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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NET)章程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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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4-03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NET)章程

http://lw.china-b.com/jjlw/20090506/1776603_1.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统一证券市场的形成,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特设立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交)。

第二条中证交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证券市场提供证券报价、交易、清算、交割、托管等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证交是全国性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

第四条中证交根据国民经济和证券业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部分大中城市设立分中心,并根据需要,在境外开设分中心或代表处。

第五条中证交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证券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治理和监督。

第六条中证交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中证交办理下列业务:

(一)审批证券在本公司的上市;

(二)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网络系统和设施,并治理证券在本公司的交易;

(三)为证券交易提供报价、清算、交割服务;

(四)提供有价证券托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治理职责

第八条中证交具有如下治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业务治理规则,技术操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其它有关治理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系统的治理规则对利用系统设施从事的证券报价、交易、清算、交割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治理;

(三)负责对申请加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审批,并对进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统一治理;

(四)负责系统的开发、操作和治理并对系统各类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它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中证交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最低出资额为1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即股东代表参加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各股东委派的董事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第十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通过决议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听取并审查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治理人员;

(八)决定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奖惩;

(九)提议股东单位撤换其行为有损公司形象,或有与其董事身份不相当之行为的董事;

(十)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作出的上述各决议事项中,第(二)、(三)、(八)项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第(一)、(四)、(五)、(六)、(七)、(九)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第(十)项须由全体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事由。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应召开非凡董事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有关人士作为代表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中证交事务行使非凡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中证交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监事会

第十八条中证交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的业务、财务工作,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治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十九条监事会成员由三人至五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不得兼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人员。

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长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提出建议或纠正意见;

(二)对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检查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维护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董事、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为;制止无效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

(五)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监事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同意。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中证交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现由董事会聘任,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治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三)组织拟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聘用和解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五)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章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中证交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

第二十八条中证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备置于中证交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二十九条中证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缴纳税金和分配利润。

第三十条中证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中证交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监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各项具体行政、业务活动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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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4-03   
人治权治乱法乱政随随便便扣定两网非法非上市!
长达十几年剥夺企业融资权、合法投资者股票连续交易流通权!
导致遵纪守法企业濒临破产甚至破产、导致许许多多合法法人投资者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两网幸存者依法未全至今无果,死拖不决蓄意留着黑洞。标榜权贵强势偷天。
...................
xiaocaobeihei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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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4-03   
(四)维护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董事、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为;制止无效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

两网关闭十多年,这就是维护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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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4-03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统一证券市场的形成,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特设立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交)。

是合法的呀!!!!!!!!!!!!!!!!!!!怎么又被非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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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4-03   
我们的国度还有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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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4-03   
有法的话,为什么又不依法办事呢????????????????谁在法外???????????????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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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4-03   
STAQ系统法人股挂牌规则

                 (1993年3月21日)



    一  本规则所称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已

经由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形成的股

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

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挂牌,是按STAQ系统审核委员会批

准挂牌的公司将其发行的法人股在STAQ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内挂牌流通转让。

    二  本规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法人股挂牌公司依据国家统一规定

的格式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财务状况的报表。

    三  本规则所称审核委员会,是指隶属于系统,由有关方面代表和

专家组成,专责证券挂牌审核职能的专门委员会。

    四  本规则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是指

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五  本规则所称注册会师和律师,是指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中的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人股挂牌的规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各项有关政策以及《系统章程》第8

条关于系统执行委员会职能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挂牌



                   第二章  法人股挂牌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法人股挂牌的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

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与净资产之比不高于20%;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

平;

    四、公司申请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

    五、可流通的法人股总面值在2000万元以上。持有面值总额一

万元以上的法人股股东数不少于200名;

    六、法人股发行和转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股权证集中管理;

    七、内部职工股的比例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无扩散;

    八、最近两年会计年度无重大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损害公

众利益的记录,且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诉讼案或仲裁案;

    九、申请公司已与至少两家系统会员签订做市协议;

    十、与系统签署挂牌协议书,并承诺履行持续责任。

    经批准其法人股在系统市场第一部挂牌。

    第四条   申请法人股挂牌的公司,同时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一

)、(六)、(七)、(八)、(九)、(十一)项及下列各项条件者,其法人股在系统市场第二部挂牌流通;

    一、公司申请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无形

资产(扣降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四、可流通的法人股总面值在2000万元以上,持有面值总额1

0000元以上的法人股股东数不少于100名;

    五、申请公司已与至少两家系统会员签订做市协议。



           第三章  法人股挂牌的申请文件



    第五条  申请法人股挂牌的公司须向系统提交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

    (一)、挂牌申请书;

    (二)、公司设立、登记注册的有关文件;

    (三)、最近一次募集法人股的有关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签

字、盖章的最近两会计年度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及截至申请挂牌前

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五)、有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律师意见书;

    (六)、股东大会同意挂牌的决议;

    (七)、股东名册;上市公司股份集中托管与清算交割的协议;

    (八)、会员公司或系统认可的咨询机构的推荐书和上市公司与做

市商签订的做市协议;

    (九)、上市通告书草案;

    (十)、系统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法人股获准在系统挂牌后,申请公司须公布上市通告书,

