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4楼y1y3y2于2010-12-31 10:04发表的 :
【2010-05-11】
刊登诉讼事项公告
达尔曼3诉讼事项公告
我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民字第55-2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欠款2284.160323元万元。执行中,本院先后为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回473.309703万元,将位于蓝田县白马坡冶炼厂的废旧设备以物抵债29.261768万元,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购买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168号国际花园内,编号分别为C2(161号)、F6(179-1号)的两套别墅房产按评估价值202.83万元和493.50万元以物抵债696.33万元,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的‘达尔曼’4870万股社会法人股以3万元人民币的对价转让抵债,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实现债权为欠款1201.901471万元。未实现债权为欠款1082.258852万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部分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和相关证据材料随时请求本院重新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2008)陕执一民字第55号案件的执行。”

说明:(1)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000 万
股作为质押担保,质权人为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 年4 月
1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000 万股作为质押担保,向中国光
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贷款。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 年4 月5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1350 万股作为质押担保,向中国光
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贷款。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 年7 月4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870 万股作为质押担保,向中国光
大银行深圳华丽支行贷款。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 年9 月4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截至报告期末,该公司累计提供出质8220 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上述事宜均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 | 8220.00| 28.68| 限售A股 | 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