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退出公司再上市原则: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公司字[2004]6号 2004年2月5日)
http://www.chinaclear.cn/main/09/0903/1163809847554.pdf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好其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四、关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问题 (一)
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再次上市”)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
(二)
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申请再次上市,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文件。
(三)证券交易所应自受理公司提交的再次上市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不计入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期限。
(四)证券交易所审核再次上市申请时,应当查阅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公司规范运作的记录和无异议函,对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不予核准。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做出予以核准决定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决定生效实行。
(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再次上市申请时,其股份转让代办服务无须暂停。证券交易所予以核准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代办转让服务自动停止;不予核准的,代办转让服务继续进行。
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六)经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由代办机构代办转让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管理下进行转让。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05日 实施日期:2004年02月05日 (中央法规)
特别说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仅指退出沪深交易所市场 ,并非退出证券市场变更为“不上市公司” 因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老三板)仍然是证券市场: 证监会负责人於2007年2月2日在答中国政府网问时,明确地说:“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2006年9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中说:“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认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目前只缺“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