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文书
本院于2010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被申请人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0年12月25日指定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人:乐观辉,电话:0716—2435572,地址:湖北省洪湖市玉沙路75号,邮编:433200)。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1年3月2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审判庭召开,请届时出席。
[湖北]洪湖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2011-01-08
刊登版面:第六版
刊登日期:201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