并公开第五条所列的各种文件。

    第七条  前条所指上市通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地址;

    二、流通的有关说明;

    (一)有关说明:

     1、批准公司成立、募股及流通的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有关各方:

    财务公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确认机构、法律顾问。

    (三)公司的查询办法。

    三、公司的股本总量、股权结构

    四、公司的债项

    五、公司的资产总量及其占用

    六、公司历史状况

    七、公司的组织、结构

    八、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公司

    九、公司近两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十、发起人及主要股东

    十一、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重大合约及主要经营项目

    十三、当年的盈利预测

    十四、风险与对策

    十五、公司的发展规划

    十六、STAQ系统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四章  审  批



    第八条  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三章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

股挂牌申请需经审核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批准公司的法人股挂牌申请后,应向申请公司

发出批准挂牌通知书,批准挂牌通知发出后90天内,该法人股应在系

统内流通转让。特殊情况须延期挂牌的,应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人股的挂牌管理



    第十条  挂牌公司应遵守系统对挂牌公司进行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严格遵循信息公开,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

件披露等挂牌公司基本运行规则。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遇有重在变故导致不符合本规则关于挂牌的规

定时,系统执委员有权警告、罚款、暂停或终止其法人股的挂牌。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的管理应严格遵守《STAQ系统法人股挂牌

公司监管规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系统执委会。

    第十五条  本规则修改权属系统执委会。

    第十六条  本规则一经宣布,即行生效。系统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

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股份公司法人股挂牌程序



    一、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应在至少一家系统甲类会员公司的推荐下

向系统提出挂牌申请,并按规定填写法人股挂牌交易申请表。

    二、系统接到该公司法人股挂牌申请后,由系统上市部负责进行初

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了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组织结构、经营业绩及今后

的发展前景。

  2.根据《STAQ系统法人股挂牌规则》,初步分析该公司是否

符合法人股挂牌的条件。

    3.向该公司提出关于公司概况的问卷,审核申报材料是否规范、

完整,并要求申请公司按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4.在确认该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及申请文件齐全后,上市部向申请

公司发出《受理挂牌申请》,该申请发出日即为系统正式受理申请日。

    三、上市部将申请文件和初申意见提交系统审核委员会审核批准。

审核委员会根据上市部的初审意见,从正式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

予答复。

    四、审核委员会批准有关法人股挂牌申请后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及时通知申请公司。对未获批准的挂牌申

请,申请公司可在45天内完善申请文件并提请审核委员会复审。    

如经复审仍未获准通过,该申请公司在接到决定后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向

系统申请。

    已在系统内流通的法人股如需增资扩股时,须按《STAQ系统法

人股挂牌申请规则》的规定,重新向系统提出申请。

    五、法人股获准在系统挂牌后,申请公司应在系统会员公司中找至

少两家会员作为该公司进行流通的做市商。按规定与其签订作市协议,

协议要交系统备案。

    六、法人股获准在系统挂牌后,申请公司在上市部的协助下制作上

市公告书,并在系统指定的报刊--《证券周刊》上发布消息。



             公司申请法人股流通所需提供的资料



    1.挂牌申请书;

    2.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

    4.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募集(或增资扩股)的审核意见书;

    5.由省、计划单列市联审小组提供的公司法人股流通推荐函;

    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提供重要的评估数据并

说明采用的评估方法);

    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书;

    8.招股说明书;

    9.公司章程;

    10.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1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两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

务所签字、盖章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及今后一年的盈利预测;

    12.公司股利分配的原则和以往的分红情况;

    13.如涉及增资扩股,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关于公司上次募股

资金到位的说明;

    14.各次募股的溢价收入及其进入资本公积金的情况;

    15.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法人股挂牌(或增资扩股)的决议;

    16.股东名册;

    17.公司与其做市商签订的做市协议;

    18.流通公告;

    19.公司的详细介绍;

    20.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与公司上市有关的法律的说明问题;

    21.系统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STAQ系统法人股信息厅入厅须知



   1)入厅人员限于系统会员公司的注册(授权)交易员、系统工作

人员及经系统批准的其他人员。

    2)每个交易日9:30分以前必须准时入厅,各证券商的工作台

至少须有一名注册(授权)交易员,不得无故无人。

    3)入厅人员须着装整洁、严肃并佩戴出入证,厅内严禁吸烟及大

声喧哗、不得带食品入厅。

    4)各公司交易员要爱护设备,只能使用本公司的工作台,如确因

需要调换时须经系统工作人员同意。

    5)公司因工作需要更换入厅交易员时须事先通知系统管理部并经

批准后方可。6)信息厅不接受任何客户入厅,如确属需要,应于每日

开市前联系,经允许可佩戴来宾专用出入证进入参观室。7)闭市后应

迅速完成收尾工作,不得在厅内逗留。8)各交易员须自觉遵守信息厅

各项规定,自觉维护秩序对于违犯上述规定的人员,系统将根据情节给

予警告、暂扣出入证直至吊销交易员资格证书的处罚。





                                         系统管理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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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市场和上市公司却被非法关闭和变为非上市公司。这法律该不该遵守,这公道到底还讲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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