《试点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导报记者查阅到,中国证券业协会2001年6月12日发布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节》第99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试点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予以公开谴责、限期改正、暂停或终止公司股份转让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报请证监会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小李告诉导报记者,他曾问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但是其称是自律组织,没有执法权,不能去股份公司稽查,也不能认定“港岳1”违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让国泰君安(“港岳1”的主办券商)去问,“港岳1”说报表都是真的,因为都不能去公司查,只好作罢。因此,也不能认定“港岳1”的情节是否严重,所以就上报不了证监会。小李今年10月份致信证监会,请求其对“港岳1”依法稽查核实并作出相应惩罚,证监会回复称,小李反映的问题属于投诉举报内容,需按照*****条例向当地证监局*****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举报。但是山东证监局称没有监管职责,并得到了法院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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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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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27   

港岳1”小股东状告证监局落败 将继续上诉 水母网 2010-12-27 08:17
[size=-1]“港岳1”小股东状告证监局落败 将继续上诉至济南市中院 历下区法院认为,证监会并未授权山东证监局履行对在“三板”挂牌交易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故“港岳1”不在其职权范围 ◆见习记者 ... 百度快照

港岳1”小股东状告证监局落败 将继续上诉至济南市中院... 网易 2010-12-27 03:03
[size=-1]中国证券业协会让国泰君安(“港岳1”的主办券商)去问,“港岳1”说报表都是真的,因为都不能去公司查,只好作罢。因此,也不能认定“港岳1”的情节是否严重,所以就上报不了证监会。... 百度快照

港岳1小股东状告证监局落败 其将继续上诉 新浪 2010-12-26 22:38
[size=-1]中国证券业协会让国泰君安(“港岳1”的主办券商)去问,“港岳1”说报表都是真的,因为都不能去公司查,只好作罢。因此,也不能认定“港岳1”的情节是否严重,所以就上报不了证监会。小李今年10月份致信证监会,请求其对“港岳1”依法稽查核实并作出相应惩罚,证监会回复称,... 百度快照

港岳1”小股东状告证监局落败 其将继续上诉 中金在线 2010-12-26 22:35
[size=-1]中国证券业协会让国泰君安(“港岳1”的主办券商)去问,“港岳1”说报表都是真的,因为都不能去公司查,只好作罢。因此,也不能认定“港岳1”的情节是否严重,所以就上报不了证监会。小李今年10月份致信证监会,请求其对“港岳1”依法稽查核实并作出相应惩罚,证监会回复称,... 百度快照

港岳1”小股东状告证监局落败 其将继续上诉 和讯网 2010-12-26 22:32
[size=-1]中国证券业协会让国泰君安(“港岳1”的主办券商)去问,“港岳1”说报表都是真的,因为都不能去公司查,只好作罢。因此,也不能认定“港岳1”的情节是否严重,所以就上报不了证监会。小李今年10月份致信证监会,请求其对“港岳1”依法稽查核实并作出相应惩罚,证监会回复称,... 百度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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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2-27   
支持小李   有理  有据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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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2-27   
上诉状草稿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住所:山东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13


法定代表人  徐  铁  局长   


    委托代理人----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历下区人民法院(2010字第72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0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山东港岳航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是非上市股份公司。”未提供法律依据,并与事实不符。


     代办转让系统是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的证券报价系统,自0976日与深交所帐户合并后,使用深交所交易主机,向深交所申请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使用深圳交易所股票帐户,由中国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从这个意义上说,代办转让系统的港岳1400013)实际上也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19934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十三项)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代办转让系统就是证券交易报价系统。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认定:“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所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港岳1”是国务院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


   二.   1.一审法院认为从《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看,中国证监会并未授权作为其派出机构的被告履行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首先,认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是“非上市企业”缺乏法律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赋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中虽有“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的描述,但原告认为“非上市公司”是证券在代办系统挂牌前的状态,不能认定是挂牌交易后的状态,更不能拿来对抗法律效力更高的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样证券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非上市公司”也是证券在代办系统挂牌前的状态,不能认定是挂牌交易后的状态,更不能拿来对抗法律效力更高的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依据《证券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证监会下发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二、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审阅,保持对披露信息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并进行持续监管;发现疑点时,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核查或调查,完善核查机制。”应对港岳1虚假陈述进行核查或调查
根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七、稽查工作职责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市场操纵案件除外)并报证监会稽查部门备案。”这一条并没有规定只稽查“上市公司”只要(山东)辖区有证券违法违规事项,都是派出机构(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稽查对象!所以,不管“港岳1”是不是“上市公司”,原告要求的“对‘港岳1虚假陈述依法查核实”都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证监会主席信箱复原告要求稽查“港岳1”(证据1)的电子邮件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投诉举报内容,请您尽快按照*****条例向当地证监局*****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举报,以使您反映的情况尽快进入我们的调查程序。”(证据2)也能证明这一点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承担山东辖区(不含青岛)证券市场一线监管职责”(证据3)却对原告举报辖区内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拒不受理,原告认为,被告履行了答复的职责,没有履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条规定的稽查工作职责,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之规定,向贵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上市公司 港岳1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依法稽查核实并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此 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20101224

