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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2010-12-28】刊登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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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10-12-28】刊登拍卖公告

【2010-12-28】刊登拍卖公告
    达尔曼3拍卖公告
    兹定于2011年1月13日15时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38号东方新地苑2楼公开拍卖: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924万股法人股,参考价680万(已调价)。有意竞买者,即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16时前将保证金130万元(以到账为准)汇入户名:深圳市圣唐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南头支行,账号:811209204208091001。拍卖当天持公司及个人有效证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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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31   
【2010-05-25】
刊登诉讼事项公告
    达尔曼3诉讼事项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如下诉讼案件: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民字第55-25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34 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800万股股权。本院委托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股权进行评估。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上述800 万股股权截止评估基准日2008 年12 月31 日的参考价值为0 元。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拟将所持有的该800 万股股权予以转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征得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承诺。2010 年4 月22 日,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和第三人张燕君签订协议约定,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将其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 万股股权以3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张燕君,抵偿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所欠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 万元的债务。”裁定如下:“①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 万股股权的冻结措施。②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 万股股权作价3 万元,交付第三人张燕君,抵偿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3 万元债务。该800 万股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张燕君时转移。”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民字第55-21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34 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09 年2 月24日以(2008)陕执一字第55-15 号民事裁定书,将已被拍卖的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白马坡的面积为33380.17 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蓝国用(1999)0002612]和地上建筑物(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蓝字第084、085、086、087、088、089 号)变更登记在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09 年3 月30 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致函本院称,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该宗土地面积实际为28456.05 平方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09 年6 月26 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按28456.05 平方米的面积为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将买受人多支付的229779.7 元竞买价款退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①变更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被拍卖的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白马坡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456.05 平方米。②将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退回本院的229779.7 元竞买价款退还给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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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2-31   
【2010-05-25】
刊登诉讼事项公告
    达尔曼3诉讼事项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如下诉讼案件: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民字第55-25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34 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800万股股权。本院委托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股权进行评估。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上述800 万股股权截止评估基准日2008 年12 月31 日的参考价值为0 元。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拟将所持有的该800 万股股权予以转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征得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承诺。2010 年4 月22 日,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和第三人张燕君签订协议约定,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将其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 万股股权以3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张燕君,抵偿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所欠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 万元的债务。”裁定如下:“①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 万股股权的冻结措施。②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 万股股权作价3 万元,交付第三人张燕君,抵偿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3 万元债务。该800 万股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张燕君时转移。”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民字第55-21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34 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09 年2 月24日以(2008)陕执一字第55-15 号民事裁定书,将已被拍卖的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白马坡的面积为33380.17 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蓝国用(1999)0002612]和地上建筑物(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蓝字第084、085、086、087、088、089 号)变更登记在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09 年3 月30 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致函本院称,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该宗土地面积实际为28456.05 平方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09 年6 月26 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按28456.05 平方米的面积为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将买受人多支付的229779.7 元竞买价款退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①变更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被拍卖的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白马坡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456.05 平方米。②将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退回本院的229779.7 元竞买价款退还给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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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2-31   
【2010-05-11】
刊登诉讼事项公告
    达尔曼3诉讼事项公告
    我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民字第55-2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欠款2284.160323元万元。执行中,本院先后为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回473.309703万元,将位于蓝田县白马坡冶炼厂的废旧设备以物抵债29.261768万元,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购买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168号国际花园内,编号分别为C2(161号)、F6(179-1号)的两套别墅房产按评估价值202.83万元和493.50万元以物抵债696.33万元,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的‘达尔曼’4870万股社会法人股以3万元人民币的对价转让抵债,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实现债权为欠款1201.901471万元。未实现债权为欠款1082.258852万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部分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和相关证据材料随时请求本院重新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2008)陕执一民字第55号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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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12-31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民字第55-21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34 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09 年2 月24日以(2008)陕执一字第55-15 号民事裁定书,将已被拍卖的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白马坡的面积为33380.17 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蓝国用(1999)0002612]和地上建筑物(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蓝字第084、085、086、087、088、089 号)变更登记在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09 年3 月30 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致函本院称,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该宗土地面积实际为28456.05 平方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09 年6 月26 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按28456.05 平方米的面积为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将买受人多支付的229779.7 元竞买价款退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①变更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被拍卖的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白马坡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456.05 平方米。②将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退回本院的229779.7 元竞买价款退还给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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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12-31   
【2010-05-25】
刊登诉讼事项公告
    达尔曼3诉讼事项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如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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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12-31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民字第55-25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34 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800万股股权。本院委托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股权进行评估。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上述800 万股股权截止评估基准日2008 年12 月31 日的参考价值为0 元。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拟将所持有的该800 万股股权予以转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征得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承诺。2010 年4 月22 日,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和第三人张燕君签订协议约定,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将其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 万股股权以3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张燕君,抵偿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所欠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 万元的债务。”裁定如下:“①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 万股股权的冻结措施。②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 万股股权作价3 万元,交付第三人张燕君,抵偿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3 万元债务。该800 万股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张燕君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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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12-31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    924.00|  3.22| 限售A股    |     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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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12-31   
引用
引用第3楼y1y3y2于2010-12-31 09:46发表的  :
【2010-05-11】
刊登诉讼事项公告
    达尔曼3诉讼事项公告
    我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民字第55-2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欠款2284.160323元万元。执行中,本院先后为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回473.309703万元,将位于蓝田县白马坡冶炼厂的废旧设备以物抵债29.261768万元,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购买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168号国际花园内,编号分别为C2(161号)、F6(179-1号)的两套别墅房产按评估价值202.83万元和493.50万元以物抵债696.33万元,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的‘达尔曼’4870万股社会法人股以3万元人民币的对价转让抵债,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实现债权为欠款1201.901471万元。未实现债权为欠款1082.258852万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部分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和相关证据材料随时请求本院重新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2008)陕执一民字第55号案件的执行。”


说明:(1)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000 万
股作为质押担保,质权人为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 年4 月
1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000 万股作为质押担保,向中国光
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贷款。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 年4 月5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1350 万股作为质押担保,向中国光
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贷款。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 年7 月4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870 万股作为质押担保,向中国光
大银行深圳华丽支行贷款。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 年9 月4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截至报告期末,该公司累计提供出质8220 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上述事宜均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        |   8220.00| 28.68| 限售A股    |     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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