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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反对损害投资者利益,如果只搞让渡剥削,问题的根本得不到解决和改变!请管理层深思!
jay-hz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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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31   

反对损害投资者利益,如果只搞让渡剥削,问题的根本得不到解决和改变!请管理层深思!

        如果只是一味鼓励破产重整,提倡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那谁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监管不做为的情况下,大股东大可把上市公司资产转移,关联人制造债务,再来要求散户让渡股票二度剥削,那么谁还会好好经营公司,空手套白狼多来几次就够了,试问我们有几层皮给你剥?!如果是前大股东的责任,更应该把前大股东的法人股无偿划转出来第三方保管,等真正有实力、承诺保护大小投资者利益的重组方参与重整才可以拿这部分的股权,而不是来剥削投资者,在没有任何方案,没有提出任何实际经营状况得到改变的时候来提让渡!三板的公司历史问题严重,众所周知,真正的问题在于前经营者,也是监管层公信力的讽刺!现监管层不应该再把三板尚且能交易当做遮羞布,而应该积极面对问题,追究责任,最大限度减少上市公司的损失,完善制度,亡羊补牢,给历史一次纠正的机会,相信各位达官贵人并不是不懂而是都在装傻!

暂时想到说这些话,请大家可以补上来!见笑了!
[ 此帖被jay-hzf在2010-12-31 18: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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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hz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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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31   
觉得有理的请大家多多顶贴,如果有不足或错误表达,请大家指正!
zp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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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2-31   
回 楼主(jay-hzf) 的帖子
放心吧!
jay-hz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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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2-31   
Re:回 楼主(jay-hzf)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2楼zpx于2010-12-31 18:45发表的 回 楼主(jay-hzf) 的帖子 :
放心吧!

放什么心?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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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12-31   

在法治下的社会,我先说下律师和法学家,他们自诩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级高的专业素养,高度信仰法律,敢于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也就是说他们是社会的精英,他们才代表公平与正义,好一个“无冕之王”。他们以法律为工具合法或不合法的攫取利益和社会地位,所以最极力为法治呐喊的就是他们,因为一个完全按法律运行的社会,他们就是真正的王,比记者这个无冕之王的职业强悍多了!记者只能以笔杀人!而他们可以以法杀人,而且没有任何问题。他们是职业法律人,他们精通法律,而现代社会的法律又是如此繁杂,以至于不经职业培训根本不能掌握,而且即使是大律师,大法官,大法学家也只能精通一部分,何况是你们呢?且不说智力和受教育是有差别的。在公正的法律面前。你提着权利之剑和他们厮杀的结果只能是——惨败!他们是全副武装的武士,而你,只是寸衣蔽体的平民!拿着的剑可能剑锋还是指向自己的!然后 公正的法律只能宣告的的失败,然后 把你的蔽体寸布也收缴过去作为诉讼的社会代价。为什么你会失败?即使你完全站在真理的一方 你也可能失败,因为法律可是比人还不确定的,法律条文浩如烟海总有对你有利的,而你找不到,大律师们却找的到,你的小律师只能和你一样被嘲笑。所以,法律面前的裁决如果没有合理合法的人治的介入或者说是人民的介入,那就纯粹是双方一切社会资源和政治资源的对抗,如果你没有什么资源就不用妄图依靠法律了。

摘自乌有之乡
[ 此帖被大林在2010-12-31 19:47重新编辑 ]
cshy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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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1-01   
反对任何让渡和变相让渡(超低价大比列定向增发稀释散户占比)的方案。需要钱购买资产可以向老股东增发融资。

反对散户利益最小化,机构主力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反对任何不能让散户解套而让重组机构主力赚钱的方案。

反对任何盘剥弱化散户利益,而让机构、主力、相关内幕知情人大赚特赚的方案,特别是停牌前最后一天的内幕知情买入者。

反对任何不考虑指数下行趋势运行,高位定的方案一年后低位出台方案,复牌价格不够高散户补偿利益再被腰斩的方案。

[ 此帖被cshy1在2011-01-01 10:5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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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涛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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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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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烈冰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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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1-01   
严惩过错方 保护中小投资者 让过错方拿出真金白银来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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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1-01   
警察不抓小偷,把受害人抓了,谋略而已


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论坛上表示,法治不一定是市场初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但却是市场成熟发展的必要条件

提一个参考观点,尚说市场初期的发展是野蛮的有理的,指强行推行退市制度,为实现股权分置改革低成本对价,必须恐怖地压底股价,也就牺牲了老三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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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zxzz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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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1-01   
那些掏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应该注销或没收他们的股权,并追就他们的刑事责任,他们没资格来谈破产重整
jay-hz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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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1-02   
帖子不要沉!
jay-hz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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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1-02   
尚说市场初期的发展是野蛮的有理的,指强行推行退市制度,为实现股权分置改革低成本对价,必须恐怖地压底股价,也就牺牲了老三板人

非常有理!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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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01-03   
开始化整为零解决不稳定因素了
老三板挡了代办转让市场的路了
问题积累了一揽子了,装不下了
---------当初有人后悔设立老三板
---------可能设立混水潭是个谋略
当年大股东若不掏空就没退市的
为什么现在三年退市制度虚无了?
当初若铁碗清欠就不会有退市的
没有退市公司,股价就不会下跌
股价不下跌---------------------------
---------希望不要再利用老三板人
nksc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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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01-03   
回 楼主(jay-hzf) 的帖子
分析透彻!支持。
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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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01-03   
“如果是前大股东的责任,更应该把前大股东的法人股无偿划转出来第三方保管,等真正有实力、承诺保护大小投资者利益的重组方参与重整才可以拿这部分的股权,而不是来剥削投资者”,说的好!
jay-hz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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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01-04   
jay-hz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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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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