    




附件: 

证据1  要求稽查“港岳1”的电子邮件  


证据2  证监会主席信箱要求原告去地方证监局举报的答复


证据3  被告“承担山东辖区(不含青岛)证券市场一线监管职责”的答复


上诉状副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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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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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12-27   
小李今年10月份致信证监会,请求其对“港岳1”依法稽查核实并作出相应惩罚,证监会回复称,小李反映的问题属于投诉举报内容,需按照*****条例向当地证监局*****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举报。但是山东证监局称没有监管职责,并得到了法院的确认。


他曾问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但是其称是自律组织,没有执法权,不能去股份公司稽查,也不能认定“港岳1”违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让国泰君安(“港岳1”的主办券商)去问,“港岳1”说报表都是真的,因为都不能去公司查,只好作罢。因此,也不能认定“港岳1”的情节是否严重,所以就上报不了证监会。


山东证监局表示,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是以证监会授权为前提的。证监会下发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以下简称《职责》)授权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从来没有授予派出机构监管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职责。而小李在起诉书中所称的“港岳1”是在“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而不是上市公司。




从以上答复可以看出,整个就是一推诿扯皮,三板成了没有人管的苦孩子。

my19890604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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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12-27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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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12-27   


支持小李!
大家都要像小李学习,积极付诸行动,等是等不来理想结果的。


zhang-qim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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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12-27   
支持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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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12-27   
支持小李!虽败尤荣!
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 ---《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注:所表述的是本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和讨论,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xhp64052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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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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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0-12-27   
ZJH打从2001年7月一开始就已经执法犯法。以授权协会自律组织部分监管老三板推卸监管职责!
曾经扬言于2008年7月1日账户合并后择机取缔“非上市股份账户”,蓄意至今未予执行;2010年年初成立“非公部”,扬言将老三板收归“非公部”全权监管,至今依然没有公开接管。竭力推诿扯皮死拖烂绞。
老三板长期的巨大黑洞和惊天罪恶,ZJH监管层也怕怕!?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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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0-12-27   
被告答复违背《证券法》和相关法规,作为证券交易市场法定的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不履行监管义务,置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最高宗旨不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关于“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于2001年7月16日,俗称“三板”。
2006年1月又开设“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报价系统”,俗称新三板。
市场为了区分,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改称为“老三板”。
老三板交易的是公众公司的证券,新三板转让的是非公众公司发起人的股权。

老三板市场是当前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认定:“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九日)。

全国人大2005年10月27日通过修正,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国务院於2005年12月23日发出*****[2005]62号《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进—步强调指出,“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文件中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指的是哪家呢?中国证券市场独一无二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行业自律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均作出了以下答案:2006年9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中对三板市场的性质依法作出界定:“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又於2007年2月2日在答中国政府网问时,也明确肯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界定:“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国办公厅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以上国家法律层面、司法层面、国务院法规层面乃至证券监管机构层面及证券行业协会层面,均在完整的法律体系基础上给出明晰界定:老三板市场是当前合法的三个证券市场的组成部份。


中国证监会是法律规定的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条作出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有以下诸项职责

《证券法》第167条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作出列举性规定,结合《证券法》第7、8和167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规章规则制定权。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和发布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规章和规则。第172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公开其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管理制度。
(2、派出机构设立权。根据《证券法》第7条第2款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权履行证券管理职责。
(3、审批权或核准权。鉴于证券监管机构依法集中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和债券发行,分别享有核准权和审批权。
(4、证券行为之监督管理权。
(5、证券行为人之监督管理权。
(6、证券从业人员之监督管理权。。
(7、信息公开之监督管理权。
(8、自律机构之监督管理权。
(9.违法违规行为之查处权。
(10、法律、行政法规(注:国务院的规定为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原告反映的内容正是被告职责范围内。

证券业协会能管三板市场吗?
证券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不具有证券市场监管资质,仅自律券商某些业务行为,不能监管三板证券市场。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只是监督“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代客服务的行为,不能履行监管这个市场的十项法定职责。
 
关于三个证券市场“上市”与“非上市”的政策与法律界定(待续)


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的授权不可以随意舍取法定义务(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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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0-12-28   
证券业协会顶多算协助正见会监督三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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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5楼李玉林于2010-12-28 12:00发表的  :
证券业协会顶多算协助正见会监督三板市场


协助都没有资格!

在三板市场监管问题上,证监会使用障眼法:

1,似乎没有区别: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2,有了区别:

监管"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监管市场

监管"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自律管理证券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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