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执恢第21-8 执行
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公证处
(2002)陕证经字第2510 号公证书和(2004)陕证执字第059 号执
行证书及本院(2004)陕执一公债字第028 号债权凭证,在执行申请
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以下简称招行西安城南
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曼公
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根
据申请执行人招行西安城南支行的申请,于2010 年8 月19 日向岳池
县人民政府送达了(2010)陕执恢第20、21-5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责令岳池县人民政府将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广法民初
字第8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金456.291647 万元及相应利息,
直接支付给招行西安城南支行,2010 年11 月26 日,岳池县人民政
府与申请执行人招行西安城南支行、被执行人达尔曼公司签订了《执
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岳池县人民政府分期包干支付招行西安城南支
行220 万元,申请执行人招行西安城南支行、被执行人达尔曼公司自
愿放弃本金76.29164 万元及全部本金产生的利息。本院认为,《执行
和解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
国家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第233 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试行)》第86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①岳池县人民政府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第四项约定的期限向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支付完全部款项后,四川省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2003)广法民初字第8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债
务终结。②岳池县人民政府如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
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1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